安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行政执法主体 权限 依据 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事项的公示

一、行政执法主体

执法单位:安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地    址:安阳市文峰区文明大道446号

电    话:0372-3233016

二、行政执法权限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四条第一款、《河南省煤炭条例》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款、《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条第一款、《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二条、《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二条等规定,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主要行使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执法权。

三、行政执法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446号令《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劳动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煤炭工业部《开办煤矿企业审批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煤矿防治水细则》、《河南省煤炭条例》、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对本辖区内煤矿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四、行政执法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南省煤矿安全监管行政执法手册(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依法开展执法工作。煤矿安全监管执法实行“编制执法计划、确定检查矿井、制定检查方案、开展执法检查、注重证据收集、依法处理处罚、及时落实整改、按期结案归档”的闭合执法工作机制。

(一)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主要包括:1.案件来源;2.初步确认违法事实,责令停止违法行为;3.立案审批;4.调查取证;5.出具调查报告;6.提出处理意见,经法制审查;7.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8.决定处理意见;9.告知、陈述申辩与听证;10.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1.送达和执行(含自动履行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12.结案。

(二)行政处罚简易程序

1.初步确认违法事实,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调查取证;3.当场告知处罚依据、处罚意见和陈述申辩权,并听取陈述申辩;4.制作处罚决定书;5.送到和执行(含自动履行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6.处罚决定报行政机关备案;7.结案。

五、救济途径

(一)行政复议渠道(具体以执法文书载明的信息为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对本局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内向安阳市人民政府(安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中心,地址为:安阳市市民之家2楼)申请行政复议。

(二)行政诉讼渠道(具体以执法文书载明的信息为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在六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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