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安阳市科技服务机构考评奖补 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科〔20 2 2〕 21 号

 

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科创服务中心、各科技服务机构:

现将《安阳市科技服务机构 考评奖补 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5月26日

 

安阳市科技服务机构 考评奖补 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关于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安办文〔 2021 〕 17号) 和《关于印发安阳市科技创新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安政办〔 2021 〕 62 号)文件精神,规范科技服务行为,提升科技服务水平,激发科技服务活力,促进科技服务机构更好服务我市创新主体,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是指面向科技型企业,围绕企业研发费用归集、知识产权规划、科技计划项目指导、科技创新政策宣传、产学研合作对接等提供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服务机构应秉承立足长远、服务全程理念,培育企业成长、壮大,帮助企业做好整体服务规划,既做眼前更重长远,与服务对象企业共发展。

 

第二章  备案

第四条  我市域内具备一定条件的科技服务机构均可在安阳市科技局指定机构安阳市科创院进行备案,安阳市科技局根据市科创院对服务机构的考评结果进行奖补。

第五条  服务机构备案应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安阳市域内独立 法人单位;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面积不少于 30平方米,各项管理制度健全,能够科学规范开展各项业务;

3、在安阳市配备有稳定专业的科技服务团队, 团队成员由技术、政策、财会等专业人员组成,团队中60%人员且最低不少于3人应在安阳市缴纳社保 满 6个月以上,或者是在安阳领取养老金人员。

4、有良好的社会认可度,无不良诚信记录。

第六条  服务机构开展的业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辅导企业设立研发辅助账,做好研发费用归集, 帮助企业完成技术合同登记交易 ;

2、辅导企业完成 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认定;

3、帮助企业完成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孵化载体等申报时所需材料的规范和整理;

4、科技部门其他相关业务。

第七条  服务机构发生机构名称、注册地、法人代表变更或机构合并、重组、撤销等重大事项时,需要在机构变更后的1个月内及时向市科技局指定管理部门安阳市科创院提交变更证明手续文件。

第三章  考核评价

第八条  对服务机构的考核评价分为绩效评价和满意度评价两部分,采取100分制,其中绩效评价占70分,满意度评价占30分。绩效评价由服务机构填报、市科技局组织专家打分;满意度评价由机构服务对象填写。

第九条   绩效评价指对机构服务成效的评价,主要内容包括服务企业数量及效果,服务项目数量和质量。

第十条   满意度评价指服务对象对机构的满意度的评价,采取问卷形式组织,由服务对象填写。

第十一条  服务机构评价采取满分100打分制,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类,分别对应不同星级,具体情况如下:

(1)评价得分85分及以上为优秀,星级为五星;

(2)评价得分 70 分至85分(不含)之间为良好,星级为四星;

(3)评价得分60分至 70 分(不含)为合格,星级为三星;

(4)评价得分低于60分(不含)为不合格。

 

第四章  监管与奖惩

     第十二条  安阳市科技局指定管理部门安阳市科创院对服务机构日常管理情况进行监管,发现服务机构存在弄虚作假、管理混乱、有严重不正当竞争行为或发生重大事项未及时报告等行为的,对其提出整改意见和整改期限并监督其整改。

第十三条  安阳市科技局根据市科创院的考评结果定期在安阳科技网公布服务机构规模、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成效、企业评价等综合评估指标,对于优秀的服务机构,各级科技管理部门要为其提供必要的信息推介和宣传。

第十四条   对服务机构的奖励,按照以下内容执行:服务机构辅导的企业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每完成一家,给予服务机构3万元奖励;首次认定后,服务机构继续服务且所服务企业3年内保留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给予服务机构2万元奖励。辅导规模以上企业建成国家级、省级创新平台的,分别奖励服务机构120万、4万元;辅导非规模以上企业建成国家级、省级创新平台的,分别奖励服务机构60万元、 2 万元。指导企业开展研发费用归集,总额500万元以上的,按照1 ‰给予 服务机构奖励。单个服务机构 每年 累计奖励不超过150万元。

第十五条 奖补资金兑现按现行市、县(市)财政体制执行。

第十六条   发生投诉举报后,服务机构要及时与企业沟通协商,积极挽回损失和不良影响,依据处置结果酌情扣分。

第十七条  服务机构出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奖励资金等行为时,当年评价为不合格,并列入安阳市科技服务机构诚信档案不良记录名单,涉及相关法律责任的,由司法机关处置。

第十八条  安阳市科技服务机构诚信档案不良记录名单,将在安阳科技网对全社会进行公告,安阳市科技局 3 年内不再受理名单机构备案申请,名单机构 3 年内不得享受安阳市科技奖励政策资金支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安阳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 安阳市科技局委托安阳市科创院具体实施,该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科技服务机构考评奖补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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