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法的必要性
专精特新企业创新能力强、成长性好,是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性和竞争力的基础力量,是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驱动。党中央高度重视专精特新企业发展,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发展,推动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省委、省政府关于新时代促进全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明确提出要支持中小企业向专精特新发展,完善梯度培育体系。目前我省专精特新企业发展势头良好,但还存在企业规模小、总体数量少、创新能力弱、核心竞争力不强等短板。因此,有必要通过立法,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及我省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加大专精特新企业培育力度,厚植企业生长土壤,促进专精特新企业总量增长和质效提升,进一步激发实体经济发展活力、培育现代化河南建设新动能。
二、立法过程
《河南省专精特新企业培育支持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试行)》)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起草。按照立法程序要求,省司法厅对《办法( 试行 )》进行了审查、修改和完善。2023年10月31日,省政府党组会议研究同意了《办法( 试行 )》。
三、立法思路
《办法( 试行 )》共6章50条,包括总则、创新型中小企业的评价和培育、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认定和培育、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推荐和支持、权益保障和动态管理、附则。在立法过程中,主要确定了以下立法思路:一是树立鲜明导向,通过立法加大对专精特新企业培育支持力度,营造更好更优的发展环境和创新氛围,引导更多中小企业积极主动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壮大专精特新企业集群。二是突出梯度培育,根据专精特新企业不同特点,分类指导、分级培育,制定层次分明、相互衔接的培育措施,推动企业梯次升级。三是注重精准扶持,针对不同阶段专精特新企业对资金、土地、人才、技术、数据等生产要素的个性化需求,制定有针对性的培育措施,真正让企业看得见、摸得着、用得上、得实惠。
四、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金融方面的培育支持措施。第十五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三十九条分别针对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建立了授信额度1000万、3000万和5000万的“专精特新贷”信用贷款,并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降低平均担保费率和金融机构为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股权等担保融资作了规定。第十四条、第二十二条明确要发挥财政专项资金和政府引导基金作用,改进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投资管理和绩效考核评价办法,引导社会资本支持企业发展。第二十六条鼓励保险机构为企业提供“专精特新险”等保险服务。第三十三条建立了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首次上市或者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融资的补助机制,进一步鼓励企业直接融资。
(二)关于财税方面的培育支持措施。第二十四条鼓励市、县(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企业研发费用给予补助,同时明确经省政府首次命名为省重大新型研发机构的,由省财政按照不超过近三年当地政府投入和其他发起设立单位投入的一定比例予以支持;对于能服务同行业其他企业、功能外溢性较好的,补助比例可适当提高。第三十七条规定,处于有效期内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在年度投资计算区间内用于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而购置设备、软件的,省政府给予一定比例后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第三十八条规定省政府建立奖励制度,对通过知识产权交易获得技术升级进步并申报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成功的给予奖励。在税收方面,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分别对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按最有利于纳税人原则享受税收优惠、减税降费信息精准推送等进行了规定。
(三)关于土地等其他要素的保障措施。第十二条规定市、县(区)政府制定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应当考虑创新型中小企业用地需求,同时鼓励建设特色园区,推动企业集聚发展。第二十条支持将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新增投资项目纳入省、市重点建设项目名单,给予用地、用能、排放指标等要素保障。第六条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加强企业人才保障力度,在人才评价、住房、子女教育等方面给予相应支持。第二十七条建立了职工技能提升培训补贴机制,对企业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的,按照每人每年中级工5000元、高级工6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条分别对企业数字化转型、数字化共性技术研发等作了规定。
(四)关于精准服务和动态管理。第十条、第十八条、第三十四条规定分别建立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培育库,将有潜力的企业吸收入库,进行重点培育、跟踪指导。第四十一条对省、市、县级相关部门分层分类针对三类企业开展精准服务作了规定,并明确为企业配备服务专员,协调解决实际困难,指导企业及时掌握并享受各项优惠。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分别对三类企业的有效期和撤销认定情形作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