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安阳市科普宣教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科技 主管 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科普能力建设,充分发挥科普载体的宣教优势,鼓励引导社会资源参与、支持科普工作,推动我市科普事业蓬勃发展,市科技局制定了《安阳市 科普宣教中心 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5年7月1日      

安阳市科普宣教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 “科技创新、科学普及是实现创新发展的两翼,要把科学普及放在与科技创新同等重要的位置”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强全 市 科普能力建设,鼓励引导社会资源参与、支持科普工作,充分发挥科普载体的宣教优势,推动我 市 科普事业蓬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河南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等 法律法规以及《关于新时代进一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意见》 《安阳市支持加强科学普及提升全民科学素质的意见》 等文件精神 , 参照《 河南省科普 宣教中心 管理办法 》, 结合安阳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 安阳市 科普宣教中心 的申报、 评审 、备案、管理与服务等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 安阳市 科普 宣教中心 是由 安阳市科学技术局 (以下简称 市科技局 )备案的,在 安阳市 行政区域内,具有固定场所和较为完善的设施条件,依托教学、科研、生产、传媒和服务等资源载体,能够承担科学技术普及、宣传、培训、服务等功能并面向社会和公众开放,对全 市 科普工作具有示范、带动和辐射作用的机构或组织。

第四条   市 县(市、区)科技 主管 部门、 市 直有关部门 共同对市 科普 宣教中心进行管理。其中, 市科技局 职责为:

(一) 市 科普 宣教中心 的申报 受理 、评审 建设 、 绩效评估;

(二)支持和指导 市 科普 宣教中心 开展科普工作,提升科普服务能力。

各县(市、区)科技 主管 部门、市直有关部门职责为:

(一) 市 科普 宣教中心 的初审和推荐;

(二)协助 市 科技 局 对 市 科普 宣教中心 的日常运行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分类与申报条件

第 五 条   市 科普宣教中心 分为场馆类、 场地设施类 和信息传媒类三类。

(一)场馆类 科普宣教中心 ,是指面向公众开展科普活动的场馆。包括科技馆、博物馆、文化馆、 健康馆、 气象馆、自然馆、地震馆、水族馆、陈列馆、天文馆、标本馆等;

(二) 场地设施类科普宣教中心 , 是指依托各类机构的特色资源建立的科普活动场地、设施,主要包括:

1.具有科普展教功能的自然、历史、旅游等社会公共场所,包括国家公园、 动物园、 植物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矿山公园、工业遗产、自然保护区、文化保护地、科技园区、旅游景点等;

2.将科技资源向公众开放的场地、设施,包括高等学校、科研机构、 医疗卫生机构、 企业及其他组织面向公众开放的实验室、科研中心、孵化器、特色产业园区、企业展览馆、 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 、新产品新技术示范基地、教学科研实习基地、大型工程技术设施等;

3.以提高青少年科学素质为目标,开展科技教育活动的场所,包括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

(三)信息传媒类 科普宣教中心 , 是指以网络、电子媒介、印刷媒体等为载体,具有全 市 覆盖能力和丰富的科普资源及普及手段,面向公众开展科普作品创作、报道科技新闻、宣传科技成果、解读科技政策等科普工作的机构,包括各类传播媒体、出版机构等。

第 六 条   申报 市 科普 宣教中心 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 安阳市 区域内,具有 法定代表人 资格,能经常性独立开展科普活动;

(二) 所从事业务有明确的科普内容 , 在全 市 同行业中具有较高的科普展示水平、科技传播能力、科普创作能力;

(三)具有开展科普工作的制度保障和长期发展规划 、 年度工作计划,并建立完善的科普 宣教中心 档案;

(四)具有保障开展经常性科普活动所需的设施、经费,并配备有专(兼)职工作人员及稳定的科普志愿者队伍;

(五)具有开展重大科普活动和科技传播的能力。

第 七 条   各类科普 宣教中心 除符合第 六 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 场馆类 科普宣教中心

1.科普场馆的建筑面积在 300 平方米以上,展厅面积不小于 200 平方米,并配备与场馆面积、展品数量、参观人次相适应的科普讲解和管理人员,原则上不少于 3 人;

2.有可供观众演示、体验、互动的丰富展品和设备,同时要根据科技前沿和社会热点及场馆自身条件定期更新、补充科普展品;

3.每年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天数不少于200天(含法定节假日),对青少年实行免费开放或者优惠开放时间每年不少于20天,年接待观众不少于 5000 人次。科技活动周、全国科普 月 等重大科普活动期间,对公众实行优惠或免费开放。

(二) 场地设施类科普宣教中心

1.有专设科普展区,展示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2.具备常年开放条件的机构,每年向公众开放的天数不少于200天,对青少年实行免费开放或者优惠开放时间每年不少于20天;其他具备向公众开展科普教育、展示、示范功能的机构,每年向公众开放的天数不少于30天(含法定节假日),以上机构应公布开放的具体日期和活动内容;

3.配备相应的科普讲解和管理人员,原则上不少于 2 名。

(三)信息传媒类 科普宣教中心

1.具有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传媒资质;

2.拥有专门从事科普内容策划、制作、编辑等职能的部门和专职业务人员;

3.有固定的栏目、版面或新媒体平台从事科普宣传,并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

4.能够持续产出科普类出版物、音视频、展品等科普成果。

 

第三章   申报与备案

第 八 条   市科普宣教中心的申报评审工作由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实施。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报。 市 科普 宣教中心 实行 自愿 申报、 主管部门推荐、 市科技局 受理的工作机制,申报单位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通过 “ 安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 ”进行申报;

(二)受理。 市属单位经市直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科技局,其他单位由所在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科技局 ;

(三)评审。 市科技局遴选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会议评审和现场考察相结合的方式开展评审,评审结果在市科技局门户网站公示。

(四)备案。公示无异议的申报单位, 由 市科技局 发文 并 履行相应备案手续。


第四章   运行要求  

第 十 条   市 科普宣教中心 应达到以下运行要求:

(一)按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 》 和 《河 南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自觉开展科普活动;

(二) 市科普宣教中心 应接受 市科技局 和 主管部门 的业务指导,不断提高科普工作业务水平;

(三) 市科普宣教中心 依托单位负责 市 科普宣教中心 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提供经费、人力资源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保障;

(四) 市科普宣教中心 应向社会公布开放时间、优惠措施、接待制度等,遇到特殊情况不能正常开放的,应提前向社会公告;

(五) 市科普宣教中心 应适时对科普场所、科普展品展项、创新实验器材等科普设施进行更新提升,满足相应科普活动开展的需要;

(六) 市科普宣教中心 应主动策划开展主题鲜明、特色突出的科普活动,每年开展 10次以上科普活动着力打造自主科普活动品牌,逐步扩大科普 宣教中心 的影响力 ;

(七) 市 科普 宣教中心 应积极参加国家、省、市(县)重大科普活动,积极配合 市科技局 开展科普工作,主动参与科技活动周 、 全国科普 月 、 科普讲解大赛 、 科学实验展演、 科技下乡、 科普巡讲、科普研学 等各类科普活动,在科技活动周 、 全国科普 月 等大型活动期间对公众免费或优惠开放 ;

(八) 市 科普 宣教中心 应结合自身科普特色优势,创作或开发科普课程课件、科普研学课程、科普宣传资料、科普影视作品、科普文艺作品等多样化的科普内容产品;

(九) 市科普宣教中心 应加强信息化建设、拓展传播渠道,充分利用互联网等新媒体开展科普宣传,向 市科技局 提供优质科普资源,协同开展线上和线下科普教育活动,形成科普宣传矩阵,扩大社会影响;

(十) 市科普宣教中心 应加强科普工作队伍建设,提升运行管理人员、科普讲解人员等科普工作者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扩大科普志愿者队伍;

(十一) 市科普宣教中心 应建立健全财务、人事、档案、科普业务流程管理等制度,科普经费做到专款专用;

(十二) 市科普宣教中心 应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涉及 中心 依托单位 名称 变更、场地搬迁 等 影响正常开放等重大事项,应提前向 县(市、区) 科技 主管 部门或所属 市 直部门报告, 并 报 市科技局 备案。


第五章   管理与服务

第 十一 条   市 科普宣教中心 命名备案期限为 三 年。

第十 二 条   市 科普宣教中心 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已经备案的 市 科普宣教中心 应于每年 12月底前向 主管部门 报送当年科普工作情况报告和下年度工作计划,并提供各类活动的文字、照片、录像和统计数据等资料 , 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市科技局 。

第十 三 条   市科技局对备案期满的 市 科普宣教中心开展绩效评估。绩效评估优秀、合格的,继续备案为市科普宣教中心,统筹科技资金分别给予一定奖补支持,其中评估结果为优秀的, 优先推荐申报省科普 宣教中心;绩效评估不合格的予以撤销,建设单位三年内(含三年)不得再申报市科普宣教中心。

第十 四 条   市科技局创造有利条件,加大投入,在支持 市 科普宣教中心开展科普活动、提升科普能力和科技资源科普化等工作的同时,支持科普人才队伍建设,加大人才培养力度,为讲解员、科普专职人员职称评审晋升创造条件,为 市 科普宣教中心开展科普工作提供有力的支撑和保障。

第十五条   市 科普宣教中心 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法纪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予以撤销 , 且不得再次申报。

(一)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三) 严重违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科普活动中有伪科学、反科学及封建迷信内容的;

(四)以科普为名扰乱社会秩序、骗取财物或进行邪教活动的;

(五)擅自将政府财政投资建设的科普设施改为他用,侵占或破坏科普设施,克扣、截留、挪用科普财政经费或捐赠款物的;

(六)有损害公众利益行为,经指出仍不整改的;

(七)不能履行 市 科普 宣教中心 义务、不按时报送当年科普工作情况报告和下年度计划、不参加评估的;

(八)不接受 市科技局 和 主管部门 业务指导及科普任务的;

( 九 )有严重科研失信行为的。

第十 六 条   各县(市、区)科技 主管 部门、市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辖区 、 本领域科普 宣教中心 工作指导,重视和关心 市 科普 宣教中心 的建设与发展,为其开展科普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六章   附则

 

第十 七 条   本办法由 安阳市科学技术局 负责解释。

第十 八 条   本办法自 印发之日 起实施 ,《安阳市科普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安科〔 2023〕79号 ) 同时废止 。

第十九条   原有的安阳市科普基地建设单位通过市科技局绩效评估后,自动转为安阳市科普宣教中心。

文件下载: 安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安阳市科普宣教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政策解读: https://ayskjj.anyang.gov.cn/2025/07-25/24827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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