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委组织部、科技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鹤壁市高层次青年人才创新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鹤壁市委组织部 鹤壁市科技局
鹤壁市财政局
2013年1月15日
鹤壁市高层次青年人才创新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鹤壁市“十二五”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规划》和《鹤壁市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1—2020年)》,充分发挥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科技创新方面的作用,通过人才引进、培养和使用,发现、培养和造就一批杰出科技创新青年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高层次青年人才创新资金资助通过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引进的、在鹤工作的国内外优秀青年科技创新人才,开展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的科技创新活动,解决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关键共性技术问题,研究开发各种新产品。
第三条 市高层次青年人才创新资金每年评审一次。评审工作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引入竞争机制,实行专家评审,择优支持。
第四条 市高层次青年人才创新资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由相关领域的科学家、工程技术专家、管理专家和财务专家组成,负责评审。
第五条 设立鹤壁市高层次青年人才创新资金工作领导小组,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科技局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负责市高层次青年人才创新资金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申请者条件
第六条 高层次青年人才创新资金的申请者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良好的学风和科学道德;
2.在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具备充实科学研究的知识和相关经验,已取得一些创新性科技成果;
3.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鹤壁市有固定工作单位,资助期内每年在鹤壁市从事研究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
第七条 除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高层次青年人才创新资金的申请者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通过鹤壁市高层次引进计划引进的人选;
2.在申请当年年末未满40周岁;
3.获得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和学位,具有独立完成研究工作的能力和创新性构思;
4.所从事的研究方向与所学专业一致;
5.能够组织起一支科研团队,团队成员须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且所学专业相近;
6.具有从事研究所必需的主要实验条件以及人力、物力等,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从事本项资助的研究工作。
第三章 申请与推荐
第八条 鹤壁市高层次青年人才创新资金每年受理一次,受理时限以当年度正式通知为准。
第九条 申请者须按申报通知规定的内容认真填写《鹤壁市高层次青年人才创新资金申请书》和《鹤壁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申报书》,并提交有关附件材料,通过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条 县区委组织部、科技局、财政局应对申请者严格按规定条件择优遴选,认真审核并签署推荐意见,按规定时间将申请书和附件材料报市科技局。
第四章 评审与批准
第十一条 鹤壁市高层次青年人才创新资金的评审机构是鹤壁市高层次青年人才创新资金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相关领域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的职责是:
1.评审并推荐资助候选人;
2.参与对获资助者所取得的学术成绩和科研成果进行评议;
3.研究计划资助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二条 评审程序为形式审查、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市高层次青年人才创新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公示、批准。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提交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
1.不符合申请条件;
2.不属于当年资助研究领域;
3.不按规定要求填写申请书;
4.提供的材料不齐全;
5.经费预算不符合规定;
6.研究项目已获得省、市财政资金支持,但尚未结题者。
第十四条 专家评审实行会议评审方式。每位被评审者材料须由评审组成员阅审,评审组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对申请人和申请项目进行打分,确定建议资助的候选人,评审时对条件相近者应适当考虑学科的合理布局。评审结果汇总后,由评审组组长填写评审意见并签名。
第十五条 市高层次青年人才创新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专家评审组推荐的资助候选人情况进行研究后,确定拟支持的人选和项目。
第十六条 鹤壁市高层次青年人才创新资金实行公示制度。评审结果由市高层次青年人才创新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互联网或有关媒体向社会公布,自公布之日起7日内为公示期。市高层次青年人才创新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异议的受理与调查,确定鹤壁市高层次青年人才创新资金获资助者名单。
第十七条 对市高层次青年人才创新资金确定的获资助者,具有博士学位的支持金额一般不超过20万元,具有硕士学位的支持金额一般不超过10万元。
第五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八条 鹤壁市高层次青年人才创新资金来源于鹤壁市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并按照《鹤壁市市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鹤壁市科技计划项目监理和验收办法》相关规定进行组织管理。
第十九条 获资助者所在部门和单位应认真落实申请书所列的科研用房、设备、人力、物力等各方面条件,并按照不低于财政资金1倍的比例提供配套资金,支持并督促获资助者认真进行研究工作,按规定报送有关材料。
第二十条 市高层次青年人才创新资金实施期一般为两年。在资助期内,由市高层次青年人才创新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获资助者的研究工作进行中期评估。资助期限结束后3个月内,由市高层次青年人才创新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对获资助者的研究工作进行验收。
第二十二条 获资助者发表、出版与计划资助有关的论文、著作、学术报告,以及鉴定、上报成果等,均应标注“鹤壁市高层次青年人才创新资金”字样,英文为“Innovation Foundation for High-level Young Talent of Hebi City”。
第二十三条 市高层次青年人才创新资金获资助者不得替换。调离本科研岗位或其他特殊原因,致使获资助者无法继续进行研究工作时,获资助者及其所在单位应及时向市高层次青年人才创新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中止资助报告。市高层次青年人才创新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后,核准中止资助。
第二十四条 获资助者如有违反道德规范,或弄虚作假骗取资助的,或触犯刑律,经市高层次青年人才创新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调查核实后,核准撤销其资助。
第二十五条 因故中止、撤销资助的,获资助者必须及时撰写阶段工作总结,经所在单位(聘用单位)审核签署意见后,一式三份报送市高层次青年人才创新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鹤壁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鹤壁市科学技术局办公室 2013年1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