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的通告 | ||
索 引 号 | -2022-3999328 | 发文字号 | 鹤政通告〔2021〕2号 |
发布时间 | 2022-01-17 00:00:00 | 成文日期 | 2021-12-31 00:00:00 |
主题分类 | 环境保护 | 失效时间 |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的通告
鹤政通告〔2021〕2号为持续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鹤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扩大全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并进一步完善相关管理规定。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划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鹤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及国环规大气〔2017〕2号、环大气〔2021〕104号、鹤人常〔2019〕14号文件。
二、高污染燃料种类:根据我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和能源消费结构,我市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仅限生产和生活使用)按照Ⅲ类执行。具体包括以下燃料种类:
(一)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三、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全市行政区域内,除生产工艺必须使用煤炭及其制品的工业企业厂区、现有煤炭及其制品生产经营企业(仅限于向用煤工业企业供应煤炭及其制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厂区和未完成清洁取暖替代山区的农村外,全部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辖区内涉及山区的县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个月内要将辖区内未完成清洁取暖替代的山区农村以村为单位进行公告。
四、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使用包括锅炉、炉窑、炉灶等设施在内的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燃烧设施。
五、禁燃区内禁止销售高污染燃料。
六、新增禁燃区内,本通告实施前已建成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备,应当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个月内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七、禁燃区的监督管理由属地县区政府、管委负责,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燃用国家规定的高污染燃料的,由市、县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燃区内销售国家规定的高污染燃料的,由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的通告》(鹤政通告〔2016〕2号)和《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鹤山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的通告》(鹤政通告〔2016〕3号)同时废止。
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