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标  题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F0001-0201-2022-4000268 发文字号 鹤政〔2021〕18号
发布时间 2022-01-19 00:00:00 成文日期 2021-12-31 00:00:00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督 失效时间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鹤政〔2021〕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鹤壁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鹤壁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河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市本级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政府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为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对企业投资项目仅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仍为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或备案制。

  第三条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重点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公共领域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相适应,加强财政预算约束,量力而行,统筹平衡,严禁违规举债。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和年度计划制度。

  第六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为本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储备、投资计划编制、项目审批,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协调、指导。

  市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力测算、工程预算、资金拨付与资金监督管理等;市审计部门负责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资金管理使用及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等;其他有关部门应依照本办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应的投资审批、管理及监督职责。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所辖领域项目的整体谋划、推进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政府投资决策

  第七条 市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财政收支状况,统筹安排政府投资项目,规范使用政府投资资金。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建立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实行项目储备制度。入库程序:

  项目单位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等要求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在调研论证基础上,每年6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意见,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审阅同意后报送市发展改革部门汇总。建设意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项目单位与自然资源规划部门结合并经初步同意的项目选址、占地面积,建设规模(国家有相关建设标准的要严格按照标准执行),主要建设内容,项目匡算投资(含与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初步结合的土地费用),建设资金来源和初步筹措方案等。

  市发展改革部门牵头,依托市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业务协同审批管理系统,组织有关部门运用“多规合一”的“一张蓝图”等对项目建设意见进行研究。其中,市发展改革部门重点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依据、建设标准、建设规模提出意见,市财政部门重点对项目的匡算投资、资金来源、筹措方案和财政承受能力提出意见,市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按照其职责对项目提出意见。

  每年7月底前,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研究情况及项目建设的轻重缓急商市财政等部门提出项目实施意见,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提交市政府研究。经研究同意的项目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项目单位据此开展前期工作。

  项目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国家、省、市要求实施的临时性、应急类等特殊项目,由项目单位报市政府研究同意后,可直接纳入项目储备库。

  第八条 可以简化审批程序的项目范围和内容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除此之外,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审批(核定)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概算和初步设计等。

  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概算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定),初步设计报市发展改革部门或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国家、省对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投资额不超过5000万元(不含)且不增加建筑面积的业务用房维修改造,不须与建设工程同时施工、安装的单纯设备购置,市政、交通、消防等基础设施维修和设备更新(桥梁的大修、升级改造除外),公共区域绿化改造、地质灾害整治、边坡治理等不属于基本建设项目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不须向市发展改革部门申报立项,由项目单位按程序报市财政部门审批或按规定向市财政部门直接申请纳入部门预算,其投资控制按市财政部门规定纳入部门预算审核。须与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长期使用的智能化系统硬件设备、专项设备等,纳入基本建设内容。

  第九条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概算和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项目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要说明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方案及经济社会效益,并附具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要对项目技术经济可行性和社会效益、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资金来源及筹措方案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

  项目单位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依法提供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节能审查意见以及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依法编制投资概算和初步设计。

  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等。概算核定后,项目实行限额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以及预算应当符合核定的概算。

  初步设计应当明确项目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

  第十三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从下列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一)项目建议书提出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

  (三)投资概算及初步设计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市发展改革部门或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五条 经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确定建设项目、编制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的依据。经核定的投资概算是安排政府投资计划、工程招标投标、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

  编制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或者项目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当报告原审批机关。原审批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要求项目单位重新组织编制和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依据项目单位申请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创新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服务,大力推行“区域评估”“联合审验”等管理模式,优化办事流程,加快审批进度,提高审批服务效能。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市发展改革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河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各项审批手续,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协同监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当在完成项目核准或备案程序后,按照规定报批资金申请报告。

  根据项目的不同特点和实际情况,资金申请报告可以单独批复,也可以集中批复,或者在下达年度投资计划时一并批复。

第三章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十八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在会同市财政部门确定年度政府投资总额基础上,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草案。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草案经市政府审定后,由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下达并抄送本级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等部门。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草案编制程序:

  每年10月底前,项目单位根据拟实施项目具体情况,提出下一年度资金需求计划,经市政府分管领导签批同意后报送市发展改革部门汇总。

  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财政等相关部门,根据发展需要和政府财力,编制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提交市政府研究审定。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额;

  (二)资金安排方向;

  (三)具体项目名称、项目单位、建设内容和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以及资金来源;

  (四)拟安排的项目前期工作费用;

  (五)待安排项目以及预留资金;

  (六)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二十条 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二)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已经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者投资概算核定;

  (三)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的,已经完成项目核准或备案程序,资金申请报告已经获得批复。

  第二十一条 年度投资计划应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年度财政预算后,根据项目情况及时下达。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一经下达,应当严格执行。确需调整年度政府投资总额或增减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应当制定调整方案并报本级政府审定。原则上每年7月份调整一次。

  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

  第二十二条 对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负责该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招标投标、建设实施、竣工验收备案等全过程管理,并对项目投资的经济性、合理性负责。对不宜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政府投资项目,经市政府同意实行项目单位负责制。对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鼓励项目单位委托咨询单位提供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项目管理等全过程咨询服务,在完成审批程序后可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加快项目实施、提高建设效率;或者经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机关批准后实行代理建设制度,即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项目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项目使用单位。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采购等,应当依法实行招标,并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建立招标计划提前发布制度,提高招投标活动透明度。除特殊原因外,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原则上实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积极推进“远程不见面开标”和“远程异地评标”。

  项目单位应当依法依规组织项目招标,对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可根据项目情况明确投标单位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和业绩,确保中标单位有实力、有信用、有业绩。

  政府投资的重大非经营性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应实行“多选一”方式确定。总投资5000万元(含)至1亿元的项目,应选择2家高水平的设计单位进行规划方案设计;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项目,应选择3家高水平设计单位进行规划方案设计,由项目单位根据规划方案设计情况优中选优,依规确定设计单位。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度,监理单位必须依法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理,控制工程进度、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项目单位和监理行业主管部门应随时掌握监理单位尽责情况,及时落实相应处罚措施。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项目开工后,项目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相关规定,及时向项目建设所在地统计部门报送项目投资统计报表。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复的设计和投资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者改变设计方案。确需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当事先按规定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不得调整实施。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建设期内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自然灾害、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以及资金来源,并附具与调整投资概算有关的支撑材料,按照规定程序由有关部门报市政府研究同意后,由原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对使用预备费可以解决或者部分分项工程投资超过批复的投资概算,但项目总投资不超过核定概算的,原则上不再调整投资概算。对项目单位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可以通过自筹资金解决超投资概算问题的,由项目单位提供相关依据并经专家论证报市政府研究同意后,由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自行核定调整投资概算。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财务决算。对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形成的固定资产,项目单位应当依法办理产权登记。符合条件、可以注入政府投融资平台的固定资产,经市政府同意,项目单位应配合办理产权登记。

  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缴回国库。

  第二十九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已建成的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后评价,全面评价项目审批和实施的绩效,并提出改进意见。

  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咨询评估、后评价等相关工作的费用,由委托单位支付,不得要求被评估单位支付。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落实政府年度投资计划和项目建设管理的主体责任,对项目建设组织、管理、进度、质量等承担全面责任,并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工程进度、竣工时间等基本信息,配合好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项目单位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市发展改革部门和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在线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项目咨询管理单位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并按有关规定将其违法违规行为录入信用信息,纳入失信名单。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项目咨询管理单位的监管,全面考核、及时掌握其履约履职履责情况,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有关行业监管部门报告,由行业监管部门第一时间进行处理。

  除不可抗力、政策等原因外,施工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停工,项目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时需明确建成竣工时间及停工、拖延等违约责任条款;尤其是对于应急救援工程、民生工程等重大紧急项目,项目单位、施工单位不按照计划进度和建设工期实施的,一律严肃追究责任。

  第三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从项目列入储备、投资决策、规划设计、批复文件、招标投标,到施工建设、竣工验收、决算审计等全过程中的文件资料全部存档备查,做到“一项目一档案”,确保项目经得起检验。

  项目单位未按照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全过程中的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咨询评估、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对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制定相应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有关内容,如国家、省、市另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县区人民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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