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火灾调查处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标  题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火灾调查处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F1000-0201-2022-4021902 发文字号 鹤政办〔2022〕4号
发布时间 2022-02-23 00:00:00 成文日期 2022-01-28 00:00:00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应急管理 失效时间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火灾调查处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鹤政办〔2022〕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鹤壁市火灾调查处理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2022年1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鹤壁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降低本市火灾危害,增强全市抵御火灾风险能力,加大火灾事故查处力度,压实各级消防安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厅字〔2019〕34号)、《河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97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按照及时、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应当纳入调查处理范围:

  (一)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的;

  (二)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10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四)造成3户以上生产经营场所生产资料烧毁的;

  (五)发生在文物古建筑、人员密集、高层公共建筑、危险化学品等特殊场所,造成较大影响的。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作为本规定调查处理的范围:

  (一)因放火、自杀、自焚等故意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公安机关作为刑事或者治安案件处理的;

  (二)因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发生爆炸引起的火灾;

  (三)矿井地下部分发生的火灾;

  (四)机动车在通行过程中,因车辆碰撞、刮擦、翻覆直接导致燃烧的;

  (五)军事设施火灾;

  (六)森林火灾。

  第五条  火灾等级分为特别重大火灾、重大火灾、较大火灾和一般火灾四个等级。

  特别重大火灾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重大火灾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较大火灾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一般火灾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第六条  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或者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地县区政府、管委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较大火灾事故的,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重大以上火灾事故的,按照相关规定立即向省政府报告,并全力配合上级调查组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章  火灾事故调查组

  第七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由相关职能部门组成,视情邀请纪委监委及相关专家参与。

  第八条  消防救援机构提出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的请示,报本级政府审批。

  第九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统计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火灾的性质和火灾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完成后,形成书面调查报告,经调查组组长同意,经本级政府批复后公布。

  第十条  调查组组长原则上由市、县两级政府分管消防工作的领导担任。政府授权消防救援机构牵头组织火灾事故调查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担任调查组组长。调查组组长主持调查组工作,对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全面负责,组织带领事故调查组人员按照法定程序和期限完成事故调查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事故调查方向和调查组分工。根据事故实际情况,明确调查方向和重点,确定各成员职责和分工;

  (二)组织召开事故调查有关会议。除事故调查组成立会议、调查报告审议会议外,应定期召开情况通报会、各小组衔接会以及重大事项讨论会等;

  (三)督促、协调各小组工作。指导、督促各小组协调配合、按计划开展调查工作;

  (四)协调事故调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事故调查中出现的分歧,经研究协商达不成统一意见的,调查组组长可根据多数人的意见代表事故调查组作出结论性意见,也可根据需要,报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的本级政府决定;

  (五)审定有关事项。需要向组织调查组的本级政府请示的有关事项、对外发布事故调查进展信息等的审定签发。

  第十一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根据具体情况和工作需要可设综合组、技术组、管理组等工作小组。

  第十二条  综合组主要负责事故调查工作的综合协调、后勤保障和资料证据的管理等工作,负责起草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由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主要职责和任务是:

  (一)负责筹备事故调查组成立、召开事故调查组相关会议等各项工作;

  (二)负责事故调查组相关信息的统一报送和处置,对事故调查组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完成后勤保障等相关工作;

  (三)负责了解、掌握各组调查进展情况,督促各组按照事故调查组总体要求制定工作方案、协调和推动工作有序开展,根据需要,对需要补充调查的事项进行调查;

  (四)负责事故调查资料的调度与存储;

  (五)负责事故舆情信息收集汇总;

  (六)负责起草事故调查报告,并提交调查组审议;

  (七)完成事故调查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三条  技术组由消防救援机构负责,由消防救援、公安、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发生火灾事故场所行业主管部门等单位工作人员组成,组长由事故调查组组长指定人员担任。主要负责调查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技术方面的间接原因。主要职责和任务是:

  (一)根据事故调查组的总体要求,制定技术组调查工作方案;

  (二)查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事故死伤人数及死伤原因;

  (三)负责事故现场勘验,搜集事故现场相关证据,指导相关技术鉴定和检验检测工作,对事故发生机理进行分析、论证、验证和认定,查明事故直接原因和技术方面的间接原因,统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四)提出对事故性质认定的初步意见和事故预防的技术性针对性措施;

  (五)形成技术组调查报告并提交事故调查组审议;

  (六)完成火灾事故调查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四条  管理组由消防救援机构负责,由消防救援、应急管理、公安、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工会和行业主(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组成,组长由事故调查组组长指定人员担任,主要负责在技术组查明事故直接原因和间接技术原因的基础上,开展管理方面原因的调查。主要职责和任务是:

  (一)根据事故调查组的总体要求,制定管理组调查工作方案;

  (二)查明事故发生单位的基本情况、相关管理部门职责及其工作人员、岗位人员履职情况,查明事故涉及的监管部门执法监管职责落实情况,查明相关单位和人员负有事故责任的事实,提出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

  (三)针对事故暴露出的管理方面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和防范措施;

  (四)形成管理组调查报告提交火灾事故调查组审议;

  (五)负责评估事故发生后当地政府及部门的应急救援处置情况,完成事故应急评估报告;

  (六)完成事故调查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五条  调查组成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回避:

  (一)是火灾事故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事故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火灾事故当事人关系密切,有矛盾、纠纷,或有债权债务关系等,可能影响事故公正调查的。

第三章  调查对象

  第十六条  依据火灾事故情况确定调查询问对象范围,主要包括主体责任人、现场操作人员、发现火灾人员、扑救火灾人员、知情人、当事人、目击者、管理人员,火灾涉及的建设、勘察、设计、采购、施工、安装、监理、检测以及监督单位的相关人员。

  第十七条  对消防安全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以及行政村(社区)干部。

  第十八条  询问对象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和进行调整。

第四章  调查取证

  第十九条  组织相关调查人员,严格按照《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1号)、《火灾现场勘验规则》(GA839-2009)等有关规定要求,规范开展现场封闭、调查询问、现场勘验、物证提取、检验鉴定、调查实验等各个环节,实地调查了解掌握火场情况。

  第二十条  注重从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消防安全管理漏洞及薄弱环节等方面进行取证。

  (一)调查中应当重点关注火灾事故责任人涉及重大责任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失火罪,消防责任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等刑事犯罪问题;

  (二)对火灾事故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取证。重点调查火灾发生单位直接责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履行消防安全法定职责和工作职责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火灾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或勘验、检测、试验的,调查组可以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或者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勘验、检测、试验,相关单位、专家应当出具书面技术鉴定或勘验、检测、试验结论,并盖章签名。

  负责组织火灾事故调查的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具有相关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和科研院所等力量,加强与技术支撑单位的协作和专家库建设,不断提高事故调查、取证和现场实验的专业性。注重组织司法机关等单位业务骨干和律师、法律专家开展研讨会商,强化法律专业支撑,提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技术和专业保障能力。

第五章  原因分析与责任调查

  第二十二条  火灾原因分析需在火灾现场勘验、调查询问以及物证鉴定等环节取得证据的基础上,综合分析,科学认定。

  第二十三条  火灾事故调查应围绕火灾发生的诱因和导致火灾蔓延扩大的成因,厘清以下火灾事故责任:

  (一)管理责任。围绕引发火灾的点火源、可燃物、蔓延路径和人员伤亡等要素,全面调查起火场所在消防安全承诺制落实、员工消防安全培训教育、消防安全制度制定落实、消防设施维护运行、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持证上岗及临机处置、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用火用电用气安全管理、消防安全检查巡查、火灾应急疏散演练和微型消防站火灾处置等存在的问题,逐一查实起火场所的主体责任;

  (二)工程建设责任。围绕起火场所全面调查消防设计、图纸审查、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等环节,查清相关单位和个人是否存在未严格按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图纸审查、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建设单位申请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是否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是否存在建设工程施工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不合格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是否存在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施工、监理把关不严、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擅自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等行为。坚持源头治理,查实与火灾发生、蔓延扩大和造成人员伤亡有关的工程建设主体责任和从业人员个体责任;

  (三)中介服务责任。围绕起火场所全面调查消防设计图纸技术审查、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和消防产品认证检验等环节,查清中介服务在执业过程中是否存在从业人员不具备执业资格、未执行中介服务技术标准等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存在出具虚假执业文件的行为,注册消防工程师是否存在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职业资格证书、注册证、执业印章等行为,查实与火灾有关的中介服务主体责任和技术服务从业人员个人责任;

  (四)消防产品质量责任。围绕与火灾发生、蔓延扩大和人员伤亡有关的消防产品作用发挥情况,全面调查火灾报警、灭火设施、防烟排烟、防火分隔和安全疏散等消防产品的生产、销售、使用和维修等环节,查清消防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以及火灾中未有效发挥作用的原因和影响因素,查实消防产品各环节的主体责任;

  (五)政府领导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调查属地政府组织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工作情况,是否存在职责履行不到位等问题;调查监管部门消防执法、灭火救援行动开展情况,是否存在不到位、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调查负有行业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开展情况,是否存在未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等问题;调查负有建筑规划、施工手续办理等部门依法履职情况,是否存在违法违规问题。

第六章  责任划分和追究

  第二十四条  管理组应根据调查情况,针对发生火灾事故的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分别提出联合惩戒、行政处罚、移送司法机关等处罚、处理的初步意见;

  火灾事故调查中发现有关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对火灾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火灾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消防安全犯罪的,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书及材料清单、火灾调查报告、证据清单及其他涉案材料移交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组织火灾事故调查的消防救援机构与同级公安机关对涉嫌消防安全犯罪案件的事实、性质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以及责任追究有意见分歧的,可以就法律适用等方面问题听取检察院、法院意见。

第七章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六条  技术组、管理组通过调查取证和分析、认定,在规定时间内形成小组调查报告。综合组在各小组报告的基础上,综合形成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初稿,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一)引言。该起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单位、事故类别、事故性质及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事故基本情况概述,事故调查组成立依据,事故调查组人员的组成情况;

  (二)起火单位和相关单位概况。起火单位成立时间、注册地址、所有制性质、隶属关系、经营范围、证照情况、劳动组织及工程(施工)情况等。与起火单位存在租赁经营、管理服务等相关单位概况;

  (三)事故发生、抢救及政府应急行动情况。事故发生过程以及事故报告、抢救、搜救及政府应急行动情况;

  (四)火灾原因及性质。认定火灾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明确火灾事故是否属于责任事故;

  (五)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六)整改建议。

第八章  调查时限及批复结案

  第二十七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向负责火灾事故调查的政府请示结案;特殊情况下,经负责火灾事故调查的政府批准,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第二十八条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应附有火灾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及签名。调查组成员对调查报告有不同意见的,不得拒绝签名,应在签名后,附专页说明不同意见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  负责组织调查的政府应当在收到《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复。

  第三十条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结案批复一般以政府正式文件作出。结案批复要对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提出具体要求,并通报有关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火灾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包括直接责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等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火灾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对涉嫌犯罪的火灾事故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由火灾事故调查牵头部门按规定公布火灾事故调查报告,负责舆情答疑、回应社会关切等。

  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是否需要公开,由组织调查的县级政府依法决定。

  第三十二条  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结束,由调查牵头部门负责将火灾事故调查组成立的文件、火灾事故调查报告、调查组人员签字名册、政府对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文件、调查取证材料、技术鉴定报告等装订归档。

第九章  整改评估

  第三十三条  较大火灾事故批复结案后一年内,由市消防救援支队组织或委托组织开展评估工作。评估内容应包括:

  (一)火灾事故相关企业及同类企业、火灾事故发生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采取的具体举措,以及取得的效果;

  (二)火灾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受到行政处罚、处分的落实情况,刑事责任定罪量刑情况;

  (三)火灾事故发生地政府及相关部门汲取事故教训,强化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第三十四条  评估情况应报省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五条  逾期未整改或整改期间造成危害后果的,由火灾事故发生地政府及相关部门予以通报并严肃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本规定中15日以内(包括15日)期限是指工作日, 不含法定节假日;

  (二)本规定中15日以上期限是指自然日,包含法定节假日。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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