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关于印发《鹤壁市中试基地建设实施方案》和《鹤壁市中试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信息索引号: 11410600005717588J/2022-59447 主题分类: 科技 发文字号: 鹤科创[2022]4号 成文日期: 2022年02月21日 发文机关: 市科学技术局 有效性: 有效 鹤壁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关于印发《鹤壁市中试基地建设实施方案》和《鹤壁市中试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年03月02日09:25 来源:市科学技术局

鹤壁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关于印发《鹤壁市中试基地建设实施方案》和《鹤壁市中试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直机关各单位,市管各企业和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

《鹤壁市中试基地建设实施方案》和《鹤壁市中试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科技创新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2月21日


鹤壁市中试基地建设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国家、省创新高地的战略部署,打造一流创新生态,完善我市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体系,提高科技成果中间试验科研开发能力,支撑引领产业发展,根据《河南省中试基地建设方案》、《河南省中试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精神,布局建设我市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以下简称“中试基地”),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一)功能定位。中试基地,是指以高校、科研机构、龙头企业、各类开发区等平台和载体为依托,为科技成果进行二次开发试验和企业规模生产提供成熟、适用、成套技术而开展中间试验的科研开发实体,是支撑引领产业链创新,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的重要平台。中试基地定位于创新链中下游,致力于实现“基础研究—技术攻关—技术应用—成果产业化”全过程无缝衔接,是从研到产的“中间站”和紧密连接创新链上下游的重要桥梁。

(二)主要目标。2022年,新建3家市级中试基地,培育建设1家省级中试基地。到2025年,力争建设2家省级中试基地,市级中试基地达到10家左右,实现我市重点产业集群、创新龙头企业全覆盖。到2035年,力争基本实现省级以上创新平台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上市后备企业中试基地全覆盖,形成体制全新、机制灵活、服务特色鲜明的中试服务网络体系,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有力支撑。

二、组建原则

(一)立足产业需求。围绕我市“4 3”主导产业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及产业化需求,聚焦镁基新材料、现代化工及功能性新材料、数字经济、绿色食品、电子电器、生物技术等领域以及其他优势特色产业领域,结合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研究需求,布局建设中试基地,为推动科技成果从小试向产业化技术水平跃升创造条件,实现应用研究“从1到100”的跨越,支撑服务产业发展升级。

(二)统筹谋划布局。结合全市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发展定位,进行统筹布局和梯队推进,优化资源配置,避免重复建设,提高中试线使用效率;针对各产业在中试熟化中的不同规律、不同需求,加强分类指导,打造一批各具特色的中试基地,支撑全市重点产业、特色产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三)注重发挥实效。依托省内外高校、科研机构以及具有公共服务能力的科技型企业等建设一批功能齐全、开放共享的通用服务型中试基地,发挥其特色学科与研究领域优势,与我市主导产业或特色产业相结合,服务产业创新发展;依托我市龙头企业、科技型企业、各类开发区等建设一批能完善发展创新链、既自给自足又对外开放的特色服务型中试基地,为扩散新技术和新模式、孵化新企业、培育新业态提供有力支撑,促进区域产业集群创新发展。

(四)坚持开放共享。鼓励支持各类创新主体自愿选择、自主结合,发挥各自优势,整合相关资源,创新体制机制,联合组建中试基地。坚持市场化运作、专业化运行,推动开放共享,完善合作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创新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通过购买服务或合作开发等形式开展中试活动,推进科技成果快速转化。

三、主要职责

(一)强化服务功能。针对我市重点产业关键性、综合性及共性工程技术以及具有重大应用前景的科研成果进行中试研究与开发,为有中试需求的企业提供成熟、配套的中试设备、中试场地、生产工艺及技术装备等中试设施,提供数据模拟、应用场景、工艺改进、样品试制、产品示范等中试服务,开发具有高附加值的系列新产品、新装备,促进创新链上下游紧密契合,助推重点产业发展、新兴产业培育。

(二)注重人才培养。积极对接省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利用中试实现产业人才培养,培育从事中试验证总体方案设计、工艺设计、质量控制、生产运营的专业人才队伍,组织制定科学合理的中试研究方案、标准和规程,为产业人才培养打好基础。注重培育应用型、技能型、工匠型人才,培养、培训、引进相关领域、行业需要的高质量工程技术人才、工程管理人员和营销人员,形成合理的技术人员、辅助人员和管理人员结构。

(三)创新运营模式。坚持政府引导,市场化运营,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撬动作用,在项目、人才、基础设施等方面为中试基地建设发展提供支持保障。根据不同的产业特点,积极探索灵活高效的管理运营机制,制定合理的场地、设备等租赁收费标准、明晰的对外服务程序、完善的质量管理和收益分配制度,并向社会公布中试服务清单,形成面向市场、供需结合、可持续的良性发展模式。

四、建设步骤

结合我市产业发展需求,优先支持“4 3”主导产业领域的龙头企业建设中试基地,申报工作采取“常年受理,定期认定”的方式。

(一)命名一批。对运营良好、中试熟化业务成熟的,经专家论证通过后,可按一定程序直接命名。引导中试基地建立中试服务清单面向社会发布,服务我市重点产业发展,同时示范带动其他产业领域中试基地建设。对已命名的市级中试基地将作为省级中试基地后备进行重点培育,择优推荐省中试基地,争取获得更多支持。

(二)建设一批。对暂时达不到命名标准、处于建设期但符合我市重点产业领域且具有较好发展前景的,可按一定程序先批准建设。批准建设后,两年内完成建设任务且通过验收的,可命名中试基地;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建设任务的,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在建的中试基地应积极服务产业创新发展,引导、优化中试服务方向和内容,充实人才团队力量,强化体制机制创新,逐步形成我市中试服务的中坚力量。

(三)培育一批。以各县区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以下简称各县区)为主体,结合各县区产业基础,聚焦重点产业集群,谋划培育一批体制全新、机制灵活、服务特色鲜明的中试基地纳入全市中试基地培育库,实现重点产业集群全覆盖,积极探索依托中试基地有效提高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水平。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科技创新委员会负责统筹总体规划和布局。由市科技局牵头,会同发改、工信及各县区政府负责谋划研究全市重点产业及地方特色产业中试基地布局及依托建设单位,报市科技创新委员会研究审定。市财政局负责配合市科技局做好全市中试基地的建设工作,包括编制中试基地建设方案、制定中试基地管理办法和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支持中试基地建设发展的政策与措施,协调和推动相关政策措施落实以及考核管理等。各县区政府和市属高校、科研机构负责本区域、本部门中试基地的建设、培育工作,统筹资源支持中试基地建设和发展。中试基地依托单位负责中试基地的建设与运行。

(二)倡导多元投入。建立市、县(区)两级和建设主体联动支持机制,在项目、人才、基础设施等政策方面为中试基地建设发展提供支持保障。依据中试基地服务水平、投资规模等,市、县区两级政府安排资金支持辖区内批准命名的中试基地发展。鼓励市、县(区)两级政府引导基金支持中试基地开展中试熟化,支持中试基地依法通过与社会资本合作、接受社会捐赠及资助等方式拓宽经费来源渠道。

(三)整合创新资源。支持中试基地积极参与、承担重大科技专项等各类财政科技计划项目。支持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的科技人员及创新团队依法到中试基地兼职从事中试熟化、项目合作或协同创新,兼职期间与原单位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培训、考核、奖励等方面的权利。

鹤壁市中试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 市委市政府 关于建设 全省 创新高地的战略部署 , 打造一流 创新生态 , 引导和规范 鹤壁市科技成果转化 中试基地 (以下简称 “ 中试基地 ”) 建 设发展 , 加快推动创新成果中试熟化与产业化 , 支撑引领产业发展 , 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中试基地 , 是指以高校 、 科研机构 、 龙头企业 、 各类开发区等为依托 , 为科技成果进行中试熟化及二次开发试验 , 建立完善技术规范 ( 包括产品标准 、 产品工艺规程 、 质量标准 ) 、 质量管理体系和相应的行业准入资质 , 为企业规模生产提供成熟 、 适用 、 成套技术而开展中间试验的开放共享平台 。

第三条 中试基地定位于创新链中下游 , 致力于实 现 “ 基础研究 — 技术攻关 — 技术应用 — 成果产业化 ” 全过程无缝衔 接 , 是从研到产的 “ 中间站 ” 和 紧密连接创新链上下游的重要桥梁 。

第二章 管理与职责

第四条 市 科技创新委员会负责统筹总体规划和布局 ,确定市级中试基地布局建设产业领域。

第五条 市 科技 局 、 财政 局 负责全 市 中试基地的建设工作 , 市 科技 局 负责 全市 中试基地的过程管理和服务工作 , 主要包括 :

( 一 ) 组织编制中试基地建设方案 。

( 二 ) 制定中试基地管理办法 。

( 三 ) 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支持中试基地建设发展的政策与措施 , 协调和推动相关政策措施落实 。

( 四 ) 对已命名的中试基地进行过程管理和服务 , 包括年度报告 、 绩效考核等工作 。

( 五 ) 对重大变革调整事项批复 。

第六条 各县区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以下简称各县区) 和 市 属 高校、科研机构 负责本行政区域或本部门中试基地的建设 、 推荐工作 , 主要包括 :

( 一 ) 组织开展中试基地的培育 、 推荐 等管理工作 。

( 二 ) 制定地方或部门扶持政策 , 推进相关政策措施落实 。

( 三 ) 指导中试基地建设和运行 , 统筹资源支持中试基地建设和发展 。

( 四 ) 协助 市 科技 局 、财政 局 做好中试基地年度报告 、 绩效考核 、 过程管理等工作 。

第七条 中试基地依托单位负责中试基地的建设与运行 , 主要包括 :

( 一 ) 为中试基地所服务领域科研成果提供中间试验服务 。

( 二 ) 建设专职从事中试验证总体方案设计 、 工艺设计 、 生产运营的专业人才队伍 , 配备安全生产 、 环境保护管理人员 。

(三)建立灵活高效的管理运营机制,制定和完善租赁收费标准、对外服务程序、收益分配制度等,并向社会公布中试服务清单。

(四) 多元化筹措建设运行经费 , 按规定管理和使用经费 。

第三章 条件与程序

第八条 对申请命名的中试基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 一 ) 符合我 市 发展规划确定的重点产业和重点产业集群 , 能形成具有明显的区位优势和技术优势 。

( 二 ) 中试基地依托单位必须是在我 市 注册 、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 高校 、 科研院所 、 研发机构以及各类开发区建设的具有中试能力的单位 。

(三) 拥有核心服务能力。具备独立的场地,中试场地及配套设施面积不低于 3000 平方米;拥有承担中试任务必需的专用设备、检验检测设备,设备原值在 2000 万元以上;至少拥有 2 条以上能够提供数据模拟、应用场景、工艺改进、样品试制、临床应用、产品示范等的中试线,或至少已开展中试项目 5 项,其中至少成功实现 3 项成果的样品化、产品化。

(四) 拥有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中试基地专业人才队伍结构合理,能组织制定科学合理的中试熟化方案和规程。至少拥有 15 名以上从事技术、管理和一线中试熟化的专业化人才队伍,能够完成中试验证的总体方案设计、工艺设计、中试熟化等工作。

( 五 ) 具有对外服务意愿 。 具有自主中试熟化能力并愿意发挥中试基地的作用 , 能为高校 、 科研机构 、 行业内企业等提供开放共享中试服务 , 对外发布中试服务清单 。 衍生孵化 、 中试服务成效显著 。 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

1. 已创办或孵化 1 家以上企业,企业累计估值达 2000 万元以上,或累计营业收入达 500 万元以上。

2. 技术成果转化合同 额在 1000 万元以上或收入到账额在 500 万元以上。

( 六 ) 具有健全 、 高效的管理和运营体系 。 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 有必需的安全 、 环保设施设备及制度条件 。 有合理的场地 、 设备等租赁收费标准 、 明晰的对外服务程序 、 完善的收益分配制度等 。

( 七 ) 有清晰的发展规划和目标 , 具有可持续发展的潜力 。

( 八 ) 近三年内 , 未发生司法 、 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

第九条 命名 和申建 程序

( 一 ) 申报 。 采用 “常年受理、定期认定” 的方式组织申报 。 由申报 单位提出申请 , 各县区政府 、 市属高校、科研机构 向 市 科技 局 、 财政 局进行 推荐 。

( 二 ) 论证 。 市科技局 会同财政 局 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进行形式审查、评审论证和实地考察,形成综合论证意见,提出中试基地拟命名、建设意见。

( 三 )命名。将通过专家论证的拟命名中试基地名单经 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 审定后,在市科技 局 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科技 局 、财政 局 批复命名。

(四)申建。 对暂不具备中试基地条件,但符合我市主导产业发展方向且有意向规划建设的,由申建单位提出申请,纳入培育库进行培育,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通过后批准建设。建设期内(最长不得超过 2 年)符合条件 的 ,经专家验收通过后,提交 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研究 同意后命名。

第十条 中试基地通过 “ 市 级层面设计布局 ” 和 “县区 政府指导创建 ” 等方式组建 。

( 一 ) 市 级层面设计布局 。 根据我 市 产业发展和科技成果转化需求 , 统筹布局 , 自上而下建设一批功能齐全 、 开放共享的通用服务型中试基地 ;

( 二 ) 县区 政府指导创建 。 按照 市 级引导 , 县 区政府 建设单位 为主 的 原则 , 根据地方产业特点 , 自下而上建设一批 市县区 协同 , 专业性强 、 服务地方产业发展的特色服务型中试基地 。

第四章 考核与服务

第十一条 对已命名的中试基地采取 “ 动态管理 , 优胜劣 汰 ” 的考核管理机制 。 中试基地命名后 , 应按要求报送平台年度运行报告 。 市 科技 局 会同 市 财政 局 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对中试基地进行考核 , 重点考核中试基地中试熟化情况 。

第十二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 、 良好 、 合格 、 不合格四个档次 , 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 限期一年进行整改 , 整改不合格撤销中试基地资格 。 对考核优秀的,给予运行补贴支持。

第十三条 中试基地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可复制 、 可推广 、 可借鉴的经验做法通过多渠道进行推广宣传 。 引导 市 中试基地建立中试服务清单 , 通过 市科技局 网站 、 公众号及鹤壁科技大市场等成果转化服务平台 面向社会发布 , 建立完善的中试供需对接机制 。

第十四条 已批准命名的中试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取消其资格 :

( 一 ) 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

( 二 ) 有不良信用记录的 ;

( 三 ) 有重大违法 、 违规行为 , 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

( 四 ) 因管理不善导致严重服务质量事故 、 安全事故或环保事故的 ;

( 五 ) 不能按时保质提交相关材料的 。

对因本条第(一)至第(四)款原因取消中试基地资格的单位 , 列 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 企业名单 , 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

第五章 资金支持

第十五条 对 已命名的市级中试基地,市财政单列专项经费 给予一定的奖补,支持中试基地建设发展,各县区财政按 1 : 1 配套奖励;申报成功省级中试基地的, 市财政按省奖补额度给予 1 : 1 配套奖励,各县区参照执行。

第 六 章 附 则

第十 中试基地统一命名为 “ 鹤壁市 产业领域 中试基地 ”, 经正式公布后使用 。

第十 本办法由 市科技局、财政局 负责解释 。

第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标签: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