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确认市级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告

根据《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规定,结合鹤壁市机构改革实际,对市级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进行了重新认定,经依法审查,确认市级部门中以下单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可以依法独立行使行政执法职权:

鹤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鹤壁市教育体育局

鹤壁市科学技术局

鹤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鹤壁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鹤壁市公安局

鹤壁市民政局

鹤壁市司法局

鹤壁市财政局

鹤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鹤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鹤壁市生态环境局

鹤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鹤壁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鹤壁市交通运输局

鹤壁市水利局

鹤壁市农业农村局

鹤壁市商务局

鹤壁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鹤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鹤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鹤壁市应急管理局

鹤壁市审计局

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

鹤壁市统计局

鹤壁市医疗保障局

鹤壁市林业局

鹤壁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鹤壁市金融工作局

鹤壁市档案局

鹤壁市新闻出版局

鹤壁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鹤壁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鹤壁市国家保密局(市密码管理局)

鹤壁市残疾人联合会

鹤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鹤壁市公安局所辖各分局、派出所,依法行使治安管理行政执法权,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鹤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履行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职责,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所辖各交巡警大队履行相当于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职责,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其主体资格的确认和公布由省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并公告。

已公告的各行政执法机关要严格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凡越权行政,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将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凡未经公告的单位,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不得实施行政执法活动。

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持《人民警察证》执法外,各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执法需依法取得由河南省人民政府监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亮证执法。

因机构调整、职能变更或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改、废止,致使市级行政执法主体发生设立、分立、合并以及主体资格取消等情形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报请市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重新审核确认后向社会公布。

2022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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