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工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2022—2024年)

标  题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工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2022—2024年)
索 引 号 F0001-0201-2022-4065442 发文字号 鹤政〔2022〕4号
发布时间 2022-04-28 00:00:00 成文日期 2022-04-26 00:00:00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 失效时间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工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2022—2024年)

鹤政〔2022〕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加速形成千百亿级产业集群,建设经济强市,实现工业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意见:

  一、支持产业科技创新

  1.支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根据企业上年度研发费用情况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后补助支持。

  2.支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建设重点实验室、中试基地,对新认定的全国、省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30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中试基地,按照省奖补额度给予1:1配套奖励。

  3.对列入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培育名单和认定为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项目,按照省级财政支持金额的25%给予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通过技术成果转化、委托研发和为行业提供技术服务获得实际收入,按照省级财政支持金额的25%给予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晋升为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除继续享受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支持政策外,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

  4.对国家和省认定的首台(套)的成套设备、单台设备,对研发制造单位按照省级财政奖励金额的25%给予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5.对经省认定的河南省首版次软件产品,按照省级财政支持金额的25%给予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支持新技术改造

  6.对获得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机器换人”示范项目,按照省级财政支持金额的25%给予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7.对获得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技改示范项目(高端化改造、智能化改造、绿色化改造),按照省级财政支持金额的25%给予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8.对头雁企业实施的重点技改项目,按照省级财政支持金额的25%给予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9.对获得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军民融合“卡脖子”项目、技改项目,按照省级财政支持金额的25%给予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培育头雁企业

  10.对经省认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头雁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10亿元、20亿元、30亿元、40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5万元、50万元、75万元、100万元。

  11.对经省认定的传统优势产业头雁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50亿元、100亿元、150亿元、200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5万元、50万元、75万元、100万元。

  四、鼓励新一代信息技术融合应用

  12.对经省认定的产业集群工业互联网平台,特定领域、细分行业工业互联网平台,通过省级验收后,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13.对经省认定的新一代信息技术融合应用新模式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14.对经省认定的智能工厂、智能车间,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

  五、鼓励争创国家级、省级试点示范

  15.对获得国务院或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国家质量标杆、制造业单项冠军、国家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产业发展、服务型制造、新型信息消费示范项目、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等领域试点示范或称号的企业(项目、平台),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16.对获得省级绿色园区、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工业设计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质量标杆、制造业单项冠军、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产业发展、服务型制造、新型信息消费示范项目、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等领域试点示范或称号的企业(项目、平台),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17.对获得国务院或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绿色工业园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六、加快中小企业发展

  18.对省级以上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根据省考核结果,对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19.对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在有效期内的设备、软件投资,按照省级财政补助金额的25%给予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20.对首次升规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七、附则

  本意见中所列各项支持政策,应视企业税收贡献确定具体奖励数额,并按财政体制分级承担。

  除头雁企业定额奖励项目外,同一企业同一年度获得多项荣誉的,按就高原则只享受一项奖励。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至2024年12月31日截止。以往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工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鹤政〔2019〕12号)同时废止。

  2022年4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标签: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