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科学技术局 关于印发《鹤壁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索引号: 11410600005717588J/2022-59446 主题分类: 科技 发文字号: 鹤科[2022]29号 成文日期: 2022年07月22日 发文机关: 市科学技术局 有效性: 有效 鹤壁市科学技术局 关于印发《鹤壁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年08月01日09:20 来源:市科学技术局

鹤壁市科学技术局

关于印发《鹤壁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科技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鹤壁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建设、运行和管理,现将新修订的《鹤壁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7月22日


鹤壁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鹤壁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是我市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促进我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建设与发展,提升建设和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是依托市内某一行业或领域内具有较高技术水平的科研机构、高校或企业建设的研发中心,其任务是针对行业发展中的重大关键、共性技术问题,开展研发和成果的工程化、产业化,推动相关行业、领域的技术进步和产业发展。

第三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市场导向,凝聚创新资源,根据我市产业发展需要,促进产、学、研协同创新,开展关键共性技术和前瞻性技术研发,为提升产业技术创新能力提供科技支撑。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 市科技局统筹安排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规划布局,组织开展相关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加强对主管部门、建设(依托)单位的分类指导。

第五条主管部门(单位)协助市科技局做好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和运行中的相关事项。

第六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依托)单位负责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提供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和运行所必须的资金、物资、人才和政策保障。

第三章 申报与建设

第七条 凡符合建设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总体规划和布局原则,拟申请建设任务的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设单位应是在本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规上工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及具有服务产业能力的高校和科研院所等企事业单位。

(二)拥有研发能力强、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相关行业同行认可的、具有较高水平的工程技术研究和工程人员6人以上,具有高级职称或硕士学位以上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

(三)具备了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研究开发场地和中试基地面积达到200平方米以上;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手段和工艺设备总值达到200万元以上。

(四)有较强的技术资产和经济实力,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和信誉,企业研发费用占上年销售收入的比例要达到2%,或不少于100万元;

(五)科研设施和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

(六)依托市重点项目、高成长型企业建设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可一事一议。

市科技局根据全市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及技术创新需要,明确申报流程、支持领域和方向,市科技局每年根据需要下达年度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申报通知,并对受理确认后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申报情况进行公示。

主管部门指导本地区或本部门申请单位填报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按要求统一集中报市科技局。

由市科技局组织或委托相关专业机构组织专家开展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论证工作。论证工作采取专家综合评议和现场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在综合评议的基础上,必要时进行现场实地考察核实。

第十 市科技局根据专家论证意见,确定拟认定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并向社会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发文确认。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应成立管理委员会,实行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管理委员会原则上由依托单位和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共同组成,具体负责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发展规划、计划的审定,监督、检查和审议财务预决算及其收益方案,协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与依托单位、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各成员单位及相关合作单位之间的关系,聘用或解聘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等。

第十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需设立技术委员会或专家咨询委员会,由省内同行业及相关领域专家,以及建设单位主要工程技术骨干组成。主要负责审议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发展规划,研究开发方向、计划和项目,评价工程实验设计方案,帮助提供技术、经济、管理咨询和市场信息等。

第十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备案)制度,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日常运行中的重大事项,技术研发、成果转化等方面的重大突破和进展,以及对外科技合作等方面的重大事项。重大事项须由主管部门报市科技局备案。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所在企业迁离本市,或破产、被兼并等原因,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无法正常运行的,由所在县区(园区)科技管理部门核实确认后,以书面形式报市科技局予以撤销。

第十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要建立健全独立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主要通过其自身面向全市相关行业、企业承接工程化研究开发任务(合同),实行有偿服务,并逐步实现科研、开发、产品、市场的良性循环。对外实行设备资源开放、研究项目开放、学术交流开放、人才使用开放。建立健全创新激励机制和分配机制,采用科技成果入股、科技成果收益分成、科技成果折股等激励方式,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进行奖励。

第十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要以创新驱动、转型升级为目标,以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为重点,积极参加全市性中心学术交流、科技培训活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实施年度报告制度,每年按照通知要求上报上一年度建设、运行和发展情况。

第五章 考核支持

第十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实施动态管理,加强绩效考核。由市科技局组织或委托主管部门、具备相应资格的相关单位开展考核工作。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等 4 个等级。对被评估为优秀和良好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鹤壁市科学技术局将给予资金支持;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限期 1 年进行整改。整改期间不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给予撤销;被撤销的平台及其依托单位2年内不得申报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

十八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科技局将视情况轻重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1.依托单位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运行、绩效评估中有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2.不按时报送年度报告的。

3.评估结果不合格的。

第十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资格。

1.连续两次绩效评估为“不合格”的。

2.不接受市科技局的检查、监督、考评等。

3.依托单位被依法终止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致使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无法继续运行的。

第六章 附 则

二十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统一命名为“鹤壁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二十一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鹤壁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鹤科〔2007〕6号)废止。

第二十 本办法由鹤壁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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