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年11月03日08:28 来源: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鹤壁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10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鹤壁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技能人才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规范全市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建立职业技能竞赛(以下简称竞赛)体系,高质量落实“人人持证、技能河南”建设工作部署,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办〔2021〕43号)、《中共鹤壁市委办公室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高质量推进“人人持证、技能河南”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鹤办〔2021〕26号)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开展的各级各类竞赛活动。所称竞赛是指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行业企业评价规范,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对技能人才的需求,结合生产经营管理服务实际,以考核操作技能为主要内容,有组织开展的群众性竞技比赛活动。
第三条 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推动、认真组织,努力构建以世界技能大赛、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全省职业技能大赛(以下分别简称世赛、国赛、省赛)为引领,全市职业技能大赛为主体、行业企业及院校职业技能竞赛为基础的职业技能竞赛体系,搭建展示技能、切磋技艺平台,为优秀高技能人才脱颖而出创造条件。
第四条 竞赛要突出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以赛促学、以赛促训,突出职业技能水平切磋比拼,促进广大技能劳动者在理论和实践相结合中提高专业素养、提升实操能力,推动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营造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五条 竞赛要紧贴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层层选拔的原则。积极对标世赛、国赛、省赛,借鉴吸收先进理念和经验做法,提高办赛水平和质量,提升竞赛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
第六条 市政府成立鹤壁市职业技能竞赛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市政府分管领导任常务副组长,相关市领导任副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及相关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负责全市竞赛的组织领导、总体规划等工作。
第七条 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为职业技能竞赛主管部门,负责竞赛政策制定、统筹协调。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竞赛组织、技术支持和指导等工作。
第二章 竞赛分类
第八条 职业技能竞赛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全市职业技能竞赛分为市级竞赛、县区级竞赛两个层级。市级竞赛分为全市职业技能大赛、全市行业职业技能竞赛和市级专项(行业)竞赛三类。
第九条 市级竞赛
(一)全市职业技能大赛,是指由市政府主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筹实施的市级最高规格竞赛活动,冠名“鹤壁市第××届职业技能大赛”。全市职业技能大赛与世赛、国赛、省赛相衔接,同时承担世赛、国赛、省赛鹤壁市选拔赛功能,每2年举办一届,原则上于当届省赛后、下届省赛前举办。赛项可结合实际设置。
(二)全市行业职业技能竞赛,分为市级一类竞赛和市级二类竞赛两个类别,原则上每年举办一次。
1.市级一类竞赛,是指跨行业(系统)通用职业(工种)的全市性重要综合性赛事,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举办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联合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共同举办,冠名“××年鹤壁行业职业技能竞赛××大赛”。
2.市级二类竞赛,是指单一行业(系统)特有职业(工种)或通用职业(工种)的竞赛,由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市级行业(系统)、大型企业等单一行业(系统)牵头组织,冠名“××年鹤壁市行业职业技能竞赛××竞赛”。
(三)市级专项(行业)竞赛,是指河南省专项(行业)竞赛鹤壁市选拔赛。举办周期、冠名与省级专项竞赛相衔接。
第十条 县区级竞赛
县区级竞赛指县区行政区域内的竞赛活动,每2年举办一次综合性职业技能竞赛,具体组织实施由各县区自行确定。各县区应当积极建立完善本县区竞赛体系。
第十一条 企业岗位练兵和职业院校技能竞赛是开展竞赛的基础和重要组成部分。鼓励企业、职业院校自主开展形式多样的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能竞赛活动,积极参与省级、市级竞赛,以赛练兵、以赛选才。
第三章 申报计划
第十二条 全市竞赛实行年度计划制度,履行申报、遴选、备案、公布等程序。
第十三条 竞赛实行主办单位负责制,可根据实际遴选承办单位和协办单位。申请举办竞赛的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具备相应的组织机构和组织管理能力;
(三)具备办赛必要的经费、设施设备、场地,和评定成绩所需的检测手段;
(四)有完善的竞赛组织实施方案、竞赛规则、技术规程;
(五)有熟悉技能竞赛职业(工种)的管理人员、项目专家和专业技术技能人员;
(六)有完善的赛务、安全、环保、卫生、防疫等保障措施;
(七)具备举办竞赛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年度计划
(一)计划申报。市级一类、二类竞赛由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市级行业(系统)组织、大型企业于每年12月底前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交下年度竞赛计划申请,明确竞赛职业(工种)、标准、规模、时间等事项。
(二)计划公布。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申报情况,统筹遴选赛事安排和项目设置,公布职业技能竞赛年度计划。
(三)赛前报备。竞赛主办单位须于竞赛启动前1个月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报送竞赛组织方案等有关正式文件。
(四)有关要求。竞赛主办单位要落实办赛主体责任,纳入市级计划的竞赛应在当年举办。
第十五条 市级竞赛要面向全市公开接受报名,确保竞赛规模和参赛面。未按要求面向全市公开举办并接受报名的,其获奖选手不列入“鹤壁市技术能手”荣誉称号审核范围。
第十六条 职业技能竞赛年度计划公布后,主办单位不得随意取消、变更竞赛。由于特殊原因确需取消或变更的,应提前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备并经同意,同时做好有关处置工作。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竞赛主办单位应牵头成立竞赛组织委员会,根据需要可设置综合协调、技术、赛务、活动、宣传、监督仲裁、安全和卫生防疫等专门机构,明确职责分工。承办单位应牵头成立竞赛执行委员会,负责竞赛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职业技能竞赛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应当根据需要做好以下筹备工作:
(一)制定竞赛组织工作方案,印发竞赛通知,部署推动竞赛整体工作;
(二)编制技术工作文件、命制试题;
(三)配备竞赛场地、设施设备、工具材料等;
(四)配备裁判人员、技术人员和赛务保障人员等;
(五)落实医疗、卫生、食宿、交通、安保等相关措施;
(六)举办竞赛所需的其他筹备工作。
第十九条 竞赛工种原则上为已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以及由国家公布的新职业(工种)。鼓励主办单位围绕世赛、国赛、省赛,紧贴我市产业发展需求的关键技术技能岗位,选择技术含量高、从业人员多、影响面较大、发展较迅速的职业(工种)或在本行业具有代表前沿技术的职业(工种)设置比赛项目。
第二十条 竞赛原则上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组织命题,并适当增加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技能等方面的内容。无对应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竞赛项目,需参照行业企业评价规范确定竞赛标准。市级竞赛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工作文件和命制试题时,原则上应按照三级(高级工)及以上相关要求。
第二十一条 竞赛内容应涵盖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部分,可不单独设置理论知识考试,但需将其融入操作技能中进行考核,操作技能成绩权重原则上不低于70%。国家级、省级职业技能大赛鹤壁市选拔赛按照相应要求执行。
第二十二条 竞赛主办单位应根据竞赛特点,明确参赛选手报名条件,不得限制总报名人数。报名参加竞赛的人员,应当在我市工作、学习或居住满一年以上,年龄满16周岁以上、法定退休年龄以内。已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中原技能大奖”“中原技能大师”“河南省技术能手”“鹤壁市技术能手”荣誉称号的人员,原则上不再以选手身份参加市级及以下级别竞赛。世赛、国赛、省赛鹤壁市选拔赛按照相应要求执行。
第二十三条 举办竞赛包括赛前准备、集中比赛、赛后总结等环节。赛前准备包括选手报名、组建专家组和裁判组、试题命制等工作。集中比赛包括开幕式、比赛、技术点评、闭幕式等活动,其中开幕式主要包括奏唱国歌、裁判员代表宣誓、选手代表宣誓等事项,比赛主要包括实际操作比赛、成绩评判等事项,闭幕式主要包括技术点评、宣布成绩、颁奖等事项。鼓励大赛同期开展技能展示、绝技展演、论坛研讨等配套活动。鼓励通过互联网平台安排赛事直播、云端观赛,拓宽社会公众参与渠道。
第二十四条 参赛选手应当遵守竞赛纪律和规则,文明参赛。专家、裁判、监督仲裁、领队、指导教师(教练)等相关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工作纪律,不得干预比赛进程和结果。
第二十五条 主办单位对竞赛全过程履行主体责任,落实赛事组织、安全防护、奖励兑现、成果转化等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竞赛工作的监督管理,切实保障赛事安全、竞赛水平和质量。
第二十六条 竞赛结束后,主办单位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提交竞赛总结和相关资料,及时印发竞赛结果通知,落实奖励政策。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于每年12月25日前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报送年度竞赛总结。
第五章 竞赛集训
第二十七条 建立健全竞赛集训制度,加强选手梯队建设,科学组织集训工作,推动竞赛成果转化。
第二十八条 市级集训主要针对省赛及以上赛项开展,全市职业技能大赛组织委员会负责统一领导市级集训工作,按照竞赛周期组建赛项集训队,成立技术指导专家组,设立集训基地,开展集训工作。
第二十九条 集训选手应当严格按照集训要求,刻苦训练。技术指导专家组由专家、教练等人员组成,负责制定集训方案并组织实施。集训基地应当为集训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集训选手为职工身份的,所在单位应当保障其集训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三十条 竞赛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资金,主办、承办及协办等单位出资,企事业单位提供的冠名、广告宣传等资金,社会赞助、捐赠等其他资金。市、县区政府应当统筹使用各类资金做好资金保障工作。
第三十一条 纳入市级年度竞赛计划、符合财政补贴条件的全市职业技能大赛、市级一类竞赛、市级二类竞赛、市级专项(行业)竞赛,市财政按照全省技能大赛赛项补贴标准的一定比例给予赛项一次性竞赛补贴,补贴金额随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不足部分由主办、承办及协办等单位自筹解决。
未纳入市级年度竞赛计划、不符合财政补贴条件的市级竞赛项目,经费由主办、承办及协办等单位自筹解决。
第三十二条 鼓励各县区各单位承办国家级、省级、市级竞赛,并予以经费支持。各县区应当将选手赛前培训纳入补贴性培训范围,落实相关政策。
第三十三条 竞赛经费可用于竞赛宣传、竞赛运转、赛项补贴、集训、奖金、裁判员执裁费等开支。
第三十四条 竞赛经费管理坚持“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多元筹集、专款专用,厉行节约、注重效率”原则,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自觉接受财政、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七章 政策激励
第三十五条 主办单位应公布获奖选手成绩排序,可结合实际情况,按照激励与选拔相结合原则设置金、银、铜牌或一、二、三等奖,高层级奖项获奖人数应少于低层级奖项获奖人数,对未获得上述奖项的选手择优颁发优胜奖。各赛项获奖总人数不得超过参赛选手的50%。
第三十六条 获得全市职业技能大赛决赛前三名选手,市级一类竞赛、市级专项(行业)竞赛决赛前二名选手,市级二类竞赛决赛第一名选手(参加单人赛项决赛选手不低于20名、双人赛项决赛选手不低于15组、三人赛项决赛选手不低于10组,下同),可按规定晋升技师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颁发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证书,经核准后授予“鹤壁市技术能手”荣誉称号,达到高层次人才条件和标准的,可以享受相关政策及待遇。对获得全市职业技能大赛决赛第四名至优胜奖选手,市级一类竞赛、市级专项(行业)竞赛决赛第三名至优胜奖选手,市级二类竞赛决赛第二名至优胜奖选手,可按规定晋升高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颁发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证书。相同职业(工种)、级别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不重复颁发。对同时纳入市总工会年度产业(系统)职工技能竞赛活动计划和赛前已在团市委、市妇联备案的竞赛,对符合条件的第一名选手可按程序申报“鹤壁市五一劳动奖章”“鹤壁市青年岗位能手”“鹤壁市城乡妇女岗位建功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对纳入市总工会年度产业(系统)职工技能竞赛活动计划,且属于国家职业(工种)目录范畴内的赛项(不包括工勤岗位),获得决赛第一名的选手,可按规定晋升技师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颁发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达到高层次人才条件和标准的,可以享受相关政策及待遇。获得决赛第二名至优胜奖选手,可按规定晋升高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颁发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相同职业(工种)、级别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不重复颁发。
第三十七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将竞赛成绩与绩效考核、工资福利等挂钩。事业单位参赛人员在市级以上竞赛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可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予以奖励。世赛获奖者、国赛金牌获得者纳入事业单位招聘“绿色”通道,可适用人才编制政策,按规定办理入编入岗手续。
第三十八条 教练本人或其指导的选手在竞赛中成绩特别突出的,可不受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破格直接参加职称晋升评审。选手在竞赛中成绩特别突出的,本人及教练可不受单位推荐名额限制,优先参加各级各类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
成绩特别突出是指代表国家参加世赛,或获得国赛前三名,或获得全国行业一类赛、国家级专项竞赛第一名。
第三十九条 对获得世赛金牌、银牌、铜牌、优胜奖的选手和专家教练团队参照国家相应标准给予奖励。
对获得国赛金牌、银牌、铜牌和优胜奖的选手,市财政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3万元和1万元奖励,其专家教练团队按照获奖选手标准给予奖励,一次性给予金牌、银牌、铜牌选手选送单位高技能人才培育奖补资金10万元。
对获得全国行业一类赛、国家级专项竞赛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和优胜奖的选手,市财政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1万元、0.5万元奖励,一次性给予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选手选送单位高技能人才培育奖补资金5万元。
对获得全省技能大赛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和优胜奖的选手,市财政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0.5万元和0.2万元奖励。
对获得省级行业一类赛、省级专项竞赛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的选手,市财政分别给予1万元、0.5万元、0.2万元奖励。
对全市技能大赛和市级一类竞赛、市级专项(行业)竞赛的获奖选手,市财政按照全省技能大赛获奖选手奖励标准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奖励金额随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
第四十条 各县区、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竞赛工作,积极组织报名参赛,按照省竞赛计分方式对参赛代表团进行排名,对50%左右的代表团颁发优秀组织奖并给予激励。各县区、各单位应当出台完善竞赛激励政策,对竞赛获奖选手以及在选手培养、竞赛组织实施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健全监督管理机制,综合运用多种监管手段,对竞赛组织全过程进行监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履行主管部门监管责任。
在竞赛举办前或举办中发现不符合规定条件、标准、规则等规定情形的,或收到有关单位、个人提出相关建议、投诉、举报的,应当及时核查处理。在竞赛中出现因管理不善造成重大责任事故,或营私舞弊、成绩失实造成恶劣影响的,竞赛结果将不予认定,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专家、裁判、监督仲裁、指导教练等相关人员,违反工作纪律,造成恶劣影响的,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参赛选手不遵守竞赛规程,或经查实有冒名顶替、作弊、扰乱赛场秩序等情形的,终止其比赛资格,取消比赛成绩。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及有关具体管理办法。
第四十三条 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根据实际制定各县区竞赛管理办法。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鹤壁市职业技能竞赛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 件
鹤壁市职业技能竞赛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 郭 浩(市长)
常务副组长 洪利民(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 组 长 李 晖(市委常委、统战部部长、市政府党组 成员)
李小莉(副市长)
郝志军(副市长)
成 员 郭长兵(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
吕民民(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宋拥军(市总工会常务副主席)
马海澎(市发展改革委主任)
金志广(市教育体育局局长)
李书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王福生(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
王 印(市民政局局长)
王海军(市财政局局长)
刘 青(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长)
吴耀秋(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熊发禄(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局长)
璩凤英(市卫生健康委主任)
李树宽(市应急局局长)
耿心爱(市信访局局长)
毛鸿涛(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
王小强(团市委书记)
刘砚娟(市妇联主席)
陆 军(市残联理事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刘青兼任办公室主任;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吴寒寒,市财政局党组成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孟涛担任办公室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