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开展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信息索引号: 410601000000000000/2023-63425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文字号: 鹤政[2023]8号 成文日期: 2023年04月18日 发文机关: 鹤壁市人民政府 有效性: 有效 政策解读链接: 【部门解读】《鹤壁市开展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开展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年04月26日16:12 来源: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鹤壁市开展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批复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4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鹤壁市开展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

为扎实推进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基层延伸和下沉,减少执法层级,整合执法资源,提升执法效能,根据《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乡镇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豫办〔2022〕20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鹤壁市开展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批复》(豫政文〔2023〕53号)等文件,结合我市乡镇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条为块服务”的原则,积极推进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基层延伸和下沉,强化乡镇统一指挥和统筹协调职责,探索综合行政执法职能配置、机构设置、运行保障、协调机制等方面的新路径,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基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以乡镇政府名义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相对集中行使基层治理所需的行政执法权,实现基层一支队伍管执法,从源头上解决执法缺位、多层执法、多头执法等问题,提升基层执法效率和监管水平,增强基层治理能力和社会管理水平。

二、工作范围和执法职能

(一)工作范围。浚县、淇县、淇滨区、山城区、鹤山区5个县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所有乡镇。

(二)执法职能。将城市管理、消防救援、交通运输、文化广电旅游等4个领域行政管理部门的49项行政处罚职权,分别赋予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其中,城市管理方面37项,消防救援方面5项,交通运输方面5项,文化广电旅游方面2项。

各乡镇可以依法实施与上述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

三、运行机制和队伍建设

(一)健全组织领导机制。各乡镇成立综合行政执法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协调和处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二)建立协调监督机制。依托各乡镇司法所,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协调监督机制,负责辖区内综合行政执法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三)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各县区政府和乡镇政府依法公布乡镇综合执法事项清单,向社会公开具体职责、执法依据、处罚裁量标准、执法程序和监督途径。县区司法局要加强对各司法所的业务培训和指导,提升其在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中的能力和水平,提高办案质量、降低执法风险,确保执法流程规范。

(四)强化经费装备保障。各乡镇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所需经费一律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所需办公场所设置、执法车辆、执法装备、制式服装和标志等统一纳入各乡镇财政预算,按相关规定配备。各乡镇不得以收费、罚没收入作为经费来源;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按规定全额上缴国库。罚没收入征缴方式及具体操作流程由县区财政局制定。

四、执法主体和执法程序

(一)执法主体界定。各乡镇人民政府为行政执法主体,具有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具体执法工作由各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以乡镇人民政府名义依法开展。各乡镇要按照规定的执法范围和法定的执法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行政执法程序。各乡镇人民政府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执法程序,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三)执法证件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河南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规定,为符合条件的人员申领《河南省行政执法证》,并严格落实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

(四)执法信息共享。建立健全执法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各乡镇人民政府每月进行案件统计分析,根据行政执法案件类型,分别向县区司法局和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备案。县区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与乡镇综合行政执法的业务衔接,及时受理乡镇移交的案件线索,并将查处结果通报乡镇。

(五)法律救济途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各乡镇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向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向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要加强对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坚持问题导向,及时研究解决问题,推进乡镇综合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各县区建立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司法行政、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和矛盾,重大问题及时向市、县区政府、市司法局报告。市、县区司法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指导和协调监督,推动乡镇顺利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二)依法稳妥推进。县区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要对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运行机制、制度建设、装备配置、业务培训、事后监管以及乡镇人民政府与县区执法部门的执法边界、协调联动机制等进行明确和规范,及时做好基层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岗前业务培训工作,指导各乡镇按要求做好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运行机制构建、办公场所设置、执法装备配备等执法平台搭建工作。自2023年5月1日开展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后,原实施部门不再行使交由各乡镇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继续行使的,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设置为期6个月的工作过渡期(起止时间为2023年5月1日—2023年10月31日),过渡期内由县区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会同、指导乡镇以乡镇人民政府名义开展执法。过渡期结束后,原实施部门要继续加强对各乡镇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

(三)强化运行监管。各县区政府应加强对乡镇综合行政执法的指导督查,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执法行为。完善评议、考核制度,加强对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履职情况的检查、评价及结果运用,需要增加行政处罚事项或调整承接不到位的行政处罚事项的,县区政府应当及时向市政府提出职权事项增加或调整的意见,由市政府按规定的程序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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