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辛村遗址深根系植物禁止种植名录的通告

信息索引号: 410601000000000000/2023-45966 主题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发文字号: 鹤政通告[2023]1号 成文日期: 2023年05月29日 发文机关: 鹤壁市人民政府 有效性: 有效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辛村遗址深根系植物禁止种植名录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3年06月09日15:09 来源: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为加强辛村遗址保护,依据《鹤壁市辛村遗址保护条例》等规定,现将辛村遗址深根系植物禁止种植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种植区域

辛村遗址保护范围暂以《关于公布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通知》(豫文物〔2004〕330号)明确的范围为准:以辛村南北为基点,向南至淇河,北自辛村北向北500米(约到庞村最南端民房);以辛村东西两侧为基点,向西600米(约到鹤然农业生态园有限公司东侧大棚),向东600米(约到福兴寺西墙)。待《辛村遗址文物保护规划》通过并公布后适时调整。

二、禁止种植深根系植物种类

银杏、侧柏、五角枫、元宝枫、七叶树、臭椿、楸树、梓树、朴树、君迁子、杜仲、梧桐、皂荚、栾树、泡桐、毛白杨、枫杨、青檀、麻栎、栓皮栎、垂柳、旱柳、无患子、国槐、椴树、榔榆、白榆、榉树、杏树、山核桃、板栗、柿、核桃、苹果、黄连木、梨、乌桕、花椒、桂花、白皮松、桑树、白蜡、大叶女贞、广玉兰、油松、水杉、香樟、丝棉木、文冠果、法桐。

三、违法处罚规定

执行《鹤壁市辛村遗址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三)打井、采砂,擅自取土以及开挖基坑、基槽、沟渠等,或者种植危害遗址安全的深根系植物的,由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023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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