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解读】《鹤壁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部门解读】《鹤壁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年12月20日16:52 来源:鹤壁市财政局 浏览次数:

近日,市政府印发《鹤壁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文件修订背景

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我市于2018年印发《鹤壁市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鹤政〔2018〕15号),加快我市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今年以来,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战略部署,《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国务院令第783号)和《河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6号)相继实施。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政府规定,按照市政府安排,市财政局牵头对《鹤壁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修订;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开展专题论证,反复讨论修改后形成此稿。

二、修订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办法》共有14条,主要分四部分。第一部分为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设定意义、征收标准;第二部分为减免依据及工作程序;第三部分为各政府职能部门监管职责;第四部分为遗留问题处理方法。修订的主要内容是:

(一)精准落实国家减免政策。凡是法律、法规、国务院和财政部明确规定应当减免的建设工程项目,原《办法》只减免政府统筹部分,现调整为全额减免。符合减免条件的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市自然资源规划局提出申请,市自然资源规划局按照政策规定审核并办理减免手续。。

(二)调整征收依据。借鉴我省其他市做法,将原《办法》按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为征收依据,调整为按建设工程项目的建筑面积为征收依据,更切合实际情况。

(三)细化征收标准及工作程序。征收标准中增加工业建设项目(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B、C、D类)中不使用供气、供热配套设施的细化标准。具体程序是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市自然资源规划局提出申请,市城市管理局根据市自然资源规划局核查要求于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市自然资源规划局根据审核意见,无供气、供热等按照建筑面积分别征收每平方米78元(不用气)、50元(不用热)、38元(不用气、热)。工业建设项目如配建有办公用房、宿舍等非生产性建筑需要气、热配套设施的,按建设工程项目建筑面积征收。

(四)实施分段管理。《办法》实施前的事项按原政策办理,实施后的事项按新规定执行。

(五)调整部门征收职责。原《办法》中市政府委托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征收,调整为由市财政局委托;并根据这次机构改革情况,对相关部门征收工作职责进行调整,原市城乡规划管理局职责调整为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责调整为市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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