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人:科技厅 发布日期:2019-11-13 文件号:豫财科〔2019〕91号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重大科技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有关县(市)财政局、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强化支出责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河南省省级重大科技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省级重大科技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办法
2019年11月13日
附件
河南省省级重大科技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强化支出责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豫发〔2019〕10号)、《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预算项目政策事前绩效评估管理办法>等6个办法的通知》(豫财预〔2019〕176号)、《河南省省级重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豫财科〔2017〕12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河南省省级重大科技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重大科技专项)是指省级财政安排、重点用于支持河南省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企事业单位开展基础性研究、共性技术和重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等科技活动的专项资金。
重大科技专项绩效管理,是指省财政厅和省科技厅对重大科技专项开展的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应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三条 重大科技专项绩效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点面结合,分层评价。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组织实施重大科技专项整体绩效评价(以下简称整体绩效评价)和具体项目绩效评价(以下简称项目绩效评价),设置绩效目标并分别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项目承担单位开展评价工作,整体绩效评价侧重体现整体专项资金的预期产出和实施效果,项目绩效评价侧重项目过程管理。
(二)突出重点,科学规范。围绕重大科技专项的科研规律和特点,建立定量表述和定性表述相结合的绩效指标体系,细化具体评价方式,推动预算绩效管理标准科学、程序规范、方法合理、结果可信。
(三)完善机制,简化流程。贯彻落实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要求,简化科研项目管理流程,减轻科研人员负担,实施项目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
(四)聚焦绩效,强化约束。树立“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理念,注重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建立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机制,实现预算和绩效管理一体化。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省财政厅负责绩效评价的组织指导工作;审核批复省科技厅报送的整体绩效目标;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审核省科技厅报送的整体绩效自评报告和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审核确定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方式,督促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省科技厅负责重大科技专项绩效管理具体工作;组织本部门及项目承担单位开展绩效目标编制、审核、汇总上报、批复和公开等工作;按照省财政厅审核意见修改完善整体绩效目标,并督促落实绩效目标完成;组织开展绩效目标执行监控和绩效自评工作;向省财政厅提交整体绩效自评报告;组织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并形成项目绩效评价结果;提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建议,及时组织整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指导项目承担单位开展绩效管理工作。
项目承担单位按照有关要求开展项目绩效目标编制、申报、评价、公开等绩效管理工作;开展项目绩效自评,形成项目绩效自评报告;及时整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配合做好问卷调查、用户评价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根据需要,绩效评价工作可采取委托专家、专业机构、市县管理部门、省直项目主管部门等方式实施。省财政厅、省科技厅指导规范绩效评价工作,并对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评价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章 绩效目标管理
第六条 遵循“谁申请资金,谁设置目标”的原则设置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应当客观准确反映重大科技专项的预期产出和效果,并通过相应的绩效指标进行细化、量化描述。
绩效目标主要分为整体绩效目标和项目绩效目标,项目绩效目标是整体绩效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七条 整体绩效目标要结合省科技厅具体工作职责和工作任务,以预算资金管理为主线,确定预计重大科技专项产出和政策效果,主要包括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项目及财务管理情况、专项资金产出情况、社会经济效益等内容。
第八条 项目绩效目标要依据项目指南明确的研究方向,预计项目在实施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确定项目所要实现的总体任务目标。主要包括项目预期投入、任务技术目标、成果产出目标、社会经济效益指标等内容。
项目绩效目标由项目承担单位拟定后经省科技厅审核确定。绩效目标一经批复,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或变更的,应按原上报程序报省科技厅审批。
第九条 项目绩效目标的具体考核指标应以定量和定性指标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述,并明确评价方式。评价方式主要包括第三方机构评测、专家判定、用户评价、调查问卷等方式。
第十条 省科技厅按照实际工作需要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绩效目标编审,每年10月底前审核制定下一年度整体绩效目标和项目绩效目标(具体格式详见附件),报省财政厅复核后随下一年度资金使用单位预算一同批复。按要求设置绩效目标且绩效目标审核通过的项目,方可进入预算安排流程。
第四章 绩效监控管理
第十一条 预算执行中,各级科技、财政部门及项目承担单位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资金运行状况开展绩效目标执行监控,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积极推动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同时,应当将绩效监控结果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参考和完善预算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省科技厅应当根据实际工作,以整体绩效目标完成情况为重点,收集预算执行信息,在核实收集各项预算执行信息数据真实性的基础上,对数据信息进行分析研究,填写绩效监控情况表及绩效监控报告(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按规定时间报送省财政厅。
省科技厅根据绩效监控结果和省财政厅审核意见,及时组织整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开展关键节点依托信息系统报送项目进展情况,项目实施期间每年4月30日前通过河南省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信息平台报送上年度项目实施情况年度报告,包括绩效目标(含阶段目标)完成情况、项目实施、预算执行等内容。
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对具体项目一般不开展过程检查。可对未按时报备项目年度报告或项目实施存在重大问题的项目进行重点监控和督查,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提出纠正措施,对预期无效财政支出提出预算调整建议。
第五章 绩效评价管理
第十四条 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组织实施整体绩效评价和项目绩效评价。整体绩效评价对象是省重大科技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评价对象是重大科技专项经分配下达后单个具体实施的项目资金。项目绩效评价结果是整体绩效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 省科技厅应按重大科技专项管理办法等要求,每年组织开展整体绩效评价,对跨年度的项目可根据项目或支出完成情况实施阶段性评价,并及时向省财政报送绩效自评报告。绩效评价方法主要采用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等,具体按照《河南省省级预算绩效评价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省科技厅在项目实施期结束后3个月内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项目因故不能按期结项或验收的,应在项目到期前按原申报程序向省科技厅申请延期,经批准后按新方案执行;如未能批准,仍需按原定期限进行验收。
第十七条 实施推动项目绩效评价与结项验收一体化,减少检查验收数量,项目实施期满后,将项目验收、财务验收、绩效考核整合为项目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综合绩效评价材料只报送一次,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组织实施。
综合绩效评价根据实际需要可委托专业机构或市县管理部门具体实施,项目绩效评价采取现场验收与会议验收相结合等方式进行,夯实验收专家责任。
第十八条 各项目承担单位将形成的绩效自评报告(含绩效目标情况表),及时报送各级科技、财政部门、省直项目主管部门;各级科技、财政部门、省直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送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年度结束后,省科技厅对重大科技专项进行整体绩效评价,形成评价报告报省财政厅。各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绩效评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九条 省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预算安排、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管理
第二十条 绩效评价结果实施百分制和四级分类,分别是:90分(含)以上为优,80分(含)-89分为良,60分(含)-79分为中,59分(含)以下为差。
第二十一条 建立整体绩效评价结果与年度预算安排相结合的机制,将财政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按照豫财预〔2019〕176号文件要求,将评价结果与以后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规模挂钩。
第二十二条 强化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拨付项目后补助资金及项目结余留用与项目绩效评价结果挂钩。企业承担的后补助项目,对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的,必要时适当增加财政后补助金额;对绩效评价结果为良的,按照核定的财政补助预算拨付后补助资金;对绩效评价结果为中和差的,调减或不再拨付后补助资金。事业单位承担的前补助项目,绩效评价结果为中及以上的,项目结余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可留用;绩效评价结果为差的,项目结余资金省财政收回。
第二十三条 在重大科技专项使用管理中,被省级及以上相关部门审计、专项检查、财政监督等发现存在严重违规违纪问题的,当年度绩效评价结果按差处理。
对绩效评价结果为差且存在违规问题的,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将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资金、阶段性或永久取消项目承担者申报项目资格等措施。
第二十四条 绩效评价结果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科技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重大科技专项绩效管理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及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监察、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绩效评价第三方机构、专家和参与评价工作的相关人员应当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开展工作,严守职业道德,遵守保密纪律。违反上述规定的,财政部门或科技部门应当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终止委托合同、取消评价资格等处理;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河南省财政厅会同河南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附件:1.河南省省级重大科技专项资金整体绩效目标表 (参考格式)
2.河南省省级重大科技专项资金具体项目绩效目标表(参考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