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征集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我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实现技能人员水平评价由政府认定向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认定过渡,根据《关于转发〈关于征集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的通告〉等3份文件的函》(人社职司便函〔2020〕12号)文件要求,现向社会公开征集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人才培养服务为主要工作职责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含企业、行业协会和技工院校等),社会信用良好,无违法违规、失信、重大经济纠纷等不良行为记录。 (二)具有相应的基础条件,符合防火、电力、照明、通风等要求,自有或租赁(租赁期限5年以上)场地1000平方米以上。 1办公场所应设置考务室、试卷档案保管室等; 2标准教室具备线上考试能力,考试用机位数不少于30个; 3具有开展评价工作所需要的场地、设备设施(含视频监控设备)。 (三)具有与评价职业(工种)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专家团队、考评人员和质量督导人员。 (四)能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提供稳定的经费保障,具有规范的财务制度、管理制度及完善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质量管控措施,评价活动不以营利为最终目的。 (五)具备承接长期性、稳定性技能人才评价的能力,自愿接受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督。 (一)在拟开展评价的职业领域具有广泛的影响力和公信力,有较丰富的考核评价经验。 (二)申报的职业(工种)曾参与相关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省评价规范、教学大纲、教材、职业技能竞赛标准的编制。 (三)具有相关职业(工种)网上培训经历和培训资源库。 (四)具有连续5年以上相关培训评价经历。 二、申报职业(工种)范围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的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附件1)、新发布的技能类职业(工种)、《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外急需紧缺职业(工种)(附件2)。申报的职业(工种)应是已颁布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 三、申报材料 (一)《河南省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备案申请表》(附件3); (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实施方案,可参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全省各类企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豫人社办〔2020〕19号)中的相关内容; (三)考评人员、专家等专业人员的技能水平证明; (四)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职业(工种)相应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及相应的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章制度; (五)场地、设备设施等资产有效证明文件(包括场地所有权属证明复印件或房产租赁协议复印件、固定资产清单等)。 申请备案时应提交(一)(二)两项资料,其他资料在技术评估时备查。 四、遴选备案 (一)申请机构需通过“河南省职业资格工作网”(http://haostaorgcn/)的“河南省技能人才评价管理服务平台”链接完成线上申报。 (二)线上申报完成后,省属机构向河南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称“省鉴定中心”)提交备案申请材料。各省辖市、直管县(市)鉴定中心负责接收本辖区申报机构提交的备案申请资料,并进行文件审核、资质审查等初审工作,初审完成签署意见后,报省鉴定中心。 (三)省鉴定中心组织专家对申报机构进行技术评估,对通过技术评估的机构予以备案,并在“河南省职业资格工作网”向社会公布备案机构信息(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备案号、备案期限,职业(工种)名称、技能等级、站点情况等)。 (四)省鉴定中心择优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鉴定中心推荐我省社会培训评价机构,通过部鉴定中心备案的,可面向全国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五、评价工作流程 (一)社会培训评价机构需提前10个工作日将《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计划》(附件4)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人员名册》(附件5)报省鉴定中心。评价机构应妥善保管认定全过程的原始文档,实现全程留痕、责任可追溯。 (二)省鉴定中心委派质量督导人员对评价过程进行现场督导。质量督导人员在督导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省鉴定中心提交质量督导报告。 (三)认定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评价机构应将评价结果报省鉴定中心进行审核。对通过审核的人员,由评价机构制作并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电子证书)。证书样式参照“河南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关于印发《河南省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编码规则(试行)》及《河南省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参考样式》的通知(豫职鉴〔2020〕2号)”文件规定。省鉴定中心将合格证书信息汇总上报至部鉴定中心全国联网查询系统。 (四)部鉴定中心全国联网查询系统免费向社会提供证书信息查询服务。用人单位按规定对获证人员落实相关政策,兑现相应待遇。 六、工作要求 (一)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应按照法治化、市场化、社会化原则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开展评价必须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已备案的实施方案。 (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应结合实际,综合运用理论知识考试、技能操作考核、综合评审等多种考核评价方式,对考生的职业技能水平进行客观、公平、公正、科学评价。 (三)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要按“谁评价、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原则承担主体责任,完善管理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建立工作台账和管理数据库,确保认定工作全程有记录、可追溯。对提供虚假材料、违规失信、恶意竞争、管理失序的,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要主动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监管和社会监督。 (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综合管理。构建行政监管、信用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公众参与的监管体系,建立问题查处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信用档案和退出机制,受理投诉举报并核实处理。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对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开检查结果。对违规失信、社会举报和媒体报道中有问题的机构要及时进行核查,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厅职业能力建设处:王浩卢义0371—69690106 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聂蕾0371—69306190 附件:点击下载附件.docx 1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目录 2《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外急需紧缺职业(工种) 3河南省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备案申请表 4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计划 5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人员名册 2020年4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河南省职业技术培训教研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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