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工信煤安〔2021〕40号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关于做好2021年全省煤矿“一通三防”工作的通知

各产煤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炭企业:

  2021年是建党100周年,是“十四五”规划的开局之年,创造良好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意义重大。为深刻汲取重庆永川吊水洞煤矿“12·4”一氧化碳超限、山东烟台五彩龙金矿“1·10”爆炸、贵州毕节瑞丰煤矿“1·19”一氧化碳中毒和山东烟台曹家洼金矿“2·17”火灾事故教训,有效防范遏制煤矿“一通三防”事故,推动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深刻汲取近期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河南省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要求,现就做好2021年全省煤矿“一通三防”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严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树牢“零死亡”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坚定实施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综合治理和高效治理,以深入推进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为主线,以加强和规范煤矿“一通三防”管理为重点,以持续深化瓦斯“零超限”、煤层“零突出”目标管理为抓手,认真研判、排查和化解风险,着力提升煤矿“一通三防”保障能力,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因“一通三防”管理不力导致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以优异成绩向建党100周年献礼。

   二、工作任务

  (一)加强“一通三防”基础管理

  1.完善“一通三防”制度措施。3月底前,煤炭企业和煤矿要组织对本单位“一通三防”制度、措施、作业规程开展审查工作,重点审查是否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一通三防”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是否齐全,作业规程和技术措施是否满足现行法律法规要求,是否具有可操作性,是否强化对重点及薄弱环节的安全管控。6月底前,各煤炭企业要组织专家对所属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展一次安全论证,重点论证瓦斯防治技术措施的针对性和可靠性、通风系统的稳定性、开拓部署和采掘接替、关键部位和薄弱环节安全管控等内容。

  2.保障瓦斯防治安全投入。煤炭企业及煤矿要树立“现在的投入,就是明天的保障;现在的欠账,就是明天的隐患”思维,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安全生产投入。煤与瓦斯突出煤矿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不低于70元/吨,高瓦斯煤矿不低于50元/吨,其中用于瓦斯防治的不低于60%。要持续开展瓦斯超前治理工程建设,加大对岩巷掘进机、履带式钻车、深孔定向钻机等设备投入,提高岩巷掘进机械化水平和穿层钻孔施工效率,为瓦斯治理提供保障。

  3.优化矿井开拓部署。高瓦斯煤矿和煤与瓦斯突出煤矿要合理安排开拓部署和生产接续,实现矿井“抽掘采”平衡。3月底前,各煤炭企业要组织所属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煤矿,进行1次“三量”分析统计,对“三量”可采期未达标的,要采取降低产量措施,并向属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报送灾害治理和采掘调整计划方案。对“三量”可采期不足,未主动采取限产或停采措施的,依法按重大隐患进行处理。煤炭企业明知矿井采掘接续紧张仍然下达导致采掘接续紧张的产量考核指标或相应的经营考核指标的,对煤炭企业依法进行联合惩戒,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对企业相关负责人给予问责。

  (二)加强矿井通风管理

  4.加强通风系统管理。确保通风系统稳定可靠,通风线路长、系统复杂、能力不足的矿井要制定优化方案,严禁违规串联通风、无风、微风、循环风作业,严禁超通风能力组织生产;坚决防止无计划停风、随意停送电现象;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进风、一段回风;回采工作面必须在采(盘)区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后,进行回采,严禁“剃头下山”开采;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回风不得切断其他作业地点唯一安全出口;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之间不得违规设置联络巷,防止因通风系统不合理造成事故。

  5.加强通风设施设备管理。加强局部通风机和风门等通风构筑物管理,防止风流短路和局部停风导致瓦斯积聚。所有风门必须安装风门联锁装置,通车风门前要设置阻车器。局部通风机必须实现“三专、两闭锁,双风机、双电源”,每15天至少进行一次风电闭锁和甲烷电闭锁试验。突出矿井不得违规设置临时通风设施,不得使用风障(风帘)控制风量,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禁止使用局部通风机(包括非电动)、风障(风帘)、压风管路等稀释瓦斯。

  (三)加强瓦斯管理

  6.强化瓦斯超限管理。落实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除因调校传感器、测试闭锁功能发生瓦斯报警外,一律按瓦斯超限进行处置,立即按照规定采取停止作业、切断电源、撤出人员的措施,按照事故查明瓦斯超限原因,落实防范措施。因有计划停电、停风、排瓦斯、瓦斯传感器调校测试以及抽采系统有计划停泵检修等情形导致超限报警的,要制定专项措施并严格落实。瓦斯超限事故实施分级追查制度,甲烷浓度<3%且持续超限时间不足5分钟的,由煤矿组织追查;甲烷浓度≥3.0%的或浓度<3%但持续超限时间超过5分钟的,由上级煤炭企业负责组织追查。追查结束后,矿井应将追查报告报属地煤矿监管部门。

  7.加强瓦斯等级鉴定管理。煤炭企业和矿井要严格按照规定开展瓦斯基础参数测定和瓦斯等级鉴定。邻突非突矿井出现煤岩瓦斯涌出异常,有卡钻、顶钻、喷孔等动力现象,必须立即停止采掘作业,直接升级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突出矿井的非突出煤层、高瓦斯矿井进入新水平、新采区或延深达到50m,必须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及其他突出危险性参数。监管部门要强化辖区内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的动态监管,对未按规定开展鉴定的煤矿要责令停产整改;发现出具虚假报告、隐瞒突出预兆、该升级不升级、该“戴帽”不“戴帽”的,要对有关机构和煤炭企业依法依规严肃追究。

  8.强化瓦斯地质保障。煤炭企业及矿井应当建立由总工程师负责的瓦斯地质保障体系,定期组织瓦斯地质分析会,研究解剖地质情况,研判地质构造及煤层赋存对突出危险性的影响。开展致灾因素勘查,推广应用三维地震勘探、工作面坑透等技术,查明地质构造等隐蔽致灾因素,利用底(顶)板岩巷验证构造异常区。加强对地质条件不清的新水平、新采区专项补充勘察,查清采掘工作面前方地质构造,掌握煤层赋存情况。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遇到地质构造、煤层赋存条件急剧变化、瓦斯涌出异常、防突指标超标等情况,必须立即按突出危险区管理,并采取区域或局部防突措施。加强突出煤层底(顶)板巷道掘进超前探测工作,严防误揭煤层。

  (四)加强煤与瓦斯突出防治

  9.落实“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必须以实测数据为准,严禁使用瓦斯含量推算瓦斯压力作为区域预测的依据。煤层瓦斯压力大于0.6MPa或瓦斯含量大于6m 3 /t,必须采取保护层开采或底(顶)板岩巷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严禁采用顺层钻孔预抽煤层瓦斯作为区域防突措施或采用局部防突措施代替区域防突措施。实施区域防突措施消突后,必须采用直接测定煤层残余瓦斯含量或残余瓦斯压力指标方法进行区域效果检验。经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或经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后确定为消除突出危险的区域,在进行采掘作业时应采用工作面预测方法进行区域验证。区域效果检验或区域验证中发现指标超限或其他突出预兆的,必须按规定实施区域防突措施消除突出危险。

  10.强化突出预警分析处置。突出矿井应每天对突出煤层的采掘工作面瓦斯涌出异常等现象,钻孔施工中出现的顶钻、喷孔等明显突出预兆进行全面分析、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建立台账。利用人工观测、物探和钻探、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视频监控等手段,综合分析地质构造、煤层赋存条件变化、采掘应力集中、瓦斯涌出异常变化、顶钻、卡钻、喷孔等现象。通过监测和综合分析辨识发现有明显突出预兆时,应及时发出煤层突出危险性动态预警,撤离现场作业人员,分析原因,采取措施。

  11.加强安全防护设施建设。突出煤层掘进巷道和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必须设置临时避难硐室,间距不得超过300m;硐室隔离门应当满足气密性要求,门墙设单向排气管;硐室内应当配备足量食品、饮用水、急救用品及防护时间不小于45分钟的隔离式自救器,安设压风装置和直通调度室电话;设置CH 4 、CO传感器,并对O 2 、CO 2 进行检测。采掘工作面回风巷内、采煤工作面下安全口外100m范围内、起爆地点、撤离人员与警戒人员所在的位置,应当设置袋式压风自救装置。人员定位卡应当与矿帽或矿灯固定,严禁人员定位卡“撤卡代替撤人”“人卡分离”。按照规定设置井下应急广播系统且保证井下人员能够清晰听见应急指令。加强自救器管理,严禁出现自救器失效现象,将自救器使用纳入应急演练内容,确保矿工熟练使用。

  (五)加强瓦斯抽采利用管理

  12.加强钻孔施工管理。瓦斯抽采矿井应试验考察确定有效抽采半径。预抽钻孔必须按照设计施工,严格控制钻孔倾角、开孔位置误差。对于穿层钻孔实际见(止)煤深度与设计误差≥5m或超过1/3的,应测定该钻孔轨迹并进行核查分析,不合格的及时补孔。施工预抽钻孔时要加强打钻施工现场管理和安全防护,采取措施严防瓦斯超限、喷孔或顶钻伤人。严防钻孔误穿采空区致使一氧化碳等有害气体通过钻孔泄露至作业地点。预抽钻孔施工地点必须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实现全过程实时监控。推广应用全程下筛管、带压封孔和“通管直连”技术,提高封孔、连孔质量。

  13.加强瓦斯抽采管理。地面永久及井下移动抽采泵站、井巷揭煤工作面、瓦斯抽采单元应安装在线自动监测和人工检测计量装置。矿井瓦斯抽采量及预抽效果评价应依据抽采自动计量数据,自动计量与人工计量数据每7天进行比对,误差超过5%时以低值数据为准计入评价。瓦斯抽采钻孔参数每10天测定一次,新封孔单孔预抽瓦斯初始浓度低于30%的,必须改进封孔措施,提高封孔质量。在未进行区域消突达标之前,单孔预抽瓦斯浓度低于5%的,应采取重新封孔、修孔、补打钻孔或水力冲孔等措施。

  14.加大瓦斯利用建设力度。煤炭企业要大力推动瓦斯综合开发利用,坚持“以用促抽、以抽保用”,实现瓦斯综合治理的良性循环,确保完成年度瓦斯抽采利用任务目标。要按照《煤矿瓦斯抽放规范》(AQ1027-2006)要求,推动年瓦斯抽放量在100万m 3 及以上的矿井开展瓦斯利用工作。加强瓦斯发电机组的集中统一管理,避免设备闲置,提高使用率。加强设备的维护保养,提高发电效率。及时更换超期“服役”、无维护价值的发电机组。推荐煤炭企业与第三方合作开展瓦斯利用项目,推广乏风、低浓度瓦斯发电技术。

  (六)加强安全监控系统管理

  15.强化监测监控管理。煤炭企业、矿井应做到安全监控系统装备齐全、功能完善、数据准确、断电可靠、处置迅速。要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等规定的要求,正确设置传感器的类型、数量、位置和地点,定期开展调校、测试。监控值班人员接到报警、断电、馈电异常等信息后,要立即通知矿调度部门,调度值班人员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置,并向矿值班领导汇报,处理过程要记录备案。监控系统应具备实时向煤炭企业、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上传数据的功能。严禁人为切断安全监控系统数据上传和采用数据过滤、压缩、后台处理等手段对系统数据进行修改。

  (七)加强防灭火防尘管理

  16.强化内外因火灾防治。开采易自燃或自燃煤层的煤矿,要编制矿井防灭火专门设计,建立灌浆或注氮防灭火系统,开展自然发火监测和气体分析,明确自然发火标志气体及临界值。对采空区、巷道高冒区和煤柱破坏区要制定预防自然发火措施,防范煤层自燃导致瓦斯、CO事故。严格动火管理,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作业,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巷和井口房内进行动火作业,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由矿长批准后实施,并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动火规定。规范火工品贮存、运输、分发和爆破作业等各环节安全管理。加强高分子材料、锂电池、电缆安全管理,防止假冒伪劣产品入井。强化胶带输送机防火管理,输送带、托辊和滚筒包胶等胶带输送机部件的阻燃性能和抗静电性能必须符合规定,必须装设防打滑、跑偏、堆煤、撕裂等保护装置,同时装设温度、CO、烟雾监测和自动洒水装置,严防机电运输设备故障引发事故。

  17.加强煤矿粉尘防治。煤矿应当每年制定综合防尘措施、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措施并组织实施,预防粉尘超标或爆炸。延伸新水平时,必须对所有揭露煤层的煤尘爆炸性进行鉴定,并按规定将鉴定结果上报备案。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防尘管路应当敷设到所有能产生粉尘和沉积粉尘的地点。开采有煤尘爆炸危险煤层的矿井必须按照规定设置隔爆设施,每周至少检查1次隔爆设施的安装地点、数量、水量或者岩粉量及安装质量是否符合要求;必须及时清除巷道中的浮煤,清扫、冲洗沉积煤尘或者定期撒布岩粉,定期对主要大巷刷浆。除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六百四十五条规定情形外,所有采煤工作面必须进行煤层注水。

  (八)强化瓦斯防治科技支撑

  18.开展瓦斯防治科技攻关及先进技术装备推广。各地、各煤炭企业要建立“产、学、研、用”相结合的机制,加快瓦斯治理智能化技术研发,推动石门揭煤、打钻等高危作业实现远程操作;要针对煤与瓦斯突出预警预报技术,大范围、高精度地质构造超前探查技术与装备,井下瓦斯抽采长钻孔施工关键技术及装备等开展研究和技术攻关;要坚持“走出去、请进来”,加强瓦斯治理技术交流合作,推广地面抽采、水力冲孔卸煤、机械造穴、钻孔修复等技术,提高瓦斯治理和防突工作水平。

  (九)加强“一通三防”监管

  19.严打违法违规行为。各地煤矿监管部门要将煤矿“一通三防”工作纳入监管执法重点,结合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集中攻坚、煤矿安全生产大排查等工作,全面深入研判辖区每一处煤矿。对瓦斯灾害严重的矿井要加大监管力度,对发生瓦斯超限和瓦斯动力现象后不采取针对性措施的,要责令立即停止作业;对存在通风系统不可靠、区域防突措施不到位、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等重大隐患的要坚决责令停产整顿;对预测、检验数据造假、钻孔施工造假、抽采量造假、安全监控造假等行为要严格查处、严格处罚。

   三、有关要求

  (一)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各煤炭企业要深刻汲取近期矿山事故教训,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增强防控煤矿风险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强化“一通三防”工作组织领导,完善“一通三防”组织机构,保障安全费用投入,持续开展瓦斯灾害超前治理;稳定瓦斯治理队伍,提高瓦斯综合防治能力。

  (二)压实属地监管责任。各地要确保安全监管覆盖辖区各类煤矿,严防出现监管盲区和漏洞。要坚持问题导向,通过执法检查、明查暗访、预防性检查等检查活动,加大“一通三防”安全检查力度。要用好煤矿复合灾害监测预警系统、河南省煤矿安全生产信息管理系统等信息平台,加强对辖区煤矿分析研判和日常监管。

  (三)认真总结,及时上报。各地监管部门和各煤炭企业要扎实开展“一通三防”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将工作开展情况、亮点做法、查处的重大隐患和问题、发现的典型案例、问题建议等及时进行梳理分析和总结,结合《全省煤矿瓦斯防治三年行动方案(2019-2021)》落实情况,于7月上旬和11月底将总结报告报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联系人及电话:马向阳  陈先哲  0371-65507530

  电子邮箱:aqc65507529@163.com


  2021年3月2日


全国工信系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西藏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 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省直部门网站 河南省人民政府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科技厅 河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河南省公安厅 河南省监察委员会 河南省民政厅 河南省司法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 河南生态环境厅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 河南省水利厅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 河南省林业厅 河南省商务厅 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 河南省审计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 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地市工信系统 郑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开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洛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平顶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安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鹤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新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焦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濮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许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漯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门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南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商丘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信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周口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驻马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济源产城融合工业和科技创新委员会 厅属部门 河南省电子信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河南工业和信息化职业学院 河南省医药卫生学校 河南信息工程学校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高级技工学校 郑州工业技师学院 河南省煤炭行业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河南省煤炭总医院 郑州工业安全职业学院 河南省企业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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