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令 第21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索 引 号 10001-01-2022-00334 失效时间
发文机关 河南省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2年09月08日
标  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发文字号 省政府令第214号 发布时间 2022年09月13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214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22年8月30日省政府第16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王凯

2022年9月8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维护法制统一,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省政府决定对3部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省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

1.《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1992年6月8日豫政文〔1992〕122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136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2年5月21日省政府令第148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7年4月14日省政府令第179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改)

2.《河南省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1996年1月9日省政府令第23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136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

3.《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2002年12月31日省政府令第72号公布,根据2012年5月21日省政府令第148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4月14日省政府令第179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改,根据2018年7月19日省政府令第185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改,根据2020年3月17日省政府令第192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四次修改,根据2021年12月16日省政府令第207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五次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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