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征求《河南省药学类(非医疗机构)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申报评价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和我省深化职称改革精神和我省 药学类(非医疗机构)专业技术 人员 工作 实际,在 深入 调查、 专家论证 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 我们拟定了 《河南省药学类(非医疗机构)专业技术人员 高级 职称申报 评价标准 (试行)》。请各地、各有关单位结合药学 类( 非医疗机构 ) 专业技术从业人员特点和本地实际,认真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并于 10 月 15 日前反馈。

联系电话: 0371-69690 198 ( 省 人社厅人才评价开 发处)

0371- 65567511 ( 省药监局人事处 )

邮      箱: hnszgb2@126.com

hfdarenshichu @163.com

 

 

2022 年 9 月 30 日

 

 

 

 

 

 

 

 

河南省药学类(非医疗机构)专业技术人员 高级 职称申报评 价标准(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 为了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从事药学 类(非医疗机构) 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与水平,完善考评结合的人才评价机制,促进全省药学 类(非医疗机构)专业 人才队伍 建设 ,推动药 品安全 和药品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和我省 深化 职称制度改革 精神和 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药学 (非医疗机构) 工作实际,制定本 标准 。

第二条 、 药学类(非医疗机构) 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三个层级,其中,初级职称分别为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职称分 别 为副高级和正高级,名称分别为:药(中药)士(非医疗机构)、药(中药)师(非医疗机构)、主管药(中药)师(非医疗机构)、副主任药(中药)师(非医疗机构)、主任药(中药)师(非医疗机构) 。

第三条 、 药学类(非医疗机构)高级职称采取 面试答辩 与 专家 评 价 相结合的方式 组织实施,中级职称采取 以 考代评的方式,初级职称按照我省初定政策进行认定。

第四条 、 本 标准 适用于 在 全省非医疗机构中从事药学类 工作 的专业技术人员。包含从事药品研发、生产、 流通、监督检查 (包括检验 检测 、审评 查验 、监测与评价)等 所有与 药学 (非医疗机构)相关 领域 在职在岗 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 、 符合本 标准 的从事上述药品工作 10 年以上 的相关人员,可由工程、自然科学等其他系列职称转评同级药学专业职称。

 

第 二 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 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协作精神、敬业精神和职业道德。

(二)身心健康,心理素质良好,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三)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 以上 。若出现不合格(不称职) 等次 ,该考核年度不计算在职称申报规定的资历年限内 ,考核合格的年度可累计计算 。

( 四 )受到行政处分记过或严重警告 以上 处分的人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因涉嫌经济 犯罪 或其它重大问题正在立案审查尚未结案者、违法人员在服刑期间,均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第七条、 学历和任职年限 条件

( 一 )副主任药(中 药 )师(非医疗机构)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   具备相应专业博士 研究生学历或博士 学位,受聘担任主管药(中 药 )师 ( 或执业(中)药师)满 2 年。

2 . 具备相应专业 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 学位,受聘担任主管(中)药师 ( 或执业药(中 药 )师)满 5 年。

3 .   具备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受聘担任主管药(中 药 )师 ( 或执业药(中 药 )师)满 5 年。

4 .   具备相应专业大 专学历 ,受聘担任主管药(中 药 )师(或执业 药 (中 药 )药师)满 7 年。

5 .   县及以下企事业单位申报人员可将学历放宽至中专学历,受聘担任主管药(中药)师(或执业药(中药)师)满 10 年。

( 二 )主任(中)药师(非医疗机构)

具备相应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 受聘担任副主任药(中 药 )师 (非医疗机构) 职务满 5 年 。

 

第三章  评价条件

 

第八条 、 能力业绩条件

(一) 副主任药(中 药 )师(非医疗机构)

1. 专业能力要求

系 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能较好地掌握并能灵活运用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有较强的业务组织管理能力、解决复杂疑难问题能力、 具备撰写较高水平专业报告的能力,有较高的 专业技术操作能力和独立开展科研攻关能力、引导医药行业发展的前瞻能力,并在某一领域有所专长,能够组织本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业务工作和学术研究,或带领本行业、本单位取得突出成绩和业绩。

2.  业务工作能力、经历要求

申报人员提交任期内较高水平的相关专题报告 2 份 (每份在 1500 字以内 ) 。要求理论与实践工作相符,能体现出实际工作能力与水平。

根据从事专业,符合下列条件任意 3 项 (其中省、市级单位至少具备前 6 项中的 1 项 ; 不符合规定学历要求的,可破格申报评审,但要满足下列条件中的 4 条以上,且须至少具备前 6 项中的 1 项。

( 1 ) 完成本专业省(部)级 以上 科研课题 1 项 以上 (限前 5 名) ; 或主持完成市(厅)级 以上 科研课题 1 项 以上 (限第 1 名) 。

( 2 ) 省、市级单位 申报人员 在 SCI 或中文核心期刊 以第一作者 发表本专业、质量较高的论文 1 篇 以上 或 科技核心期刊论文 2 篇 以上 ;县级单位 (不含市辖区)申报人员 以第一作者 在本专业科技核心期刊或中文核心期刊或 SCI 期刊 发表学术论文 1 篇 以上 。

( 3 ) 作为 主要 发明人( 限 前 3 )获得国家授权的与本专业有关的发明专利 1 项 以上 。

( 4 ) 作为 第一 主编或副主编撰写 1 本 以上具有正规书号的 学术著作或译著( 5 万字 以上 ,且本人在学术著作或译著撰写或翻译的字数不低于 1 万 字 )。

( 5 ) 获得本专业省级 以上 科学技术奖(不限名次),或市(厅)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限前 3 名,二等奖限前 5 名,一等奖限前 7 名) 1 项以上 。

( 6 ) 药学领域国家级二类和省级一类技能大赛 前三 名获得者。

( 7 )主要 参与 过 研究并形成国家指导原则、检查指南、管理办法、法律法规等制修订 1 项 以上; 或主要 编写 ( 需提供材料证明工作量 )省级检查指南和管理办法制修订 1 项 以上,并被上级主管部门采纳 。

( 8 ) 主要参与 过 (限前 10 名 ,单位提供贡献工作量证明 )药品研发并取得药品注册批件 、 或获得新药临床试验许可或新药生产批件 1 项 以上;或 主要 负责过( 限 前 5 名) 国家级监督抽检、风险监测、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药品上市后安全性评价等项目(课题) 1 项 以上 。

( 9 ) 主要 参与过并形成 国家药品标准、补充检验方法、快检方法、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等的制修订 2 项 以上;或 独立承担 过 行业或地方药品标准、补充检验方法、快检方法、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等的制修订 2 项 以上,并被上级主管部门采纳。

( 10 ) 主持过新药、系列药品市场情况分析预测调研或药品上市后风险 评估 / 预警 , 并 编写有价值的调研分析报告或风险评估报告( 须 公开发表并作为投资依据或被国家相关部门采纳) 1 篇以上 ;或 主持药品经营企业质量管理和 GSP 标准执行工作或主持药品生产管理和 GMP 标准执行 等 工作,担任企业质量管理 等 部门负责人 以上 职位累计满 5 年,在帮助企业解决经营管理或生产管理问题 等 方面作出突出贡献,须经 2 名 以上 本专业在职在岗 正 高级职称专家的鉴定。

( 11 ) 独立承担过药品鉴别、养护、加工炮制、栽培养殖、调剂制剂等工作,并在其中 2 项 以上 获得县(区) 以上 奖励 ,或 在其中 2 项以上有独特专长,解决过复杂的技术问题,并得到 2 名 以上本专业在职在岗 正高级同行专家认可(需提供专家鉴定材料和专长证明材料)。

( 12 ) 主持或主要负责( 限 前 5 名)编写药用植物栽培技术规范、质量管理规范、饮片加工工艺等中药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 1 项 以上 ,并推广应用 ;或 主持解决本专业关键技术问题或疑难问题 2 项以上,并取得 明显的经济效益 或在同行中被推广应用 (需要有论证材料支撑) 。

( 13 ) 主持(市)厅级以上被采纳的药品研发方案设计、技术改进项目或获奖成果的研究工作 2 项以上 ;或 主持新药成果的转化或新技术、新项目、新产品的推广应用 2 项以上 ,需提供 2 名以上本专业在职在岗正高级同行专家综合评价意见。

( 14 ) 作为技术骨干 (限前 10 名 ) 在药品研制或生产领域参与 省级以上 重大项目 1 项以上 并结项;或 主要负责 (限前 5 名) 过重大投资项目立项工作 1 项以上,并取得一定成果(需提供证明材料建议) ; 或主持本专业领域相关的校企合作项目 1项以上,并有相应的成果 ,社会经济 效益 显著 ,项目经费不低于 50万元。

( 15 ) 作为 技术专家或统计专家参加过全国性能力验证计划的组织工作 1 项以上 , 并取得 满意结果, 或 作为技术骨干参加国家级或国际能力验证计划 1 项以上 ,并取得满意结果;或 主要负责 (限前 5 名) 编写药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等相关技术文件,并承担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药品行业发展动态等专题 1 项以上,并有一定的成果(需提供证明材料)。

(二) 主任 药 (中 药 )药师(非医疗机构)

1. 专业能力要求

精通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熟练掌握运用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有丰富的业务组织管理能力、破解复杂疑难问题能力和跟踪学术前沿开展科研攻关能力、引导医药行业发展的前瞻能力,并在本专业领域有所建树,具备撰写高水平专业报告的能力,能够带领本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业务工作和学术研究,带领本行业、本单位取得显著成绩和业绩。

2.  业务工作能力、经历要求

申报人员提交任期内较高水平的相关专题报告 3 份(每份在 1500 字以内)。要求理论与实践工作相符,能体现出实际工作能力与水平。

根据从事专业,符合下列条件任意 4 项 (其中省、市级单位至少具备前 6 项中的 1 项。 不符合规定学历要求的,可破格申报评审,但要满足下列条件 5 条以上,且须至少具备前 6 项中的 1 项。

(1) 主持 完成 本专业省(部)级 以上 科研课题 1 项 以上(国家重大专项等课题需为子课题负责人以上); 或主持市(厅)级 以上 科研课题 2 项 以上。

(2) ( 2 ) 省、市级单位 申报人员 在 SCI 或中文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质量较高的论文 2 篇 以上 ;县级单位 申报人员 在本专业科技核心 以上 期刊发表学术论文 2 篇以上。

( 3 ) 作为主要发明人( 限 前 3 名 )获得国家授权的与本专业有关的发明专利 2 项 以上 。

( 4 ) 作为 第一 主编撰写 1 本 以上具有正规书号的 学术著作或译著( 10 万字 以上 ,且本人在 学术著作 或译著撰写或翻译的字数不低于 2 万)。

( 5 ) 获得本专业省级 以上 科学技术奖(限前 7 名),或市(厅)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限第 1 名,二等奖限前 3 名,一等奖限前 5 名) 1 项以上 。

( 6 ) 药学领域国家级二类和省级一类技能大赛第一名获得者。

( 7 )主要 参与 过 研究并形成国家指导原则、检查指南、管理办法、法律法规等 制修订 2 项 以上; 或主要 编写(需提供材料证明工作量) 省级检查指南和管理办法制修订 2 项 以上,并被上级主管部门采纳 。

( 8 ) 主要参与 过 (限前 5 名 ,单位提供贡献工作量证明 )药物研发并取得药品注册批件,或获得新药临床试验 批件或 新药生产批件 1 项以上 ;或主要 负责(限前 3 名)过国家级监督抽检、风险监测、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药品上市后安全性评价等项目(课题) 2 项 以上 。

( 9 ) 主要参与过并形成国家药品标准、补充检验方法、快检方法、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等的制修订 3 项以上;或独立承担过行业或地方药品标准、补充检验方法、快检方法、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等的制修订 4 项以上,并被上级主管部门采纳。

( 10 ) 主持过新药、系列药品市场情况分析预测 调研 或 药品上市后风险评估 / 预警 , 并 编写有价值的调研分析报告 或风险评估报告 ( 须 公开发表并作为投资依据 或被国家相关部门采纳 ) 2 篇 以上;或 主持药品经营企业质量管理和 GSP 标准执行工作或主持药品生产管理和 GMP 标准执行 等 工作,且担任企业质量管理 等 部门负责人 以上 职位累计满 5 年,在帮助企业解决经营管理或生产管理问题 等 方面作出突出贡献,须经 3 名 以上 本专业在职在岗 正 高级职称专家的鉴定 。

( 11 ) 独立承担过药品鉴别、养护、加工炮制、栽培养殖、调剂制剂等工作,并在其中 3 项 以上 获得市级 以上 奖励 ,或有 3 项以上独特专长,解决过复杂的技术问题,并得到 3 名以上本专业在职在岗正高级同行专家认可(须提供专家鉴定材料和专长证明材料)。

( 1 2 ) 主持编写药用植物栽培技术规范、质量管理规范、饮片加工工艺等中药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 2 项 以上 ,并推广应用 ;或 主持解决本专业关键技术问题或疑难问题 3 项以上,并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 或在同行中被推广应用(需要有论证材料支撑) 。

( 13 ) 主持(市)厅级以上被采纳的药品研发方案设计、技术改进项目或获奖成果的研究工作 3 项以上 ;或 主持新药成果的转化或新技术、新项目、新产品的推广应用 3 项以上 ,需提供 3 名以上本专业在职在岗正高级同行专家综合评价意见 。

( 14 ) 主持 药品研制或生产领域省级以上重大项目 1 项以上 ;或 主要负责 (限前 3 名) 过重大投资项目立项工作 2 项以上,并取得一定成果(需提供证明材料)。 或主持和本专业领域相关的校企合作项目 1 项以上,并有相应的成果,社会经济效益显著,项目经费不低于 10 0 万元 。

( 15 ) 作为技术专家或统计专家参加过全国性能力验证计划的组织工作 2 项以上,并取得满意结果 ; 或作为技术骨干参加国家级或国际能力验证计划 2 项以上,并取得满意结果 ;或 主要负责 (限前 3 名) 过编写药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等相关技术文件,并承担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药品行业发展动态等专题 2 项以上,并有一定的成果(需提供证明材料) 。

 

 

第 四 章 附则

 

第九条、 本标准 所称 “学历”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专业学历。取得国(境)外相应学历学位的人员,需提供国家教育部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第十条、 本标准 规定的 能力 业绩 条件 均应为聘任现职称以来取得,全日制脱产学习期间取得的业绩不可参评,若任职期间参加全日制脱产学习,任职年限需扣除学习时间。

第十一条 、药学类(非医疗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不含博士研究生)认定中级职称资格需通过国家执业药师考试。中级职称采用以考代评的方式,依据《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可认定其具备中级职称,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博士研究生毕业取得毕业证和学位证,可初定中级职称。初级职称可依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我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初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等相关政策初定。

第十二条、 本标准 所提及的论文 或著作(译著) 均限独著或第一作者,出现并列第一作者的文章仅供排名第一者使用。论文发表的刊物不含增刊、特刊、专刊、论文汇集等。 SCI 按照中科院收录期刊目录, 中文 核心期刊按照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目录 ,科技核心期刊按照 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 公布目录 。期刊目录的制定随中科院 、 北京大学 和 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 公布的目录动态调整。

第十三条、 发明专利仅限原始发明人使用。

第十四条、 本标准中 “以上”、“以下”均含本级。

第十五条、 跨系列转评的,凡跨系列参评人员,当年不得连转带评 ,任职年限与药学相关的可累计计算 。

第十六条、 援外、援藏、援疆、援青以及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中表现优秀的专业技术人员,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

第 十 七条 、 对在药学类专业技术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 、业绩特别优秀 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照《河南省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职称评聘 “绿色通道”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破 年限 申报 参评 相应 层级职称。

第 十 八条 、 对民营企业引进的博士研究生,企业博士后等专业技术人才可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切实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标准 由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药 品监督管理局业务部门 负责解释。未涉及的事项,按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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