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河南省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10001-01-2022-00382 失效时间
发文机关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22年12月12日
标  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河南省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豫政办〔2022〕114号 发布时间 2022年12月27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
应急预案和河南省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
应急预案的通知

豫政办〔2022〕114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河南省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2月12日

河南省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做好我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以下简称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升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保障我省能源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社会秩序,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河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办法》《河南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河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河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河南省防汛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油气管道及管道附属设施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城镇燃气管道和炼油、化工等企业厂区内管道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不适用本预案。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把保障油气管道沿线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社会秩序作为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应对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油气管道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以保障油气管道安全为抓手,提高全社会防范油气管道突发事件意识,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人员作用,对可能引起油气管道突发事件的因素及时分析、预警、处置,全面提高应对油气管道突发事件的技术水平和指挥能力。

(3)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各级统筹整合人力、技术、物资、信息等资源,指导企业结合实际组建各类专业或者兼职应急队伍,构建以油气管道运营企业专业救援队伍为骨干、以社会力量为辅助的救援力量体系,健全快速反应、联动协调的工作机制,共同高效有序处置油气管道突发事件。

(4)坚持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省政府统筹指导、协调全省应急资源。事发地政府全面负责组织应对工作,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统一调度使用应急资源,注重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形成工作合力。

1.5 事件定义与分级

油气管道突发事件是指由于油气管道或相关附属设施本体失效、人为损害、暴恐袭击、自然灾害等因素,导致管道发生泄漏、火灾或爆炸,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按照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6 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我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与我省其他领域专项应急预案相互衔接。其下级预案包括市、县级政府和省、市、县级有关部门及企事业单位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本预案与其下级预案共同组成我省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2 应急指挥体系

2.1 省级应急指挥机构

省政府成立省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省特别重大、重大油气管道突发事件或超出事发地市级政府处置能力的较大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省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副省长担任,副总指挥由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发展改革委、应急厅、公安厅、消防救援总队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省指挥部成员由省委宣传部、网信办、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卫生健康委、应急厅、市场监管局、消防救援总队、通信管理局、气象局、电力公司、国家管网集团驻豫企业、中石化河南石油分公司、中石油河南销售分公司、中石油天然气销售河南分公司、中石化天然气分公司河南天然气销售中心及事发地市级政府有关负责人组成。

省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调整成员单位。在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需要非指挥部成员单位参与的,由省指挥部报请省委、省政府协调处理。

省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是省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主任由省发展改革委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2.1.1 现场指挥部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后,省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根据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工作。现场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由省指挥部总指挥视情况指定。成员由相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及事发地市级党委、政府负责同志担任。

各地应急指挥机构和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人员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国家已成立油气管道应急指挥部或已派出指导、协调工作组的,省指挥部在国家油气管道应急指挥部的领导或工作组的指导下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1.2 处置工作组

现场指挥部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工作组,省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本单位职责,牵头或参与工作组相关工作。根据应对工作需要,省指挥部可适当调整工作组成员单位。

(1)综合协调组: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公安厅、工业和信息化厅、交通运输厅、应急厅和事发地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参加。主要负责信息收集汇总和报告,救援队伍调集及重大事项协调等工作。

(2)抢险救援组:由省应急厅、消防救援总队牵头,省公安厅、生态环境厅、市场监管局和事发地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参加。负责统筹制定并实施抢险救援方案,开展现场救援和抢险处置等工作。

(3)治安保卫组:由省公安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和事发地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参加。负责突发事件现场治安管理和警戒工作,维护现场秩序;负责现场交通管控,及时疏导车辆、疏散人员,引导救援人员、车辆快速有序通行等工作。

(4)医学救援组:由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民政厅和事发地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参加。主要负责调集医疗队伍,组织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等工作。

(5)信息舆情组:由省委宣传部牵头,省委网信办、省发展改革委、公安厅、应急厅和事发地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参加。主要负责突发事件新闻发布、舆情引导处置等工作。

(6)善后处置组:由省民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应急厅、财政厅和事发地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参加。主要负责事故伤亡家属接待、伤亡抚恤、经济补偿协调等工作。

(7)应急物资保障组:由省应急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民政厅、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市场监管局、通信管理局、电力公司和事发地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参加。负责通讯、电力、交通、装备等各类应急物资的保障工作。

(8)油气供应保障组: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中石化河南石油分公司、中石油河南销售分公司、中石油天然气销售河南分公司、中石化天然气分公司河南天然气销售中心、国家管网集团驻豫企业和事发地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参加。负责事发地及受影响区域的油气应急供应等工作。

(9)专家技术服务组:由省发展改革委、应急厅牵头,省公安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消防救援总队、气象局和事发地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参加。负责协调调集应急救援所需专家、技术人员,组织制定现场应急救援方案、险情处置技术方案,解决应急救援中出现的重大技术难题等工作。

2.2 市、县级应急指挥机构

市、县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要明确相应组织指挥机构和各部门(单位)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跨行政区域的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由各有关行政区域政府共同负责,或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政府负责。

需要省政府协调处置的跨市级行政区域的油气管道突发事件,由有关市级政府向省政府提出请求,或由有关市级发展改革委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请求,省发展改革委向省政府请示后确定。

2.3 企业应急指挥机构

油气管道运营企业是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应对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应急指挥机构,加强管道运行监测;针对可能发生的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定期开展应急演练;组建专(兼)职抢险救援队伍,建立与相关单位信息共享和应急联动机制,负责油气管道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按照各级政府应急指挥机构要求参与现场应对工作。

2.4 专家组

各级应急指挥机构要设立专家组,由从事油气管道运行相关领域的技术、安全和应急管理专家组成,必要时可邀请防洪、消防救援、卫生健康、反恐防暴和水文、地质等专业专家参加,为油气管道突发事件的预警、应急处置、调查处理等工作提供咨询和技术支持。

3 预防和预警

3.1 预防

3.1.1 政府部门预防要求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其他负有管道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油气管道运营企业存在风险的日常监测,并加强对可能导致突发事件的风险信息的收集、分析和研判,及时将可能引发油气管道突发事件的信息告知运营单位。

3.1.2 企业预防要求

油气管道运营企业要建立健全油气管道突发事件预防预警机制,根据油气管道突发事件特点和规律,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出现可能影响管道运行安全的情况时,要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并报告当地发展改革委。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按照油气管道突发事件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划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

(1)Ⅰ级预警:油气管道本体受到极其严重损坏或相关自然灾害管理部门发布预警信号,经研判,可能发生特别严重影响的管道油气泄漏、火灾或爆炸事件。

(2)Ⅱ级预警:油气管道本体受到严重损坏或相关自然灾害管理部门发布预警信号,经研判,可能发生严重影响的管道油气泄漏、火灾或爆炸事件。

(3)Ⅲ级预警:油气管道本体受到较严重损坏或相关自然灾害管理部门发布预警信号,经研判,可能发生较大影响的管道油气泄漏、火灾或爆炸事件。

(4)Ⅳ预警:油气管道本体受到一定损坏或相关自然灾害管理部门发布预警信号,经研判,可能发生一定影响的管道油气泄漏、火灾事件。

3.2.2 预警发布

县级以上政府或政府授权相关部门负责油气管道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发布工作。

各级发展改革委负责预警信息处理和向本级政府提出相应的预警信息发布建议等工作。

Ⅰ级、Ⅱ级预警信息由省政府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发布;Ⅲ级预警信息由市级政府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发布;Ⅳ级预警信息由县级政府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发布。

县级以上政府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要及时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向本行政区域的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受到影响的相关行政区域。

3.2.3 预警响应

预警信息发布后,事发地政府及相关部门、油气管道运营企业要根据预警级别和各自职责,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进行分析研判,预估事件的影响范围、强度和危害程度。

(2)加强监测。油气管道运营企业要组织专业管理人员和一线工作人员加强对管道及附属设施的监测、巡护,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

(3)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针对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限制使用事发地周边有关场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示标志,及时告知公众避险和人身防护常识、措施。

(4)应急准备。视情况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组织有关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支援力量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调集、筹措应急救援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5)安全保障。组织力量加强对油气管道重点地段、重要部位和重要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不发生影响社会经济秩序和群众基本生活的大规模供油、供气中断事件。

(6)舆论引导。及时发布事件最新动态,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舆情监测。必要时,向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公众发布警告和劝告,以及避免或减轻危害的指导建议。

3.2.4 预警调整和解除

油气管道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的发布单位要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油气管道突发事件或危险已经消除的,要立即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4 信息报告

4.1 报告程序和要求

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管道运营企业负责人要在1小时内向事发地发展改革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管责任的相关部门报告。油气管道突发事件涉及暴恐袭击、人为破坏造成的,要同时向公安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可以直接向事发地县级以上政府报告。事发地发展改革部门获悉油气管道突发事件信息后,要立即核实事件的信息来源、发生时间、地点、事件起因和性质、油气泄漏量、人员伤亡情况、周边地理、社会和环境等受影响情况以及事件发展趋势、先期处置情况等,并对突发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向上级发展改革部门和同级政府报告,并通报同级其他负有油气管道监管责任的部门,必要时可越级上报。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已经或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发展改革部门要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发展改革部门。

对初步认定为特别重大或重大油气管道突发事件的,事发地市级或县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在1小时内向本级党委、政府和省发展改革委报告。省发展改革委接到报告后要立即进行核实并在1小时内报告省委、省政府和国家相关部门。

对初步认定为较大油气管道突发事件的,事发地市级或县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在2小时内向本级党委、政府和省发展改革委报告。省发展改革委接到报告后要立即进行核实,并视情报告省委、省政府。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油气管道突发事件的,事发地发展改革部门要在4小时内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发展改革委报告。

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要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各级政府接到报告后,要根据油气管道突发事件的响应级别向上一级政府报告。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油气管道突发事件,事发地发展改革部门要按照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油气管道突发事件涉及居民小区、学校、医院、车站、商场等人员密集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2)油气管道突发事件有可能对省内黄河、淮河等流域干流以及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影响的;

(3)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4)油气管道突发事件超出事发地市级应对能力,需要大范围甚至全省调集应急力量和资源应对的;

(5)油气管道突发事件有可能发展成为重大或特别重大级别的;

(6)事发地发展改革部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油气管道突发事件。

上级政府及发展改革部门先于下级政府及发展改革部门获悉油气管道突发事件信息的,可以要求下级政府及其发展改革部门核实并报告相应信息。下级政府及其发展改革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报告信息。

4.2 报告内容与方式

油气管道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初报为发现或获悉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后的首次上报,续报为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的补充上报,处理结果报告为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处理完毕后的上报。

(1)初报应当报告油气管道突发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简要经过,人员受害情况、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事件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

(2)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事件处置进展等情况。

(3)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置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事件潜在或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油气管道突发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先通过电话报告,但要在规定时间内补充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中应当写明突发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对情况不够清楚、要素不全的特别重大、重大油气管道突发事件信息,以及发生在敏感区域、特殊时期事件信息或可能演化为重大、特别重大油气管道突发事件的信息,不受分级标准限制,要边报告、边核实。无法立即核实清楚的,要先报告并注明“正在核实中”,同时指定专人跟踪核实上报。

4.3 信息通报

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已经涉及或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政府及发展改革委要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政府及发展改革委。接到通报的政府及发展改革委要及时调查了解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报告事件信息。事件影响范围可能超出本省行政区域的,由省政府或省发展改革委向涉及的省政府或省发展改革委通报有关情况。

5 应急响应与处置

5.1 先期处置

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发生后,油气管道运营企业要立即采取有效处置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应急救援力量营救遇险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采取关闭、停输、封堵、围挡、喷淋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油气管道,防止泄漏油气蔓延扩散,同时做好管道泄漏油气的回收、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及时向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提供有关现场资料、事件情况等信息,迅速开展分析、评估,并会同专业救援力量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及建议。

相关部门接到报告后,要立即组织救援队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同级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情况。参与先期处置的有关部门、单位要依法及时收集、保全涉及油气管道突发事件的相关证据。

5.2 响应分级

根据油气管道突发事件的影响范围、危害程度和发展态势等,将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

5.2.1 Ⅰ级、Ⅱ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后,省指挥部要立即组织进行分析研判,对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认定达到特别重大、重大油气管道突发事件标准的,报请省政府分别决定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决定启动Ⅰ级、Ⅱ级响应后,由省指挥部紧急动员,向各有关单位下达指令,向事发地市、县级应急指挥机构核实有关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变化及应急工作进展情况,同时向国家相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事件情况和应急救援情况;根据国家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的部署,组织救援工作,并及时报告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等情况。

省指挥部根据应急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统一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按照专家组的建议,派出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调集事发地周边地区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

事发地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调集相关应急力量,在省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市级应急指挥机构设立的现场指挥部要服从或纳入省指挥部设立的现场指挥部。

5.2.2 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后,由事发地市级政府负责应对,市级应急指挥机构具体领导应急处置工作。市级应急指挥机构根据应急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省政府、省发展改革委报告油气管道突发事件情况和应急救援情况。省发展改革委接到报告后,及时掌握事件动态,上报省指挥部调集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随时待命。必要时,由省指挥部派出相关工作指导组参与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并为事发地应急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5.2.3 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后,由事发地县级政府负责应对,县级应急指挥机构具体领导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发生在敏感区域、特殊时期或可能演化为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根据危害情况、事件发展趋势等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5.3 响应措施

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地方政府、部门、单位要根据现场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或在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或其他必要的应急措施。

5.3.1 现场处置

(1)现场实施紧急封闭、封锁,实行交通管制,实施紧急避险,迅速疏散、撤离人群,转送受伤人员,划定可能受影响区域范围。

(2)立即清除现场火种,视风向、风速、水流、地形、地下空间和设施、周边环境以及油气泄漏量、扩散方向等因素,检测并估算警戒、隔离和防备距离。

(3)根据管道输送介质的不同特性,正确选择处置方法,防止事态扩大或次生灾害发生。

(4)配合管道专业救援队伍封堵漏点,清理泄漏的石油或天然气,抢修损毁管道。

(5)组织医疗救护力量及时救治受伤、中毒人员,必要时将受伤、中毒人员送往异地救治。

(6)组织相关领域专家指导现场救援工作,制定抢险救援、防范次生灾害的工作方案。

(7)环保、水利、气象等部门组织专业人员,对现场及附近的空气、土壤、水源、气象等加强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次生灾害发生。

(8)因暴雨、洪水或地质灾害造成油气管道及管道附属设施严重损毁发生事故的,要立即向本级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协调防汛专业救援力量协同参与抢险救援。

(9)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做好交通、通讯、电力、资金等保障工作。

(10)根据事件发展态势,决定启动石油天然气供应应急保障响应,协调相关油气保供企业按预案启动应急供应,保障民生供应不受影响。

(11)其他需要采取的措施。

5.3.2 社会动员

油气管道突发事件事发地县级以上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和物资等。临近行政区域市、县级政府根据需要动员社会力量,向受灾地区提供支援。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5.3.3 信息发布

发生油气管道突发事件时,事发地政府要在24小时内依托报纸、广播、电视、新媒体等媒介,采取发布新闻通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持续动态发布油气管道突发事件有关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对事件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的信息,要依法依规处理。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时,事发地政府要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信息发布工作由政府或政府授权的部门、单位负责。宣传、政府新闻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发布工作。未经政府或政府授权的部门、单位批准,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件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与突发事件发展或应急处置工作相关的虚假信息。

5.3.4 维护社会稳定

根据事件影响范围、程度划定警戒区,做好事发现场及周边环境的保护和警戒工作,维持治安秩序。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救灾物资存放等地点的治安管控。做好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必要时,按照有关规定报请当地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配合做好维稳工作。

5.4 响应终止

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经现场检测和专家组评估,认定突发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消除,事发现场的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已无继续的必要时,由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应急指挥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事发地市级政府要及时组织制定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按照规定对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组织保险机构及时开展理赔工作,尽快消除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影响,确保社会稳定。

6.2 事故调查

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发生后,要按照规定成立调查组,及时、准确地查明事故原因,确认事故性质,认定事件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和处理意见。其中,特别重大油气管道突发事件的调查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重大油气管道突发事件由省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并向省政府报告。法律、法规对事故调查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3 处置评估

较大、一般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响应终止后,事发地发展改革部门要及时组织有关单位、专家对事件处置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分析查找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形成应急处置评估报告报本级政府和省指挥部办公室。必要时,可由省政府委托有关部门提级开展处置评估。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评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重大突发事件由省有关部门进行评估,并向省政府报告。

7 应急保障

7.1 队伍保障

油气管道运营企业要建立油气管道突发事件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加强人员设备维护和应急抢修能力培训,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关政策措施,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市、县级政府要加强油气管道应急专家队伍建设,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

7.2 物资装备保障

各地政府要指导有关部门、油气管道运营企业加强应急装备物资储备,鼓励、支持加强社会化储备。油气管道运营企业要建立油气管道应急装备物资储备信息数据库,准确掌握应急物资及装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存放位置等信息,定期核查并实行动态管理。要合理优化应急抢险队伍和应急物资部署,确保事件发生后能够及时响应、有效应对。

7.3 资金保障

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事件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或责任暂时无法明确的,由事发地县级以上政府负责解决。油气管道运营企业要做好事件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各级政府要积极探索应急救援工作市场化运作模式并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7.4 技术保障

支持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监测先进技术、装备研发和运用。鼓励建立各级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技术平台,提升油气管道突发事件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损害评估等工作的智能化和数字化水平。油气管道运营企业要加大技术、资金投入力度,充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物联网和5G等信息技术,提升管道运营和保护工作智能化水平,为油气管道突发事件信息收集、分析处理、损害评估等提供支撑。各级发展改革委要不断完善与管道运营企业的信息共享机制,提高应对反应能力。

7.5 交通运输保障

公路、铁路、航空、水运等主管部门要健全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等运输。公安部门要加强应急交通管控,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的车辆优先通行。

7.6 治安保卫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保障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现场治安秩序。在应急组织机构领导下,事发地公安部门要针对当地社情、民情,加强治安管理和重点地区、场所、人群、物资设备的安全防护,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事发地社会治安秩序。

8 预案管理

8.1 预案制定

县级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参照本预案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备案。油气管道运营企业要制定完善企业应急预案,并报管道所在地发展改革委备案,同时抄送同级应急部门。

8.2 演练与修订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在本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公安、应急、卫生健康、消防救援等部门开展预案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对预案进行评估和修订。如预案发生重大调整,要及时按照新的预案开展演练。

8.3 宣传培训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油气管道保护培训工作,不断提高专业化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油气管道运营企业要将应急教育培训纳入日常管理工作,向员工和社会公众告知油气管道的潜在危险性及发生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开展突发事件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培训。

9 附则

9.1 事件分级标准

(1)特别重大油气管道突发事件(Ⅰ级)。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影响特别严重的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

(2)重大油气管道突发事件(Ⅱ级)。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影响严重的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

(3)较大油气管道突发事件(Ⅲ级)。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影响特别比较严重的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

(4)一般油气管道突发事件(Ⅳ级)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有一定影响的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

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省指挥部、办公室及成员单位职责

附件

省指挥部、办公室及成员单位职责

一、省指挥部职责

(一)研究确定特别重大、重大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

(二)统一领导、指挥、协调特别重大、重大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三)负责发布特别重大、重大突发油气管道事件的重要信息。

(四)审议指挥部办公室提请审议的重要事宜。

(五)向省政府及国家有关部门报告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六)指导各地开展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二、省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一)贯彻落实省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收集、汇总、分析特别重大、重大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信息,及时向省指挥部及其有关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二)组织、指挥、协调特别重大、重大油气管道突发事件的预防、处置工作,对特别重大、重大油气突发事件进行核查、认定,检查有关部门应急准备工作落实情况。

(三)负责编制省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四)组织油气管道应急相关宣传、培训和演练。

(五)管理省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库。

(六)参与重大以上油气管道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七)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省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省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全省油气管道突发事件的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协调相关单位及时、准确发布权威信息,根据需要适时举行新闻发布会,会同相关部门做好舆情研判处置工作,积极有效引导舆论。

省委网信办:负责配合开展油气管道突发事件网上舆情监测,指导相关单位及时回应、引导网上舆论;做好重大敏感网络舆情调控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贯彻落实省指挥部决定和部署,督促落实省指挥部议定事项和工作安排,做好省指挥部日常工作;指导相关地方油气管道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及应对工作;指导、监督油气管道运营企业履行管道安全保护主体责任,配合做好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协调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发生后本省石油、天然气资源调度工作,保障供应安全;参与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处置协调、原因分析、调查和总结评估。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协调做好工业应急物资的生产、征购等工作。

省公安厅:负责组织、指导做好事发地社会治安管理、道路交通管控等工作;组织协调警力配合开展抢险救援,帮助疏散人员;监督指导重要目标、重点部位治安保卫工作;依法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参与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原因分析、调查和处理工作。

省民政厅:负责组织、指导事发地及时按规定将经应急部门应急期救助和过渡期救助后基本生活仍存在较大困难的受灾群众纳入民政领域社会救助范围。

省财政厅:负责应由省级承担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资金的预算安排和管理工作,依法依规保障应急救援工作所需经费。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指导油气管道运营企业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制定应对措施。

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组织、指导事发地开展环境保护应急监测工作,分析研判事故现场污染状况及趋势变化,指导因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引发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工作。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协助和指导受损害或受威胁的房屋建筑、市政公用设施等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协调、指导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工作。

省水利厅:负责组织、指导水情、汛情监测预报预警发布工作,指导油气管道山洪灾害防治和水利水毁工程修复工作。

省卫生健康委:负责事故应急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工作,并为事发地医疗卫生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省应急厅:负责指导有关部门和企业做好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演练等工作;指导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能力建设,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重大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依法会同相关部门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协调相关特种设备专家配合开展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为事故现场施救提供技术支持;依法组织或参与相关特种设备事故原因分析、调查和处理工作。

省消防救援总队:负责指导事故现场救援工作,组织消防救援队伍开展人员搜救。

省气象局:负责组织、指导事发地气象条件应急监测,分析研判事故现场气象要素变化趋势,提供事发地气象监测预报预警信息。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督促、指导、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铁塔公司确保油气管道沿线的通信设施安全,做好通信设施维护、抢修工作,保障应急期间通信畅通。

省电力公司:负责指导供电企业对油气管道突发事件中所管辖运维的供电设施设备实施抢险救援,对油气管道运营企业自有供用电设施抢修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为现场抢险救援提供临时应急电力保障。

中石化河南石油分公司、中石油河南销售分公司、中石油天然气销售河南分公司、中石化天然气分公司河南天然气销售中心:负责制定相关应急预案,确保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发生后全省石油、天然气供应稳定。

国家管网集团驻豫企业:负责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发生后,石油、天然气干线管网的管输应急调度,确保石油、天然气资源输送不受影响,保证全省石油、天然气供应稳定。

河南省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政府、企业与社会组织分工明确、责任到位、常备不懈的全省天然气供应应急保障体系,提高我省天然气供应应急保障能力,准确、及时、有效处置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以下简称供应突发事件),保障人民群众正常生活和企业安全生产,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天然气利用政策》《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河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供应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建立省政府统一领导,市、县级政府属地管理,上下游企业履行保供主体责任,职责明确、密切配合的供气安全保障体系。

(2)快速反应,保障有力。建立健全供应突发事件快速反应、协调联动机制,完善天然气储存调峰设施,按照“保民生、保公用、保重点”的要求,形成科学高效的天然气应急保障体系,最大限度降低紧急状态下天然气供应短缺对人民生活和经济发展的影响。

(3)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和应急、常态和非常态相结合,落实天然气供应安全管理责任制,加强隐患排查整改,做好应对供应突发事件各项准备工作。

1.5 事件分级

按照严重性和受影响程度等因素,供应突发事件分为四级: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

1.6 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我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与我省其他领域专项应急预案相互衔接。其下级预案包括市、县级政府和省、市、县级有关部门及企事业单位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本预案与其下级预案共同组成我省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2 应急指挥体系

2.1 省级应急指挥机构

省政府成立省供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供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省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副省长担任,副总指挥由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省指挥部成员由省委宣传部、网信办、省发展改革委、应急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气象局、消防救援总队分管负责同志和中石油天然气销售河南分公司、中石化天然气分公司河南天然气销售中心和国家管网集团驻豫天然气管道企业等天然气供应、管道企业(以下统称天然气保供企业)有关负责人。

省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调整成员单位。在处置供应突发事件过程中需要非指挥部成员单位参与的,由省指挥部报请省委、省政府协调处理。

省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是省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主任由省发展改革委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2.2 现场指挥部

发生供应突发事件后,省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根据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工作。现场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由省指挥部总指挥视情况指定。成员由相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及事件影响范围区域市级党委、政府负责同志担任。

2.3 市、县级应急指挥机构

市、县级政府要成立供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供应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应急响应、后期处置等应对工作,要明确应急指挥机构和各部门(单位)职责分工,统筹制定本行政区域天然气供应政策措施,组织防范应对供应突发事件。

发生供应突发事件后,受事件影响行政区域政府负责应对,应急指挥机构具体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事发地政府可报请上一级政府指导开展供应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协调应急救援队伍、专家和天然气资源等。需省政府协调处置的,由市级政府向省政府提出请求,或由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请求。

2.4 天然气保供企业应急指挥机构

天然气保供企业是供应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主体,要建立健全应急指挥机构,加强天然气供应监测;针对可能发生的供应突发事件,完善预案体系,组织应急演练;做好天然气供应风险评估和供应环节隐患排查工作;组织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工作,配合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做好供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5 专家组

各级应急指挥机构要设立专家组,参与天然气供应过程调查、分析、预测、研判和评估,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3 监测和预警

3.1 监测

3.1.1 政府部门监测要求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密切监测本行政区域内天然气运行和平衡情况,及时掌握供需动态,加强与气源方的联系,做好气源平衡或调剂工作,及时将相关信息报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要通过全省调配、压非保民、利用储气调峰体系等方式,稳定全省供气秩序。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气象、洪涝、地震、地质等灾害及其他安全危害因素监测,及时准确提供监测和预警信息。

3.1.2 保供企业监测要求

天然气保供企业要加强天然气基础设施、设备运行和上游供应等情况监测,分析对天然气运行可能造成的影响,预估可能影响的范围和程度,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发展改革部门。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按照天然气供需矛盾引发天然气限供、停供发生的可能性、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划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预警,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3.2.2 预警发布

省指挥部办公室监测到全省天然气供应异常或接到省内任何行政区域内天然气出现紧急状态的报告后,立即组织调查核实,指导有关方面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事态进一步扩大。同时,判明情况,及时向省指挥部提出预警发布建议。

Ⅰ级、Ⅱ级预警信息由省政府或由省政府授权省指挥部发布;Ⅲ级预警信息报省政府同意后,由省指挥部发布;IV级预警信息报省指挥部同意后,由省指挥部办公室发布。

3.2.3 预警响应

进入预警期后,受事件影响行政区域政府及相关部门和天然气保供企业视情况采取以下预防性措施:

(1)准备或直接启动相应应急预案,降低引发天然气供应异常和紧张的可能性;

(2)加强天然气供应设施设备运行监测,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3)组织对天然气供应各环节进行分析评估,预测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事件级别;

(4)向可能受到天然气供应异常影响的用户发布停、限供气警示,视情或直接调用天然气储备,做好相关区域内天然气应急联动准备,全力保障民生和不可中断用户用气;

(5)对可能引发事故的情形,组织有关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人员进入待命状态,调集、筹措应急处置所需物资及设备;

(6)加强舆情监测,主动回应热点问题,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预防性措施。

3.2.4 预警调整和解除

预警信息的发布单位要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和措施实施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供应突发事件或危险已经解除的,按照“谁发布、谁解除”的原则,由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4 信息报告

发生供应突发事件后,相关天然气保供企业要立即将事件原因、影响范围、天然气供需现状、可能限停用户、发展趋势、拟采取的措施等情况向受事件影响行政区域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城镇燃气主管部门报告,并视情况通知重要用气用户。市级发展改革部门接到报告后,要在1小时内向本级政府报告,同时上报省发展改革委。经研判达到较大级别以上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的,省发展改革委要立即向省政府报告。

5 应急响应与处置

5.1 先期处置

预警信息发布后,根据预警级别和导致紧急状态的不同原因,省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分析研判可能对居民生活和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及危害程度,研究提出应急处置措施建议,并向省指挥部报告。因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影响天然气供应的,事发地政府要根据事件紧急程度,视情启动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开展处置工作。

5.2 分级响应

根据供应突发事件的影响范围、危害程度和发展态势等,将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

5.2.1 Ⅰ级、Ⅱ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供应突发事件后,由省政府负责启动Ⅰ级、Ⅱ级响应,根据应急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省指挥部负责启动供应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同时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的部署,启动相应的供应应急预案。启动Ⅰ级、Ⅱ级响应应当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

(1)加强与受影响区域市、县级应急指挥机构、发展改革部门的信息联络,核实有关情况,并按规定上报供应突发事件变化及应急工作进展情况。

(2)省指挥部办公室要密切关注天然气供应应急处置进展情况,及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省政府报告供应突发事件情况和应急处置情况。

(3)省指挥部组织研判供应突发事件发生形势,制定处置措施,并根据天然气供需情况及时调整应急方案。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4)省指挥部视情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组织、协调、指导开展供应应急处置工作。

(5)指导市、县级应急指挥机构做好供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落实各项保供应急措施。各相关单位全力配合,共同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全力保障民生用气。

(6)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加强应急值守,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及时将工作情况报本级政府和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应急响应期间一天一报,紧急情况随时报告。

(7)市、县级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统筹当地天然气储备资源,在省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2.2 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供应突发事件后,由省指挥部报经省政府同意后,根据事态情况立即启动相应的供应应急预案;组织进行分析研判,对供应突发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部署应急处置工作,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满足民生用气需求。必要时,省指挥部派出工作组指导各地应急处置工作。各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按规定将处置信息报本级政府和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

5.2.3 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Ⅳ级)供应突发事件后,由省指挥部办公室报经省指挥部同意后,根据事态情况启动相应的供应应急预案,落实各项应急措施,防止受影响范围扩大,保证民生用气不受影响。

5.2.4 扩大应急

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后,仍不能有效控制供应突发事件时,有关地方要及时向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报告,请求支援,扩大应急;超出省政府处置能力的,由省政府报请国务院及相关部委支援。

5.3 响应措施

供应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地方政府、部门、单位要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或在预警行动的基础上,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5.3.1 应急处置

(1)应急响应启动后,根据响应级别和导致供应突发事件的原因,省指挥部组织分析研判对居民生活、经济社会的影响及危害程度,研究提出应急处置措施建议。

(2)根据需要成立工作组和专家组赴保供一线组织、协调、指导市、县级应急指挥机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省政府报告相关处置情况。

(3)省指挥办公室加强与受事件影响行政区域市、县级应急指挥机构、发展改革部门的信息联络,核实有关情况,并按规定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省政府报告供应突发事件情况和应急处置情况。

(4)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要加强天然气运行监控和调度,研判供应突发事件发展趋势,统筹调配气源和储备资源,落实各项保供应急措施。各相关单位要全力配合,保障供应平稳。

(5)各级应急指挥机构要加强应急值守,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及时将工作情况报本级政府和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应急响应期间一天一报,紧急情况随时报告。

(6)市、县级政府要结合实际,统筹本地天然气储备资源,在省指挥部的指导下,按照天然气供应“保民生、保公用、保重点”原则和调峰用户清单进行供应处置,确保民生及重点用户安全生产用气,保障天然气供应平稳。

(7)各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5.3.2 社会动员

县级以上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供应突发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邻近行政区域市、县级政府要根据需要,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提供救助。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审计、监察部门要对捐赠资金、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5.3.3 信息发布

发生供应突发事件后,各级政府要根据相关规定和国家有关要求发布事件情况和处置措施,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对事件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的信息,要依法依规处理。

信息发布工作由政府或政府授权的部门、单位负责。宣传、政府新闻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发布工作。未经政府或政府授权的部门、单位批准,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件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与突发事件发展或应急处置工作相关的虚假信息。

5.3.4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受影响地区的社会治安秩序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应急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受影响群体、单位与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5.4 应急终止

供应突发事件得到有效处置,经评估短期内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由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单位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供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规定,及时返还被征用的物资和装备;造成毁损、灭失的,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6.2 调查评估

供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县级以上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要组织有关单位对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损失、影响和应急保障、预防预警、应急处置、恢复重建等方面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

7 应急保障

7.1 调峰能力保障

按照国家《天然气利用政策》,各地要加强调峰能力建设,按照不少于所辖区域内城市燃气企业高峰日用气量30%形成用户调峰能力,分层级制定“压非保民”应急预案,细化至终端用气企业并明确不同层级预案启动条件和程序,科学确定压减次序。调峰终端用气企业清单及预案报市级政府同意后报省发展改革委。

7.2 储气能力保障

根据《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各地政府要至少形成不低于保障本行政区域年日均3天用气量的应急储备能力,城镇燃气企业要形成不低于保障本供气区域年用气量5%的应急储气能力。

7.3 应急队伍保障

天然气保供企业要建立天然气供应应急专业队伍,加强设备维护和应急抢修技能培训,定期联合上下游企业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各地政府要根据需要组织动员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通信、交通、供电、供热等其他专业应急队伍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强化应急力量支援保障。

7.4 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通信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通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公司保障应急期间通信网络安全畅通。交通运输部门要健全应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运输。公安部门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

7.5 技术和资金保障

天然气保供企业要提高应急能力,加大先进技术研发和应用力度,加强应急信息化平台建设,完善天然气安全运行体系。自然资源、水利、气象、地震等有关部门要为应急处置提供必要的气象、地质灾害、水文等服务。财政等有关部门和天然气保供企业要按照规定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8 预案管理

8.1 预案制定

县级以上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参照本预案制定本级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备案。天然气保供企业要制定应急预案,并按规定报当地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送应急部门。

8.2 演练与修订

各级政府要组织发展改革、城镇燃气主管等部门和天然气保供企业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有针对性的应急演练,根据演练情况对预案开展评估,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

8.3 宣传培训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做好应对供应突发事件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9 附则

9.1 事件分级标准

(1)特别重大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Ⅰ级)。因突发事件或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全省天然气供需缺口超过前一个供暖季高峰日20%以上,并对全省或局部区域经济社会正常运行造成特别严重威胁。

(2)重大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Ⅱ级)。因突发事件或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全省天然气供需缺口达到前一个供暖季高峰日10%以上20%以下,并对全省或局部区域经济社会正常运行造成严重威胁。

(3)较大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Ⅲ级)。因突发事件或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全省天然气供需缺口达到前一个供暖季高峰日5%以上10%以下,并对全省或局部区域经济社会正常运行造成较大威胁。

(4)一般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Ⅳ级)。因突发事件或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全省天然气供需缺口出现紧缺但未超过前一个供暖季高峰日5%,并对全省或局部区域经济社会正常运行造成一定威胁。

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省指挥部、办公室和成员单位职责

附件

省指挥部、办公室和成员单位职责

一、省指挥部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供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应急决策和部署,研究全省天然气供应保障重大应急决策。

(二)统一领导、指挥全省供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召集成员单位进行会商,对供应突发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部署相关工作。

(三)启动、调整和终止应急响应。

(四)统一组织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五)向省委、省政府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汇报有关情况。

(六)督促各地落实供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部署。

二、省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省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贯彻落实省指挥部决定和部署,指挥、协调省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相关市级应急指挥机构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二)汇总、上报应急处置等情况,提出应急处置方案。

(三)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分析事件发展趋势,评估损失及影响情况。

(四)承担省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省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省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全省供应突发事件的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协调相关单位及时、准确发布权威信息,根据相关规定及需要适时举行新闻发布会,会同相关部门做好舆情研判处置工作,积极有效引导舆论。

省委网信办:负责配合开展供应突发事件网上舆情监测,指导相关单位及时回应、引导网上舆论;做好重大敏感网络舆情调控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落实省指挥部决定和部署,督促落实省指挥部议定事项和工作安排,做好省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全省天然气运行监测和协调工作,及时处理影响正常运行的有关问题;负责争取资源和全省资源调配;组织制定和实施应急状态下天然气供应方案;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

省财政厅:负责保障省级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所需经费,做好应急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城市燃气(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市政公用设施的规划建设、安全和应急工作。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协调应急状态下由其承担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工业用户的应对工作。

省商务厅:负责协调应急状态下商业、服务业用户的应对工作。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

省公安厅:负责组织指导受供应突发事件影响行政区域的公安机关做好治安秩序维护工作,协助组织人员紧急转移,配合做好现场救援工作。

省生态环境厅:负责指导因突发事件引发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工作。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协调有关单位配合做好城市燃气市政公用设施应急状态下的运输保障工作。

省民政厅:负责组织指导有关地方及时按照规定将经应急部门应急期救助和过渡期救助后基本生活仍存在较大困难的受灾群众纳入民政领域社会救助范围。

省应急厅:负责组织天然气输气管道(城镇燃气及农村“气代煤”管道除外)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负责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省气象局:负责及时分析、预测、发布天气预报和极端天气预警信息;根据授权,通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向特定用户或特定范围发布天然气供应预警信息。

省消防救援总队:负责指导督促消防救援机构统一组织、指挥火灾现场扑救工作,参加突发事件应急救援。

天然气保供企业:负责制定本企业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执行应急状态下天然气调拨、输送、供应等方面的指令及在应急状态下的应对措施;加强天然气主干管道应急队伍建设,维护天然气重要设施、重要部位安全;负责区域内天然气供应和资源协调,及时报送天然气气源供应总体情况;按照省指挥部要求做好资源调拨和应急处置工作,服从省指挥部对天然气供应的临时调度,保障天然气供需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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