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征求《河南省审计系列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 审计系列专业 人才队伍建设,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 审计系列专业 人才的能力水平, 推动审计工作高质量发展, 在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们会同省 审计厅 对《 河南省审计系列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标准(征求意见稿) 》进行了修订完善。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 请于 2023 年 7 月 19 日前将修改意见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形式反馈 我们。

联系 地址 : 河南省 郑州市正光路 11 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才评价开发处

联系电话: 0371-69690 423 、 0371-69690098

邮箱: hnrszgb@163.com

邮编: 450018

 

2023 年 6 月 19 日

 

河南省审计系列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标准

(征求意见稿)

 

正高级审计师职称评价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 加强高素质专业化审计人员队伍建设,科学客观公正评价审计专业人员 , 推动审计工作高质量发展, 根据国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政策精神,结合 我省 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 河南省 各类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中取得高级审计师职称且从事审计相关工作的人员 。 离退休人员、 公务员 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    评审工作 实行面试 答辩 与 专家 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式, 必要时可对申报对象进行实地考察 。

 

第二章 申报评审

 

第四条 基本 标准和 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

(二)具备良好的审计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 自觉运用新理念和新技术,提高审计工作水平。

( 三 )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 四 ) 一般应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 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审计师职称后从事与高级审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 5 年。

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在参加正高级审计师职称评审时,可视同具备高级审计师职称。

第五条 审计工作经历

取得高级审计师职称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 担任企事业单位总审计师或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

     (二)担任社会审计中介机构负责人或审计业务部门负责人。

( 三 ) 担任 5 个以上大中型审计项目的审计组长、副组长、主审,或主持 5 个以上大中型审计项目。

第六条 审计业绩成果

取得高级审计师职称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 一 )主持或 担任组长、副组长、 主审的 大中型 审计项目 中 , 有 1 项以上 被审计署评为优秀或表彰审计项目,或 1 项以上被省审计厅评为优秀审计项目,或 2 项以上 被 省审计厅 评为 表彰 项目。  

( 二 )主持或 担任组长、副组长、 主审的 大中型 审计项目 中 , 发现重大违纪违规问题线索 3 项以上 , 或本人直接发现 发现重大违纪违规问题线索 2 项以上, 依法依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 并被立案 , 且 成为案件审理的重要依据。

( 三 )主持或 担任组长、副组长、 主审的大中型审计项目 中 , 所反映问题具有典型性或预见性,所提出建议对促进整改、完善制度机制、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具有推动作用 , 1 项以上被审计署或国务院其他部门或省政府采用,或者 2 项以上被省审计厅或省政府其他部门或省辖市政府采用,并取得显著成效。

( 四 ) 担任企事业单位内审部门负责人或主持企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工作期间, 在审计监督、内部控制、防范风险、维护经济安全和提高效益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业绩突出,其创新方法在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推广交流,或得到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认可。

(五)在社会中介机构执业,作为项目负责人组织、承担的大中型审计、资产评估、重组改制等项目,业绩突出,为受托单位改善管理、提高效益做出了重要贡献。

( 六 ) 因审计工作业绩 突出,个人或所领导的集体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 1 次以上,或者获得市级党委政府 、 省级工作部门表彰 2 次以上,或者获得县级党委政府表彰 3 次以上 (以上情形不包括各类通报表扬) 。

第七条 审计研究成果

取得高级审计师职称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 一 )在北京大学图书馆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目录》中所评选出的 审计相关专业 期刊上 或 国际标准刊号( ISSN ) 的审计相关专业国际期刊 上 独立 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审计 专业 论文 或调查报告 1 篇以上 。

( 二 )公开出版具有 统一 书号( ISBN )的审计专业著作,独立撰写 3 万字以上 ,并且至少为第三作者 ;或者公开出版有较高水平的审计教材,本人参与编写累计 8 万字以上。

(三) 主持、承担或 作为主要 执笔人开展 1 项以上省部级或 3 项以上市厅级审计或相关专业科研课题或政策性研究课题,并获得 1 项以上省部级或 2 项以上市厅级科研成果一等奖。

( 四 ) 主持、承担开发的大数据审计模型或创新审计技术方法 , 2 项以上被市厅级以上单位正式 采用或推广。

(五)主持、承担审计科研调研任务 。 研究成果在解决重大疑难问题、关键业务问题方面发挥重大作用,被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采用,或被同级党委政府领导批示采用。

 

第三章 绿色通道

 

第八条 具备大学 专科 以上学历,取得高级审计师职称满 3 年,至少有 1 个年 度考核为优秀,审计工作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的 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审计高端人才,以及在创新审计技术和方式方法、推动行业发展等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审计专业人员, 可以破格申报参加评审 。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资历年限或从事审计工作年限,截止 时间 为 申报正高级审计师当年 9 月 3 0 日。  

第十条 本 标准 所称大中型审计项目确认 : 企事业内审部门和中介机构组织的企业类审计项目参照申报人所报资料同期国家统计局关于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政府机关组织的审计项目主要指审计署或省审计厅统一组织由市级以上审计机关实施的区域性行业审计项目,省审计厅组织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属本科院校、省属大中型国有企业领导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市级以上审计机关组织的本地区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审计,以及其他相当规模的审计项目。

第十 一 条    本 标准中词语的特定解释:

(一) “ 审计相关工作 ” 是指 在审计及相关合规、稽核、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岗位工作;或者在会计、经济、统计、工程或教育科研等岗位工作,且有相关审计实践经验的。

( 二 ) “ 主持 ” 是指该项目或课题的总负责人,负责该项目或课题的全面工作,一般列项目或课题完成的第 1 位; “ 主要完成人 ” 是指项目或课题的主要参与者,应排名前 3 位。

( 三 )凡有 “ 以上 ” 的,均含本数量级。

第十二条 本标准 自下发之日 起 生效 。 原 《河南省审计系列正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豫 人社 办 〔 2019 〕 71 号 ) 同时废止。

 

 

 

 

 

 

高级审计师职称评价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 加强高素质专业化审计人员队伍建设,科学客观公正评价审计专业人员 , 推动审计工作高质量发展, 根据国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政策精神,结合 我省 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 河南省 各类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中从事审计相关工作的人员 。 离退休人员、 公务员 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 高级审计师 职称采取 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式 ,参加高级审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取得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并通过高级审计师职称评审,即具备高级审计师职称。

审计系列职称实行评聘分开。

 

第二章 考    试

 

第四条 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按照《审计署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 < 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规定 > 和 < 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 的通知 》(审人发 〔 2022 〕 18 号 )执行。取得会计师、经济师、统计师、工程师等相关专业中级职称,参加高级审计师考试时,可以视同具备审计师职称。

 

第三章 申报评审

 

第五条    基本标准和条件 :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

(二)具备良好的审计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 自觉运用新理念和新技术,提高审计工作水平。

( 三 )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四)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审计师职称后从事与审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 2 年;或具备硕士学位,取得审计师职称后从事与审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 4 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审计师职称后从事与审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 5 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审计师职称后从事与审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 6 年。

(五)取得全国或我省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合格 证明 且在有效期 之 内;

(六)具备其他系列副高级职称以上资格,在审计相关岗位从事审计相关工作满 2 年,可以视作符合规定的学历、年限条件,报名参加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符合条件人员相应参加审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

从事审计相关工作的公务员 参加 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合格证明,按照规定接受继续教育且未参加审计职称评审,后续首次转入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任职的,自转入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任职之日起 5 年内可以参加高级审计师职称评审。

第 六 条 审计工作经历

取得审计师 或相关专业中级职称 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担任审计项目 或审计 调查 项目 负责人或 主审 5 次以上。

(二)主持实施省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 1 项以上,或省辖市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 2 项以上,或县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 3 项以上。

(三) 担任省级党委、政府交办的专案审计项目主审 1 次以上,或担任省辖市级党委、政府交办的专案审计项目主审 2 次以上,或担任县级党委,政府交办的专案审计项目主审 3 次以上。

(四) 主持或承担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省辖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审计科研课题、政策研究课题、调查研究课题 2 项以上 ( 如果仅参与课题研究、其排名须在前五位 ) 。

第七条 审计业绩成果

取得审计师 或相关专业中级职称 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担任负责人或主审的 审计项目中, 有 1 项以上被省级以上审计机关评为优秀审计项目或表彰审计项目 ,或有 2 项以上被省辖市审计局评为优秀审计项目。

(二) 担任负责人或主审的 审计项目中, 有 1 项以上被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大型企业(集团公司)评为优秀审计项目。

(三) 作为主审或主要参加人(名次前三 ) 完成的 2 项以上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或专项审计报告,在企业的资产重组、股权转让、企业上市、新三版挂牌、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申报中被采用。

(四) 在 担任负责人或主审 的审计 项目 或审计调查 项目 中,所反映问题具有典型性或预见性,所提出意见建议对工作有指导意义,其中有 1 项以上 被 省政府采用,或有 2 项以上被省政府有关部门、省辖市政府采用,或有 3 项以上得到被审计单位或委托单位采用。

( 五 )主持或作为主审在审计工作中,发现重大违纪违规问题线索 2 项以上 , 或本人直接发现 发现重大违纪违规问题线索 1 项以上, 依法依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 并被立案 , 且 成为案件审理的重要依据。

( 六 ) 作为主要完成人制定本地区、本行业或本部门审计发展规划、审计工作制度或审计操作规程 3 项以上 ,并被正式批准实施。

( 七 ) 因 审计工作业绩突出,个人或所领导的集体获得 省辖 市级 以上 党委政府 表彰 1 次以上,或者 省级 以上 工作部门表彰 1 次以上,或者获得县级党委政府表彰 2 次以上 (以上情形不包括各类通报表扬) 。

第八条 审计研究成果  

取得审计师 或相关专业中级职称 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 一 )在北京大学图书馆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目录》中所评选出的 审计相关专业 期刊上或国际统一刊号 ( ISBN ) 的国外报纸或审计相关专业期刊上发表 1 篇以上(每篇不少于 2000 字,下同 ) 独立完成的审计专业论文、调查报告。

(二) 在国内统一刊号 (CN) 的非核心类报纸或审计相关专业非核心类期刊上,发表 3 篇以上独立完成的审计专业论文、调查报告。

( 三 )在正式出版社出版 具 有统一书号 (ISBN) 的审计专业著作,本人独立编写或参与编写 3 万字以上或参与编写一个完整章节以上 ; 或编写一部己正式出版的审计专业教材,本人独立编写或参加编写 5 万字以上。

(四) 独立完成审计论文、调查报告 1 篇以上获得省级以上审计机关组织的审计理论研讨三等奖以上, 2 篇以上获得省辖市审计局组织的审计理论研讨二等奖以上。

(五) 主持或承担的审计科研课题、 政 策研究课题、调查研究课题(如果仅参与课题研究,其排名须在前五位),有独到见解或理论创新,对审计或相关工作具有指导意义,其成果经同行专家鉴定,被认为具有国内或省内较高水平 。

( 六 )审计技术方法创新成果被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采用或推广。

 

第四章 绿色通道

 

第九条 参加高级审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 且在有效期内的 , 近三年 至少有 1 个年度考核为优秀,审计工作业绩显著、贡献突出 的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 以 适当放宽条件, 破格参加评审:

(一)因审计工作突出,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

(二)作为主要完成人取得的审计相关领域研究或实践成果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以上或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以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标准 中所规定的从事审计工作年限,其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 12 月 31 日。  

第十一条    相关专业中级 职称 指会计师、统计师、经济师( 包括房地产评估师、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不动产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房地产经济人、中级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 ) 、 工程师( 包括注册城乡规划师、注册测绘师、注册核安全工程师、一级注册建筑师、监理工程师、一级建造师、一级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 A 级 注册验船师、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一级注册计量师、中级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中级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机动车检测维修工程师、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师、设备监理师 )。

第十 二 条 标准中词语的特定解释:

(一) “ 审计相关工作 ” 是指 在审计及相关合规、稽核、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岗位工作;或者在会计、经济、统计、工程或教育科研等岗位工作,且有相关审计实践经验的。

( 二 ) “ 主持 ” 是指该项目或课题的总负责人,负责该审计项目或课题的全面工作,一般列项目或课题完成的第 1 位; “ 主要完成人 ” 是指项目或课题等的主要参与者,应排名前 3 位。

( 三 )凡冠有 “ 以上 ” 的,均含本数量级。

第十 三 条 本标准 自下发之日 起 生效 。 原 《河南省高级审计师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豫 人社 办 〔 2018 〕 113 号 )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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