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公开征求《河南省公共法律服务专业公证员职称申报评审条件(征求意见稿)》 修改意见的函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 和 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公证员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学识和业务能力,促进公证员队伍整体素质提高,激发公证员队伍创新创造活力,发挥公证员在我省法治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 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司法部《关于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 2021】59号)等文件精神 。 我们对《河南省公证员系列中高级职称评审条件(实行)的通知》(豫人社办【 2018 】 114号 )进行了修订, 现 面 向社会 公开 征求 各有关单位修改 意见 及建议 ,请于 8 月 21 日前将修改意见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形式反馈给我们。

联系方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才评价开发处(郑州市正光路 11号)、 省司法厅培训处(郑州市金水区经四路 8号 )

联系电话: 0371-69690198、0371- 65909601

邮箱: hn rs zgb@163.com   、 sft1007@163.com

邮编: 450018

2023年7月21日

 

 

河南省 公共法律服务专业 公证员职称申报评审条件 (试行)

( 征求意见稿 )

总   则

一、为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公证员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学识和业务能力,促进公证员队伍整体素质提高,激发公证员队伍创新创造活力,发挥公证员在我省法治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 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司法部《关于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 2021 】 59 号)文件精神 ,结合我省公证员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本条件。

二、本条件适用于我省所有执业公证员。

三、公证员系列职称名称为 : 四级公证员、 三级公证员、二级公证员、一级公证员。其中 , 四级公证员为初级职称, 三级公证员为中级职称,二级公证员为副高级职称,一级公证员为正高级职称。

四、公证员初级职称按照我省初定政策执行;中、高级职称采取面试答辩和专家综合评议的方法组织实施。

 

分   则

一、申报条件

( 一 ) 基本条件

1 、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

2 、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依法、规范、诚信执业。

3 、恪守公证员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勇于担当,勤勉敬业,廉洁自律,作风端正 。

4 、 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5 、 身体能够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6 、任现职以来 或近五 年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等次 。

7 、 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处分期内不得申报。

      (二) 学历和资历要求

1 、申报 四级公证员 , 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 1 ) 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 ,见习期满。

( 2 ) 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担任公证员满 1 年 。

( 3 ) 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担任 执业 公证员满 3 年。

2 、申报三级公证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 1 ) 具 备 大学本科学历 、 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 担任执业公证员 满 4 年。

     ( 2 ) 具 备 硕士 学位、第二学士学位, 担任执业公证员 满 2 年。

     ( 3 ) 具 备 博士学位。

3 、申报二级公证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 1 ) 具 备 大学本科学历 、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 ,担任 三级 公证员 满 5 年 。

     ( 2 ) 具 备 硕士学位 、 第二学士学位,担任 三级 公证员 满 5 年。

( 3 ) 具有博士学位,担任 三级公证员满 2 年 。

4 、申报一级公证员,具 备 大学本科 及 以上学历 或学士及以上学位 ,担任二级公证员 满 5 年。

5 、不具备规定学历,任职年限达到要求的人员可按照学历破格申报参评;任职年限未达到相应要求,业绩特别优秀的人员可按照我省相关“绿色通道”政策破格申报参评。

二、评审条件

( 一 ) 三级公证员评审条件

1 、专业理论知识,符合下列条件:

( 1 ) 熟练掌握公证相关法学理论和专业知识,能够准确理解、熟练运用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作制度。

( 2 ) 能 熟练 运用 公证理论解决公证实践中遇到的问题 。

2 、工作能力与经历,符合下列条件:

( 1 ) 具有较丰富的公证 管理 经验,能够独立负责某领域公证 业务 ,在推动公证机构依法决策、依法经营、依法管理方面作出一定贡献 。

( 2 ) 具有较丰富的公证 实 务经验,能够独立承办 各类 公证事项和 公证 事务。

( 3 ) 办证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 规范性文件 要求 , 公 证文书适用法律 正 确、 格式 规范、表述准确。

( 4 ) 能够 指导 四级 公证员 开展公证工作 。

( 5 )近三年内在 公证 质量检查中无不合格卷。

3 、工作业绩与成果,须符合下列条件 中的 2 条以上 ;破格人员须符合下条件中的 3 条以上。

     ( 1 ) 年均办理公证 100 件以上 , 其中公益类不少于 3 件 。

     ( 2 ) 在有国内统一刊号 (CN) 或国际统一刊号 (ISSN) 的报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 1 篇以上 ( 每篇字数在 2000 字以上 ) 。

     ( 3 ) 正式出版有统一书号 (ISBN) 的本专业学术论 ( 译 ) 著或法学教材 1 部以上 ( 本人撰写 1 万字以上 ) 。

( 4 )撰写的公证案例被司法部或中国公证协会采用 1 篇以上 。

( 5 )在知名网络媒体或平台账号上发表的正能量、理论性文章或论文论著等网络作品 1 件,点击率达到 10 万以上的,由 2 名同行专家联名推荐,作品质量由评委会专家综合评议界定为优秀。

( 6 ) 工作业绩突出,获得县级以上政府表彰奖励或省辖市级以上行业奖励。

     ( 7 ) 独立或者以课题负责人、主要参加者的名义,完成公证新业务应用对策报告、建议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政策建议、立法修改建议或者立法建议被采纳。

(二) 二级公证员评审条件

1 、专 业理论知识,符合下列条件:

( 1 ) 全面系统掌握相关法学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与公证业务相关的其他学科知识,全面了解掌握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作制度。

     ( 2 ) 有较强的理论研究能力,能够开展公证法律事务政策、实务研究,主持完成公证法律事务相关课题研究、调研报告,或参与公证法律事务相关重大课题研究、重大调研报告,有较高水平的代表性成果。

2 、工作能力与经历 , 符合下列条件:

( 1 ) 具有丰富的公证 管理 经验,在推动公证机构依法决策、依法运营、依法管理方面作出较大贡献 .

( 2 ) 具有丰富的公证 实 务 经验,办理过一定数量的有较大影响的公证法律事务,能够组织和协调处理较为重大、复杂、疑难公证法律事务。

( 3 ) 办证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要求 , 公证文书适用法律 正 确、 格式 规范 、 表述 准 确 。

( 4 ) 能够指导三级公证员开展公证工作。

( 5 ) 近三年内在 公证 质量检查中无不合格卷。

3 、工作业绩与成果,符合下列条件 中的 3 条以上 ;破格人员须符合下条件中的 4 条以上,且前 4 条须具备 2 条。

( 1 ) 年均办理公证 200 件以上 , 其中公益类不少于 5 件 。

     ( 2 ) 省 ( 部 ) 级三等以上社会科学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或获省辖市 ( 厅 ) 级本专业学术成果二等以上奖 1 项以上。

     ( 3 ) 办理全省有较大影响的疑难公证事项 2 件以上。

     ( 4 ) 在有国内统一刊号 (CN) 或国际统一刊号 (ISSN) 的报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 2 篇以上 ( 每篇字数在 2000 字以上 ) 。

     ( 5 ) 正式出版有统一书号 (ISBN) 的本专业学术论 ( 译 ) 著或法学教材 1 部以上 ( 本人撰写 2 万字以上 ) 。

( 6 )撰写的公证案例被司法部或中国公证协会采用 2 篇以上 。

( 7 )在知名网络媒体或平台账号上发表的正能量、理论性文章或论文论著等网络作品 2 件,点击率均达到 20 万以上的,由 2 名同行专家联名推荐,作品质量由评委会专家综合评议界定为优秀。

( 8 ) 参与法律、法规或政府规章的制定并颁布实施。

( 9 ) 工作业绩突出,获得省辖市 ( 厅 ) 级以上政府表彰奖励或省级以上行业奖励。

( 10 ) 独立或者以课题负责人、主要参加者的名义,完成公证新业务应用对策报告、建议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政策建议、立法修改建议或者立法建议被采纳 2 项以上。

( 三 ) 一级公证员评审条件

1 、专业理论知识,符合下列条件:

( 1 ) 具备系统、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精通本领域相关法规、政策及本单位相关制度,并掌握同本职工作相适应的其他学科知识。

( 2 ) 理论研究能力强,能够组织领导公证事务理论、政策和实务重大课题研究,取得重大研究成果,在推动公证制度改革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具有较高影响力的代表性成果。

2 、工作能力与经历,符合下列条件:

( 1 ) 具有丰富的公证管理经验,在推动公证机构依法决策、依法运营、依法管理方面作出 重大 贡献 .

( 2 ) 具有丰富的公证 实务 经验,能正确运用法学理论剖析、解决重大疑难公证事项 , 办理过一定数量的本专业领域有重大影响的公证法律事务。

( 3 ) 办证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要求 , 公证文书适用法律正确、 格式 规范、表述准确、逻辑性强 。

( 4 ) 工作 能力 突出,能够指导二级公证员开展公证工作。

( 5 ) 近五年内在 公证 质量检查中无不合格卷 。

3 、工作业绩与成果,符合下列条件 中的 4 条以上: 破格人员须符合下条件中的 5 条以上,且前 4 条须具备 2 条。

( 1 ) 年均办理公证 300 件以上 , 其中公益类不少于 8 件 。

( 2 ) 能够独立负责某领域的公证员管理工作,能够有效地组织和协调处理重大、复杂、疑难公证法律事务,能够办理、指导开拓新兴公证业务。 出色办理全省重大疑难公证事项 3 件以上,得到公证界专家公认,取得显著社会效益。

( 3 ) 参与法律、法规或政府规章的制定并颁布实施。

( 4 ) 省 ( 部 ) 级二等以上社会科学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或获省辖市 ( 厅 ) 级本专业学术成果一等奖 1 项以上。

( 5 ) 在有国内统一刊号 (CN) 或国际统一刊号 (ISSN) 的报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 3 篇以上 ( 每篇字数在 2000 字以上 ) 。

( 6 ) 正式出版有统一书号 (ISBN) 的本专业学术论 ( 译 ) 著或法学教材 2 部以上 ( 本人撰写 3 万字以上 ) 。

( 7 ) 撰写的公证案例被司法部或中国公证协会采用 3 篇以上 。

( 8 )在知名网络媒体或平台账号上发表的正能量、理论性文章或论文论著等网络作品 3 件,点击率均达到 30 万以上的,由 2 名同行专家联名推荐,作品质量由评委会专家综合评议界定为优秀。

( 9 ) 工作业绩突出,获得省 ( 部 ) 级以上政府表彰奖励或中国公证协会奖励。

( 10 ) 独立或者以课题负责人、主要参加者的名义,完成公证新业务应用对策报告、建议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政策建议、立法修改建议或者立法建议被采纳 3 项以上。

 

附   则

一、本条件中所规定的学历、任职年限、专业理论知识、工作能力与经历、业绩与成果的要求,须同时具备,相互之间不能交叉使用。

二、有数量级别概念的,凡是在某数量级别 “以上”者,均含本数量级别。条件中涉及数量的,须本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出具有效证明。

三、 不具备规定学历、任职年限达到相应要求的人员,可破格(学历破格)申报参评高一级职称,须面试答辩并按照评审条件多一条的要求对业绩进行综合评仪; 任职年限未达到相应要求、 业绩特别优秀的人员、可按照 我省职称评聘 “绿色通道”政策相关要求 , 破格(年限破格)申报参评相应层级职称评审,但 须 通过备案后方可申报参评。

四 、本条件所列刊物均不含增刊、专刊、特刊等。论文与论 ( 译 ) 著、业绩与成果须是任现职以来所取得的,论文为独著或第一作者。

四、取得经济效益者,须提供本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两级财务证明。

五、任现职期间,因工作失误出现错证、因审查不严出现假证情况的,任职期满后延缓 1 年,确有悔改表现者,方可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 ; 故意出具假公证的,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

六、 对在公证机构改革中由行政编制转为事业编制的公证员,可不受职称层级限制,依据学历资历条件和业绩成果直接申报评审相应级别职称。 须备案通过后方可申报参评。

七 、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原《河南省公证员系列中高级职称评审条件(实行)的通知》(豫人社办【 2018 】 114 号 )同时废止。 以往有关规定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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