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征求《河南省工程系列数字工程专业中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 加快建设适应新质生产力发展的科技人才队伍,推动我省数字产业的发展,培养造就素质优良、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数字产业人才队伍, 在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们会同省 大数据中心 修订了 《 河南省工程系列数字工程专业中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标准(征求意见稿) 》。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 请于 2024 年 8 月 30 日前将修改意见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形式反馈我们。

联系地址:河南省郑州市正光路 11 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才评价开发处

联系电话: 0371-6969 8701 、 69698292

           0371-69690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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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450018

 

2024 年 7 月 19 日

 

 

河南省工程系列 数字工程 专业

中高级职称申报评审 标准

( 征求意见稿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快建设适应新质生产力发展的科技人才队伍,推动我省数字产业的发展,培养造就素质优良、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数字产业人才队伍,全面提升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数字产业人才的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根据人力资源 和 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 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 2022 〕 60 号) 、 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豫办〔 2017 〕 53 号)、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 2019 〕 20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 数字工程发展 实际,制定本 标准 。

第二条   数字工程专业的人才评价遵循人才成长规律,以品德、能力、业绩、贡献为导向,重在社会和业内认可,突出对数字工程专业人才的工程研究、社会服务与综合素质的全面科学评价。

第 三 条   根据 数字 工程 体系的 专业技术 要求, 数字工程专业 分为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虚拟现实、区块链、数据安全以及数字化管理等 方向 。

第 四 条   本 标准 适用于全省从事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虚拟现实、区块链、数据安全 及 数字化管理 等专业的技术人员

第 五 条   本标准中工程系列中、高级职称名称分别是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第六条 评审工作实行面试答辩与专家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办法。

第七条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把品德放在评审的首位,重点考察人才的职业道德。对学术不端行为实行 “一票否决制”。

第二章   申报 条件

第 八 条   申报 数字工程 专业职称,须具备以下 基本条件 :

1.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 爱岗敬业,具备良好职业道德 , 身体健康,能够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3. 申报专业与所从事专业一致。

4. 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年度考核有基本合格或未确定考核等次的,扣除考核基本合格或未确定考核等次的年份,任职年限累计计算;年度考核有不合格等次的,从考核不合格年份的次年起重新计算任职年限。

第 九 条    学历和任职年限条件  
     (一)申报中级职称任职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博士研究生毕业并获得博士学位。

2. 硕士研究生毕业并获得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 3 年。

3. 硕士研究生毕业并获得硕士学位或具备第二学士学位, 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工作满 2 年。

4. 大学本(专)科毕业,或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满 4 年。

(二)申报高级工程师职称,其学历(学位)、资历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博士研究生毕业并获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担任工程师职务满 2 年。

2. 研究生毕业或大学本科毕业或预备技师班、技师班毕业, 取得工程师职称并担任工程师满 5 年。

(三) 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破格申报评审工程师或高级工程师。破格评审工程师职称的,需满足工程师评审条件中业绩条件中的任意三条。破格评审高级工程师职称的,需满足高级工程师评审条件中业绩条件中的任意四条。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 十 条   中级 职称申报评审须满足以下 标准 :

1. 经历能力:

( 1 ) 掌握并能应用 数字工程 相关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

( 2 ) 熟悉 数字工程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能正确运用 数字工程 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等。

( 3 ) 了解 数字工程专业国内外新技术发展现状、科技信息和发展趋势, 基本掌握 本专业有关 技术方法,具有一定的技术管理能力。

( 4 )具有一定的技术实践经验,有解决本专业技术工作中较复杂问题的能力。

( 5 )能独立承担本专业技术工作,制定数字平台(系统)设计与开发规划,或数据管理实施方案,或系统运维规程等。

( 6 )能够指导助理工程师工作和学习。

2. 业绩 标准 :

任助理工程师以来,符合下列 标准 之二:

( 1 )获省 ( 部) 级以上 科技奖的二等奖以上奖项 1 项、或三等奖 2 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获省辖市(厅)级科技奖 1 项。

( 2 )获省 ( 部) 级以上 技术奖的二等奖以上奖项 1 项、或三等奖 2 项,或 作为主要完成人获 省辖市(厅)级 技术奖 3 项。

( 3 )完成 1 项国家级或省级重大(重点)项目,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 1 项省(部)级项目,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 2 项省辖市(厅)级项目,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 3 项县(区)级项目,项目与本专业相关 , 且通过认定或验收。

( 4 )作为主要完成人,完 成 1 项 大型,或 2 项 中型,或 3 项 小型(仅适用于县级申报职称人员) 项目 , 项目与本专业相关, 且通过认定或验收。

( 5 )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 1 项,或实用新型专利 2 项,或软件著作权 4 项。

( 6 )参与的项目获省级以上 数字工程 专业 试点示范建设项目 1 项;或作为主要参与者,项目获省辖市 数字工程 专业 试点示范建设项目 1 项。

( 7 )独立解决 本专业 项目中重大技术问题或实际工作中的复杂、疑难问题 1 个以上,取得显著社会 经济 效益。

( 8 )参加编制已颁布实施的行业(地方) 数字工程 专业 技术标准、导则、规程、规范 1 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编制已备案实施的技术指南、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开备案的企业技术标准 1 项 ; 或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 1 篇; 或撰写由本人参与完成的 数字平台 ( 系统 )建设项目的工程报告、专项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报告、技术方案 2 篇,其创新成果等得到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推广使用。

( 9 )因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突出,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省辖市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表彰。

第 十一 条   申报高级职称须符合下列 标准 :

1. 经历能力:

( 1 )全面掌握并熟练运用 本专业 相关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掌握相关管理方法,具有相应的管理经历和能力。

( 2 ) 熟悉本专业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能熟练运用 本专业 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等。

( 3 )了解 本 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现状、科技信息和发展趋势,具有跟踪 数字工程 专业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

( 4 )具有独立承担 本专业 分析、规划、设计、实施、管理能力。

( 5 )能主持 本专业 技术工作,解决复杂的技术问题。

( 6 )具有较丰富的专业实践经验和参与技术评审、技术鉴定、技术评价、重大测试、平台(系统)项目技术管理等经历;能主持制定管理体系文件、技术方案、建设规范、建设标准、技术报告、技术评审鉴定报告等,取得有重要使用价值的技术成果。

( 7 )能够指导工程师的工作和学习。

2. 业绩 标准 :

任 中级职称 以来,符合下列 标准 之三:

( 1 )获省 ( 部 ) 级 以上 科技奖 的 三等奖以上奖项 1 项;或省辖市(厅)级以上科技奖一等奖 2 项。

( 2 )完成的项目获国家级技术奖二等奖以上奖项 1 项;或获省级技术奖一等奖 1 项。

( 3 )作为主要完成人 , 完成 1 项省(部)级 以上项目 , 或 2 项省辖市(厅)级 项目, 或 3 项县(区)级 项目,项目与本专业相关, 且通过认定或验收。

( 4 )作为主要完成人,完 成 1 项 大型,或 2 项 中型,或 3 项 小型(仅适用于县级申报职称人员) 项目 , 项目与本专业相关, 且通过认定或验收。

( 5 ) 作为主要发明人, 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授权发明专利 1 件以上,或获 省级 以上知识产权主管部门 所组织评选的 专利奖 1 项 。

( 6 )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的项目获省级以上 数字工程专业 试点示范建设项目 1 项。

( 7 )独立解决 本专业 项目中重大技术问题或实际工作中复杂、疑难问题 2 个以上,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

( 8 )参加编制已颁布实施的国家级 相关 专业 技术标准、导则、规程、规范 1 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编制已颁布实施的行业(地方) 数字工程专业 技术标准、导则、规程、规范 2 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编制已备案实施的技术指南、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开备案的企业技术标准 、 团体标准 4 项。

( 9 )因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突出,获省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表彰。 对于 县级申报人员,因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突出,获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或市级 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表彰。

( 10 )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技术专著或译著,本人撰写 5 万字以上。

或在中文核心期刊 、 SCI/SSCI 检索国际期刊 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 1 篇;或在其他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 本专业 学术论文 2 篇。

或编写本专业培训教材或技术手册,本人撰写 3 万字以上,并在实际工作中推广应用。

或撰写由本人 主要 参与完成的 本专业工程 报告、专项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报告、技术方案 4 篇,其创新成果等得到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推广使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 二 条   有关条款说明。

1. 本 标准 中所获奖励、表彰均以个人获奖证书或相关文件为准。

2 . 本 标准 中的业绩成果、学术成果须为任现职后取得。

3 . 本 标准 中 “科技奖 ” 包括: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或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设立的科技奖项。

4 . 本 标准 中 “技术奖”指由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设立或认可的行业协会、学会技术类奖项。

5 . 本 标准 中的 “ 主要完成人 ”、“ 主要参与者 ”, 指 以项目任务书或有关文件为依据,国家级和省(部)级重大(重点)项目排名前七,或省(部)级及以下项目排名前五。因任务周期长、难度大、参与人员多的, 行业主管部门出具证明认定其主要完成人,或主要参与者。

6 . 本条件中的大、中、小型项目划分:大型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考核(认定、认可、核准)或验收的项目;中型指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考核(认定、认可、核准)或验收的项目;小型指省辖市行业主管部门考核(认定、认可、核准)或验收的项目。

7. 本 标准 中的试点示范建设项目,主要包括由国家、省级、省辖市 级 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 数字 产业类以及 数字工程 与实体经济、政府管理、社会治理、民生服务、乡村振兴等融合发展类标杆示范项目、试点示范项目。

8 . 本 标准 中的获得专利,申报人须为原始发明人。

9 . 本 标准 中所称 “ 论文 ” ,若非特别注明,均指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在具有国内统一刊号 CN 学术期刊上的本专业学术论文 , 不含增刊、特刊、论文集等,每篇不少于 3000 字。

10 . 本 标准 中所称的著作、教材是指本专业,且具有国际标准书号 ISBN 并公开出版的著作、教材 。

1 1 . 本 标准 中所称的字数,除注明的外,均指个人独立完成的字数。

1 2 . 本 标准 中,高于所列 标准 的等级或数量的也满足要求;凡冠以 “ 以上 ” 者,均含本级。

1 3 . 本 标准 中所指的 “ 达到以下 标准 之二 ” ,是指不同项目满足两项业绩 标准 。本 标准 中所指的 “ 达到以下 标准 之三 ” ,是指不同项目满足三项业绩 标准 。

第十 三 条   本 标准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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