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河南省煤矿安全生产考试机构和考试点管理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25年5月6日,应急管理部印发了《安全生产考试机构和考试点管理规定》(应急〔2025〕41号),以下简称《规定》。《规定》第三十五条要求:省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为落实《规定》要求,进一步加强我省煤矿安全生产考试工作,规范考试机构和考试点管理,维护考试秩序,严肃考风考纪,提高考试质量,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在深入调研和广泛听取相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河南省煤矿安全生产考试机构和考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依据
《安全生产考试机构和考试点管理规定》(应急〔2025〕41号)和《煤矿安全培训规定》(总局令第92号)等,同时结合了我省实际情况。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责任分工,建立分级管理体系
《办法》对省、市两级监管部门和考试机构的职责作出了清晰划分。省级层面,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全省考试工作的总体规划与监督,并确定省级考试机构。该机构具体承担全省考试的组织实施、巡考管理、制度建设,并对各市级考试机构负有业务指导责任。市级层面,明确由各设区的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确定市级考试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考试点进行日常监督管理。通过建立分级管理模式,既强化了省级部门的统筹协调职能,也进一步压实了市级的属地监管责任,有助于形成上下联动、各司其职的管理格局。
(二)规范考试点建设与运行,夯实考试工作基础
考试点是具体承担考试任务的重要场所,其建设的规范性与运行的可靠性直接关系到考试工作的质量。《办法》明确,考试点的设立应当遵循“便民利企”的原则,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由市级监管部门自建,或委托事业单位、院校及大型煤矿企业建设的方式。为保障考试的公平公正,《办法》特别强调了“考培分离”原则,严禁考试机构和考试点从事任何与所承担考试任务相关的培训活动。在具体建设要求上,考试点须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办公、考试和库房场地,配齐各类考试及应急设备设施,并建立定期检查维护台账。同时,要求所有考试点必须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接入省级远程巡考系统,实现对考试全过程的可视化监督。在管理制度方面,要求建立涵盖岗位责任、场地管理、设备维护、安全管理、网络保障、考生服务、考场纪律等方面的全套制度,并须制定应对设备故障、网络中断、作弊等突发情况的处置预案以及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确保遇到突发情况能够及时、有效应对。
(三)优化考试组织实施流程,提升服务与管理效能
《办法》对考试方式与组织实施流程作出了详细规定。明确考试普遍采用计算机化闭卷形式,使用全国统一考试系统,仅在特殊情况下经批准方可采用纸质试卷,确保了考试的标准化和规范性。考试全面实行预约制,形成了从“每月1-10日开放预约、省级机构公布考点容量、申请单位提交材料、5个工作日内完成规范性审查、每月15日前公布考试计划、考点提前5个工作日进行准备、考前24小时内配备考务人员、考试结束后当场公布成绩”的完整闭环管理。这一流程设计清晰明确,环环相扣,既增强了考试工作的计划性,也保证了考试组织实施的有序性。在成绩管理方面,建立了考生异议复核机制,规定考生对成绩有异议的可提出复核申请,省级考试机构须在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反馈结果,体现了对考生权益的充分保障。对于考试不合格人员,给予一次补考机会,并对补考仍不合格的不同类型人员区别处理:特种作业人员判定当次考试不合格;而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则规定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考试,并将建议其所在企业或任免机关调整其工作岗位。这一规定凸显了对企业关键岗位人员安全管理能力和资质的严格要求。
(四)强化全过程监督管理,严肃违规行为处理
为确保各项制度要求落到实处,《办法》着力构建了多维度、全过程的监督管理体系。一是建立考试点准入机制,规定新建考试点必须通过市级监管部门的合规性检查,并向社会统一公布后方可开展考试业务。二是建立信息报送制度,要求市级监管部门定期核定并上报本地区煤矿从业人员数量、年度考试人数等数据,考试点须每年向省级考试机构报告考试情况。三是强化过程监督,要求省级考试机构通过远程视频系统对各考点开展巡考,省、市两级还须对考试点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其中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省级考试机构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针对考试点可能出现的各类违规行为,《办法》设立了梯度清晰、严厉规范的处理机制。根据情节轻重,处理措施逐步加重:对出现管理疏漏的,给予谈话提醒、暂停考试业务、督促整改;对出现较严重违规行为的,如未对考试全过程录音录像、考试场地或设备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违规从事相关培训活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停止考试业务3至6个月,逾期未改正的终止委托关系;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考试资质、纵容或参与作弊、窃取或泄露试题等严重失信行为,直接停止委托业务,永久取消其承担考试工作的资格,实行“一票否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