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 我 省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相关政策,结合 测绘地理信息 行业 发展实际 , 更好 培育适应新时代 测绘地理信息 事业高质量发展需求的高素质人才队伍,在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 我们对《河南省工程系列测绘地理信息专业中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标准(试行)》进行了修订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 2026 年 10 月 29 日前将修改意见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形式反馈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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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工程系列测绘地理信息专业中高级职称
申报评审标准( 征求意见稿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省测绘地理信息事业高质量发展,培养造就高素质测绘地理信息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完善我省测绘地理信息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根据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结合我省测绘地理信息专业技术人才特点及发展现状,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全省从事测绘地理信息相关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在岗的 专业技术 人员的职称申报与评审。
测绘地理信息专业 中 高级职称包括测绘工程、遥感、地理信息、导航与电子地图、 国土空间 规划、自然资源 调查 监测、自然资源管理七个专业。
第三条 评审工作实行面试答辩与专家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办法。
第四条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把品德放在评审的首位,重点考察人才的职业道德。对剽窃他人技术成果或造假等学术不端行为,实行 “一票否决制”。
第二章 申报条件第五条 必备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作风端正。
2.热爱本职工作,能够全面履行现岗位职责,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3.任现职以来年度及任期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第六条 学历和任职年限 ,分别符合下列条件: 1.申报工程师职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
( 2)具备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或具备第二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或聘任助理工程师满2年。
( 3)具备大学本(专)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全日制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 班、技师 班毕业,取得并聘任助理工程师满 4年。
( 4)中专或全日制技工院校中级工班毕业,取得并聘任助理工程师满5年。
( 5)取得相应专业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在技能岗且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 6)在技能岗且从事本专业的“河南 省 技术能手 ”获得者。
( 7)非公有制领域无任何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满6年;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满8年;中专或全日制技工院校中级工班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0年,可 直接 申报工程师。
2.申报副高级工程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并聘任工程师满2年。
( 2)具备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预备技师班、技师班毕业,取得工程师职称并聘任工程师满5年。
( 3)取得相应专业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在技能岗且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
( 4)在技能岗且从事本专业的“全国技术能手”或“中原技能大奖”获得者。
( 5)非公有制领域无任何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大学本科以上毕业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14年,可 直接 申报副高级工程师。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七条 工程师职称评审条件1.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1)较全面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
( 2)熟悉本专业及相关专业的法律法规,能正确运用本专业的技术标准。
( 3)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发展现状、发展趋势及相关专业知识。
2.工作能力与经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能根据工作任务合理选用工作方法或技术手段,制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具有编写技术总结和报告的能力与经历。
( 2)具有在专业工作中解决较复杂技术问题的能力与经历。
( 3)具有指导助理工程师工作、学习的能力与经历。
( 4)任助理工程师期间,具有下列实践经历之一:
①参与完成一项省辖市(厅)级以上主管部门下达的科研项目。
②参与完成一项中型测绘地理信息相关项目的测量 、 自然资源监管 。
③参与完成一项大型或两项中型国土空间规划项目的编制,或参与完成一项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相关专项规划编制,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复。
④参与编制一项测绘地理信息相关标准、规范、规程、图集。
⑤主持或主要完成一种测绘仪器检定、校准并出具仪器检定、校准报告;或主持编写三个中型测绘地理信息相关项目的检验方案或质检报告。
3.业绩与成果,符合(1)至(3)条中的一条以上或(4)至(14)条中的三条以上:( 1)获得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一项。
( 2)获得省辖市(厅)级科学技术一等奖一项。
( 3)获得省(部)级以上优质工程奖一等奖一项。
( 4)获得省辖市(厅)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一项或三等奖二项。
( 5)参加编制测绘地理信息 专业 相关的 国家、行业、地方 标准 或省辖市级以上 图集一项,并正式公布实施。
( 6)参与完成一项省辖市(厅)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相关科研项目、课题,通过省辖市(厅)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参与编制一项省辖市(厅)级测绘地理信息相关重点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方案,并经同级主管部门批复。
( 7)参与完成一项中型及以上国土空间规划项目,或参与完成一项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相关专项规划,并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复。
( 8)获得与测绘地理信息专业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一项,或获得与测绘地理信息专业相关的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两项。
( 9)参与完成一项中型及以上测绘地理信息相关项目,并通过竣工验收。
( 10)在测绘地理信息相关项目实施过程中成功推广应用二项以上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并经相关部门组织鉴定。
( 11)参与完成两项小型国土空间规划项目,并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复;或参与完成两项小型测绘地理信息相关项目,并通过竣工验收。(本条仅适用于县及以下事业单位和小微企业专业技术人员)
( 12)编写测绘地理信息相关培训教材、技术手册、操作手册、项目方案一项(本条仅适用于县及以下事业单位和小微企业专业技术人员)。
( 13)作为独著、主编或参编(限前5名),正式出版发行本专业学术、技术专著、译著、培训教材、技术手册一项;或独著、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发行的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专业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一篇。
( 14)获得省级及以上测绘地理信息相关行业专业大赛、综合性创新创业大赛三等奖以上1项。
破格评审工程师职称,应符合业绩与成果条件中( 1)至(3)的两条或所有条件中的四条。
第八条 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条件1.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1)全面、系统、熟练地掌握本专业所必备的专业理论和技术知识,对本专业某一领域的理论或技术具有深入和独到的见解。
( 2)熟悉相关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主要技术知识。
( 3)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现状、最新科技信息和发展趋势,熟悉本专业的新理论、新技术、新工艺。
( 4)较熟练地掌握本专业的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规程,了解相关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的编制依据。
2. 工作能力与经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结合本专业技术工作的标准、规范、规程,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
( 2)具有科学运用本专业理论和技术知识,解决工作中关键技术问题和准确地指导解决实际工作中复杂、疑难问题的能力与经历。
( 3)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独立主持大型项目,取得较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 4)具有解决本专业与相关专业互相配合、协调的有关技术难题的能力与经历。
( 5)具有指导工程师工作、学习的能力与经历。
( 6)任工程师期间,须具有下列实践经历之一:
①参与完成一项省(部)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相关科研项目或两项省辖市(厅)以上测绘地理信息相关重点科研项目。
②作为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或主要参加人,完成一项大型测绘地理信息相关项目或两项中型测绘地理信息相关项目的测量、自然资源 监管 。
③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一项大型国土空间规划项目;或一项省级及以上,或两项省辖市(厅)级测绘地理信息相关专项规划编制,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复。
④参与编制测绘地理信息 专业 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作为主要起草人,完成测绘地理信息 专业 相关的地方标准或省级及以上图集 , 并正式公布实施 。
⑤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四种测绘仪器检定、校准并出具仪器检定、校准报告,或主持编写十个中型测绘地理信息相关项目的检验方案或质检报告。
⑥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两项测绘地理信息相关软件研发,并通过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组织鉴定或专家评审,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3. 业绩与成果,任工程师期间,符合 ( 1)至(3)条中一条以上或(4)至(14)条中的三条以上:( 1)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一项。
( 2)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及以上一项,或三等奖两项。
( 3)获得 国家级工程奖一项 。
( 4)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一项,或获得省辖市(厅)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一项,或二等奖两项,或三等奖三项。
( 5)编制完成1项测绘地理信息 专业 相关的国家、行业标准 或省级以上 图集,并正式公布实施;作为主要起草人,编制完成 1项测绘地理信息 专业 相关 的 地方标准并 公 布实施。
( 6)主要参加完成二项省辖市(厅)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相关重点科研项目、课题,通过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到省内先进水平;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完成省(部)级一项或省辖市(厅)级两项测绘地理信息相关重点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方案,经同级主管部门批复。
( 7)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一项大型国土空间规划项目,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一项省级以上或两项省辖市(厅)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相关专项规划,并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复。
( 8)作为主要发明人(限前7名),获得与测绘地理信息专业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一项。
( 9)获得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业奖项两项以上。
( 10)参与完成一项大型测绘地理信息相关项目或两项中型测绘地理信息相关项目,并通过竣工验收。
( 11)作为主要完成人,在测绘地理信息相关项目实施过程中成功推广应用 六 项以上 (限前三名) 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经相关部门组织鉴定 , 并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 12)参与完成三项小型国土空间规划项目,并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复;或参与完成三项小型测绘地理信息相关项目,并通过竣工验收。(本条仅适用于县及以下事业单位和小微企业专业技术人员)
( 13)作为独著正式出版发行本专业学术、技术专著、译著一部;或作为独著、主编正式出版发行本专业培训教材、技术手册一部(独立撰写不少于5万字);或作为独著、第一作者,在中文核心期刊或科技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一篇;或作为独著、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发行的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专业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两篇。
( 14)获得一项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相关技能竞赛 或本专业创新创业大赛 二等奖及以上。
破格评审高级工程师职称, 应符合业绩与成果条件中( 1)至(3)的两条或所有条件中的四条。
第九条 测绘地理信息专业考核认定高级工程师条件申报测绘地理信息专业考核认定高级工程师的,其基本条件、学历和执业年限、工作能力与经历参照豫人社办〔 2024〕60号文件要求,考核认定业绩条件须满足本文件中申报高级工程师业绩与成果条件中(1)至(3)条件中的一条或(4)至(15)条件中的两条以上,不含论文论著。
第四章 附 则第十条 本标准中所规定的学历、任职年限、专业理论知识、工作能力与经历、业绩与成果的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相互之间不能交叉使用。一项科研项目、课题或项目多次获奖,只能作为业绩与成果的一条,不能重复使用。工作能力与经历、业绩与成果等均须是任现职以来取得的。
第十一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是指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及相当级别的奖励;省(部)级科学技术奖是指: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省科学技术合作奖 及 中国测绘学会、中国地理信息产业协会颁发的科技奖励;省辖市(厅)级科学技术奖是指:各省辖市人民政府评定的科学技术进步奖 及 河南省测绘学会、河南省地理信息产业协会颁发的科技奖励。 各类奖项以正式文件、获奖证书为准。
第十二条 工程奖项主要包括:国家级优质工程奖、省(部)级优质工程奖。其中,国家级优质工程奖是指: 国家优质工程奖;省 (部)级优质工程奖是指:省级人民政府颁发的优质工程奖项 及 中国测绘学会、中国地理信息产业协会颁发的 工程奖励。 (具体奖项认定由年度评审委员会研究决定) 。
第十三条 项目的获奖者以获奖证书注明的人员名单为准。同一项目多次获奖,取其中一项最高奖项。
第十四条 各级科研项目或重点项目、课题的完成人以有关主管部门的文件为依据。 “验收”“鉴定”“评审”“审批”“批复”“实施”须提交相应文件。
第十五条 本标准中提及的 “主持”“主持或主要负责”一般指项目第1名,“主要完成人”一般指项目前5名,“主要参加” “主要起草人” 一般指项目前 15名 , “参与”“参加”不做名次限制 。
第十六条 国土空间规划、原城乡规划或土地利用规划大中小型项目层级划分:大型项目是指县级以上总体规划、市级以上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中型项目是指乡镇级的总体规划、县级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 3平方公里以上的详细规划;小型项目是指村庄规划和3平方公里以下的详细规划。
测绘地理信息大中小型项目层级划分:单位(万元)
| 层级划分 | 测绘工程类单项立项或合同金额 | 地理信息系统软件研发类项目合同金额 | 地图编制项目合同金额 | 自然资源调查监测、权益管理类项目合同金额 |
| 大型项目 | ≥130 | ≥50 | ≥40 | ≥100(覆盖省域范围) |
| 中型项目 | ≥50 | ≥25 | ≥20 | ≥60(覆盖县(市、区)域以上范围) |
| 小型项目 | ≥25 | ≥15 | ≥10 | ≥30(覆盖县(市、区)域以下(不包含县(市、区)域本级)范围) |
第十七条 有数量级别概念者,凡是某数量级别以上或以下者,均含本数量级别。
第十八条 论文:本标准所述核心期刊主要指:《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 ——核心库》中收录的核心期刊。本标准所述省级测绘地理信息专业期刊主要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主管部门、省级测绘地理信息社会团体主办,经新闻出版部门批准,在我国境内出版的具有ISSN刊号和CN刊号的正式期刊。论文应通过“中国知网”进行论文信息的检索,论文具体以作者发表当年是否被收录为准,论文期刊不含增刊、专刊、特刊、论文集等。
著作:指取得 ISBN统一书号(可在国家版本数据中心查询),正式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技术专著或译著、培训教材、技术手册。
第十九条 本标准中“小微企业”划分依照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 划分 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标准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