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科〔2026〕116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6〕7号)和《财政部 中央宣传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6〕8号)精神,省科技厅会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郑州海关、河南省税务局研究制定了《 河南省“十五五” 期间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相关机构核定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 河南省民政厅 河南省财政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郑州海关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2026年10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