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焦作市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 年 3 月 2 日

 

焦作市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豫政办〔 2020 〕 30 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政策。

一、加大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力度

(一)构建布局合理、车桩相随的充电网络。科学合理规划集中式充换电站,重点推进居民区自用充电桩及公共机构、企业、产业园区、景区停车位(场)专用充电桩建设,加快干线公路沿线服务区快速充电设施布局,积极推动公共服务领域停车场集中式充换电设施建设,努力满足全市电动汽车城际出行和市外过境电动汽车充电需求。到 2025 年,全市累计建成集中式充换电站 100 座以上,各类充电桩 3000 个以上;公共充电桩与电动汽车比例达到 1:8 ,城市核心区公共充电服务半径小于 2 公里。(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公路事业发展中心、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机关事务管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区政府、示范区管委会)

(二)加快推进居民区充电设施建设。各县(市)区房地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要主动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引导业主支持充电设施建设,明确充电设施产权人、建设单位、管理服务单位等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及相应建设、使用、管理流程。对新建或改扩建住宅项目,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核发相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要严格执行配建或预留充电设施的比例要求,建设主管部门要将充电设施配建情况纳入整体工程验收范畴。(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中心、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市〕区政府、示范区管委会)

(三)加快推进单位内部停车场充电设施建设。具备条件的公共机构和企业要结合单位电动汽车配备更新计划及职工购买使用电动汽车需求,合理规划建设充电设施。到 2025 年,市直机关、中央和省驻焦单位及市属国有企业配建充电设施的车位比例不低于 20% ,其他市、县级公共机构配建充电设施的车位比例不低于 10% 。(责任单位: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财政局〔国资委〕,各县〔市〕区政府、示范区管委会)

(四)加快推进产业园区、景区充电设施建设。鼓励将产业园区规划配建充电设施作为申报国家级、省级产业园区的优选条件。到 2025 年,省级和市级产业园区配建充电设施或预留充电设施接口的车位比例不低于 30% 。加快景区公用充电设施建设,全市 A 级以上旅游景区要结合游客接待量和充电需求配建充电设施。到 2025 年, 4A 级以上旅游景区要设立电动汽车公用充电区域,配建充电设施或预留充电设施接口的车位比例不低于 15%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商务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市〕区政府、示范区管委会)

(五)加快公路沿线快速充电设施布局。干线公路沿线要配建单桩功率不低于 60 千瓦的快速充电桩。高速公路新建服务区要按照不低于停车位总数 40% 的比例配建快速充电桩或预留充电设施接口,相关标准纳入高速公路设计、验收规范;现有服务区具备条件的要按照不低于停车位总数 40% 的比例配建快速充电桩或预留充电设施接口。国道、省道和城际快速公路沿线加油(气)站在满足安全条件的前提下,到 2025 年全部配建快速充电桩。(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公路事业发展中心、住房城乡建设局、商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市〕区政府、示范区管委会)

(六)加快推进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在公交、环卫、物流、通勤等公共服务领域,要因地制宜在运营线路沿线配建充换电设施,到 2025 年,公共服务领域停车场配建充电设施的车位比例不低于 25% 。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的车位比例不低于 15% ,并将其纳入整体工程验收范畴。推进示范性集中式公用充电站建设,到 2025 年,各县(市)区至少建成 1 座示范性集中式公用充电站。(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商务局、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区政府、示范区管委会)

二、加快配套电网建设

(一)简化用电报装程序。电网企业要为充电设施接入电网提供便利条件,压减办电时间。对新建集中式公共充换电站,实行“就近接入”,涉及土建工程或新建电力配套工程的平均办电时间压缩至 40 个工作日以内;未涉及土建工程和新建电力配套工程的平均办电时间压缩至 20 个工作日以内;新建个人充电桩涉及变电设备增容改造的平均办电时间压缩至 20 个工作日以内,不涉及变电设备增容改造的平均办电时间压缩至 5 个工作日以内。如遇特殊情况,经双方协商,最多可延迟一个办电周期。(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焦作供电公司)

(二)加强配套电网建设改造。按“适度超前”原则,电网企业应加大高速公路服务区、国(省)道和城际快速公路沿线等重点区域的充电设施接入电网配套工程建设。新建居住区应统一将供电线路敷设至专用固定停车位(或预留敷设条件),预留电表箱、充电设施安装位置和用电容量,配套供电设施应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电网企业要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积极推进居民区停车位的电气化改造,确保满足居民区充电设施用电需求。(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局、公路事业发展中心、住房城乡建设局、焦作供电公司)

三、推动充电设施开放共享

(一)引导居民区提供充电设施共享服务。对具备条件的居民区,物业服务企业或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应将现有充电设施纳入统一管理,利用现有充电车位的空闲时间,为小区居民提供充电服务。(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中心,各县〔市〕区政府、示范区管委会)

(二)鼓励公共机构及企业充电设施有序开放。符合开放条件的公共机构及企业要向实名预约的社会车辆开放充电设施。各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要将公共机构充电设施配建、开放情况纳入公共机构节能考核内容,在统计公共机构用电量时扣除新能源汽车用电量。(责任单位: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各县〔市〕区政府、示范区管委会)

(三)鼓励专用充电设施对社会车辆开放。公交、环卫、物流、通勤等公共服务领域的专用充电站,要在满足本单位充电需求的基础上,分区分时段对社会车辆开放。(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政府、示范区管委会)

对以上开放共享的充电站(桩),相关单位应督促指导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做好安全操作警示等工作。

四、优化项目建设环境

(一)简化项目报备流程。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建设项目实行备案制管理,由充电设施建设企业向项目所在地县级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办理备案手续,发展改革部门要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手续。其他集中式充换电站和申请省级运营奖补资金的充电设施建设项目实行线上预报备管理,由充电设施建设企业在项目土建完成前,通过省充电智能服务平台填写完成。(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区政府、示范区管委会)

(二)优化建设审批流程。鼓励各县(市)区设立充电设施建设手续申报联合受理窗口,建立报批手续联合审查制度。个人在自有停车库(位)建设充电设施可直接向所在地电网企业提出用电申请,也可通过物业服务企业或管理单位统一向所在地电网企业提出用电申请,并纳入物业管理区域统一管理,无需办理投资备案手续。对必须办理规划建设审批手续的新建独立占地集中式充换电站,相关部门要加快办理速度、简化建设施工安装报建流程。充电设施建设涉及施工临时占道、电缆管沟挖掘敷设、占用公共绿地的,视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年度城市建设和土地利用计划,可规范设置充电站(桩)引导标识。(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中心、城市管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焦作供电公司,各县〔市〕区政府、示范区管委会)

(三)充分保障建设用地。各县(市)区要采取提前介入、现场办公、开辟“绿色”通道、专人负责等措施,加快充电设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报批。建设占地面积较大的充电站和多处用地的充电站群,需由省政府批准用地的,可以县为单位组织用地报批。各县(市)区要将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用地纳入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范围,按照加油(气)站用地供应模式优先供应土地。(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市〕区政府、示范区管委会)

五、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一)优化充电设施建设奖补政策。对公共机构在自有停车场建设的充电设施,要优先引入社会资本建设运营;不具备引入社会资本条件的,可申请将建设资金纳入同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公交、环卫、物流、通勤等公共服务领域专用充电设施,高速公路服务区、国(省)道和城际快速公路沿线新建的公用充电设施,均不受总装机功率和桩数限制,按照主要充电设备投资总额的 40% 申请省级财政奖补;其他满足总装机功率 600 千瓦以上或集中建设 20 个以上充电桩(群)的公用充电设施, 2021 年申请省级建设奖补标准退坡至 30% ,以后再根据省财政政策进行调整。对居民区协助业主报装自用充电设施且纳入物业管理区域统一管理的,按照主要充电设备投资总额的 30% 进行市级奖补,具体奖补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另行研究制定。

各县(市)区也可自主制定物业服务企业或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的激励政策。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豫政办〔 2020 〕 30 号文件要求,积极争取省级财政对各县(市)区居民区自用充电桩建设推广奖补资金,对争取到的此类奖补资金,按照建成的符合标准要求的充电桩数量所占比例分配。申报并获得省级奖补资金的县级政府和有关单位要严格监管专用或居民区充电设施的建设使用和保有量情况,发现有故意套取省、市级奖补资金行为的,将视情况追缴已拨付奖补资金,且 3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国资委〕、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中心、城市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局、机关事务管理局、焦作供电公司,各县〔市〕区政府、示范区管委会)

(二)落实充电设施运营奖补机制。落实省政府出台的充电设施运营奖补政策,通过验收且月平均运行在线率不低于 90% 的公用快速充电设施,对按照 30% 以上标准享受省级建设奖补的,申请省级财政按照 0.03 元 / 千瓦时标准予以奖补;对按照 30% 以下标准享受省级建设奖补的,申请省级财政按照 0.05 元 / 千瓦时标准予以奖补,每年每桩享受奖补的电量不高于 10 万千瓦时。在公共机构、企业、产业园区、景区等公共服务领域建设的专用充电设施以及居民区内建设的自用充电设施,由充电设施运营企业或物业服务企业开发分时共享系统,接入省充电智能服务平台,纳入公用充电设施管理的,可按照以上要求申请省级运营奖补资金。对高速公路服务区、国(省)道和城际快速公路沿线通过验收、月平均运行在线率不低于 95% 的公用充电设施,申请省级财政按照 0.1 元 / 千瓦时标准对充电设施运营企业予以奖补。在省级财政奖补资金年度预算规模内,申请充电基础设施奖补资金按照建成或运营的时间顺序统筹安排。申请省级财政奖补政策实施期间,根据省政策要求适时调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国资委〕、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中心、城市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局、焦作供电公司,各县〔市〕区政府、示范区管委会)

(三)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保险品种,综合运用风险补偿政策,完善金融服务体系。各县(市)区可通过专项债券融资等方式,支持公交和出租车场站以及社会公共停车场等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充电设施建设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引入绿色基金投资等方式扩大融资。鼓励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给予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融资增信、贷款贴息等形式的融资支持。研究设立充电基础设施发展基金,支持实行区域化、领域化整体开发。(责任单位:焦作银保监分局、市金融工作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资委〕,各县〔市〕区政府、示范区管委会)

(四)继续实施电价优惠政策。对向电网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 2025 年前免收基本电费。符合条件的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可申请充电设施用电参与全省电能替代打包交易,并根据电力交易市场建设情况参与跨省电力交易。(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焦作供电公司)

(五)规范服务费收取行为。充电服务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价格,充电服务收费标准应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对在个人停车位(库)建设充电设施的,实行“一桩一表”、分表计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报装费、增容费、涉电安全费等与用电有关的费用;对“合表”居民区,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无实质服务内容的涉电费用。从产权分界点至公共电网的配套电网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电网企业不得收取接网费用。(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中心、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焦作供电公司,各县〔市〕区政府、示范区管委会)

六、强化运营监督管理

(一)发挥省充电智能服务平台作用。以省充电智能服务平台为支撑,实行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准入退出、财政奖补资金申请等全流程线上申办。所有申报省级财政奖补资金的充电设施建设或运营企业,均需按照要求接入省充电智能服务平台,并开放相关数据。使用运营奖补资金的自用或专用充电设施,在接入平台系统后应及时向社会开放共享。(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资委〕、住房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中心、城市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局,各县〔市〕区政府、示范区管委会)

(二)加强充电服务监督管理。享受充电设施建设奖补资金的公共充电设施,运营时间不得少于 5 年(以项目通过验收时间为准);运营时间少于 5 年的,视情况追缴部分奖补资金,且 3 年内不得申请财政奖补资金。完善充电设施相关标准规范,加快培育在国内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充电设备制造、运营服务龙头企业。(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资委〕、住房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中心、城市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局、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政府、示范区管委会)

(三)完善项目验收评估考核体系。各县〔市〕区政府、示范区管委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请财政奖补的充电设施建设项目进行审核初级验收,市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市级复核验收;建立健全公共充电设施运营评估考核体系,落实省级财政分类奖补政策。县级审核初级验收、市级复核验收和评估考核结果作为申请和发放省级财政奖补资金的重要依据。县级审核初级验收、市级复核验收和评估考核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资委〕、住房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中心、城市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局、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政府、示范区管委会)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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