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焦作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焦作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6月22日
焦作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消防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推动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强化事后监管,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厅字〔2019〕34号)、《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厅文〔2020〕17号)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河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号)、《河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97号)等有关政策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调查处理权限
第一条 调查处理权限规定。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或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的,由火灾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较大火灾事故的,由火灾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重大以上火灾事故,由火灾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全力配合上级人民政府调查组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火灾事故调查,也可以授权同级消防救援机构牵头组织火灾事故调查。
第二条 火灾性质预判。发生火灾后,由消防救援机构会同行业管理部门对火灾事故是否属于本规定调查处理范围进行分析预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作为本规定调查处理的范围:
(一)因放火、自杀、自焚等故意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公安机关作为刑事或者治安案件处理的;
(二)因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发生爆炸引起的火灾;
(三)矿井地下部分发生的火灾;
(四)机动车在通行过程中,因车辆碰撞、刮擦、翻覆直接导致燃烧的火灾;
(五)军事设施、铁路、民航、森林火灾。
第二章 火灾事故调查组
第三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组成。根据火灾事故等级,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决定组织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市、县级人民政府成立的火灾事故调查组由相关职能部门组成,可以邀请同级纪委监委参加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第四条 批复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消防救援机构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关于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的请示,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本级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并指定火灾事故调查组组长。调查组组长一般由市(县)人民政府分管消防工作的副秘书长(副主任)担任。政府授权消防救援机构牵头组织火灾事故调查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担任调查组组长。
第五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职责。火灾事故调查组主要职责是:
(一)查明火灾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统计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火灾的性质和火灾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火灾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火灾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完成后,形成书面调查报告,经调查组组长同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复后公布。
第六条 实行组长负责制。火灾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调查组工作,对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全面负责,组织带领火灾事故调查组按照法定程序和期限完成事故调查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火灾事故调查方向和调查组分工。根据火灾事故实际情况,明确调查方向和重点,确定各成员职责和分工;
(二)组织召开火灾事故调查有关会议。除召开火灾事故调查组成立会议、调查报告审议会议外,应定期召开情况通报会、各小组衔接会以及重大事项讨论会等;
(三)督促、协调各小组工作。指导、督促各小组协调配合、按计划开展调查工作;
(四)协调火灾事故调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火灾事故调查中出现的分歧,经研究协商达不成统一意见的,调查组组长可根据多数人的意见代表火灾事故调查组作出结论性意见,也可根据需要,报组织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的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五)审定有关事项。需要向组织调查的本级人民政府请示的有关事项、对外发布火灾事故调查进展信息等的审定签发。
调查组成员应当维护组长权威,服从工作安排,密切配合,认真完成职责范围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七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工作分工。火灾事故调查组根据具体情况和工作需要可设综合组、技术组、管理组等工作小组。
第八条 综合组职责。综合组主要负责事故调查工作的综合协调,负责起草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并提交调查组审议。主要职责和任务是:
(一)负责筹备火灾事故调查组成立、召开火灾事故调查组相关会议等各项工作;
(二)负责火灾事故调查相关信息的拟定、报送和处置,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火灾事故调查工作进展情况;
(三)负责了解、掌握各组调查进展情况,对火灾事故调查组工作进行综合协调;
(四)负责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起草工作,并提交调查组审议;
(五)负责事故舆情信息收集汇总;
(六)完成火灾事故调查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综合组一般由政府办公室、公安、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单位工作人员组成。综合组组长由火灾事故调查组组长指定人员担任。
第九条 技术组职责。技术组主要负责调查火灾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技术方面的间接原因。一般由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主要职责和任务是:
(一)根据火灾事故调查组的总体要求,制定技术组调查工作方案;
(二)查明火灾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事故死伤人数及死伤原因;
(三)负责火灾事故现场勘验,搜集事故现场相关证据,指导相关技术鉴定和检验检测工作,对事故发生机理进行分析、论证、验证和认定,查明事故直接原因和技术方面的间接原因,统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四)提出对事故性质认定的初步意见和事故预防的技术性、针对性措施;
(五)形成技术组调查报告并提交火灾事故调查组审议;
(六)完成火灾事故调查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技术组一般由消防救援、公安和火灾事故发生场所行业主管部门等单位工作人员组成。技术组组长一般由消防救援机构分管领导担任。
第十条 管理组职责。管理组主要负责在技术组查明火灾事故直接原因和间接技术原因的基础上,开展火灾事故管理方面原因的调查。一般由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主要职责和任务是:
(一)根据火灾事故调查组的总体要求,制定管理组调查工作方案;
(二)查明火灾事故发生场所的基本情况、相关管理部门职责及其工作人员履职情况,查明事故涉及的政府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情况和监管部门执法监管职责落实情况,查明相关单位和人员负有事故责任的事实,提出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
(三)针对事故暴露出的管理方面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和防范措施;
(四)形成管理组调查报告并提交火灾事故调查组审议;
(五)负责评估火灾事故发生后当地政府及部门的应急救援处置情况,完成事故应急评估报告;
(六)完成火灾事故调查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管理组一般由消防救援、公安、应急管理和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组成。管理组组长一般由消防救援机构分管领导担任。
第十一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应邀请同级纪委监委工作人员参加,全程参与和监督火灾事故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调查人员回避原则。调查组成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回避:
(一)火灾事故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事故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火灾事故当事人关系密切、有矛盾、纠纷或有债权债务关系等,可能影响事故公正调查的。
第三章 调查范围
第十三条 起火单位、当事人及知情人。依据火灾事故情况确定调查询问对象范围,主要包括主体责任人、现场操作人员、发现火灾人员、扑救火灾人员、知情人、当事人、目击者、管理人员,火灾涉及的建设、勘察、设计、采购、施工、安装、监理、检测以及监督单位的相关人员;当地政府和对消防安全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部门公职人员,以及行政村(社区)干部。
询问对象范围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和进行调整。
第四章 调查取证
第十四条 火灾事故现场调查。组织相关调查人员,严格按照《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火灾现场勘验规则》等有关规定要求,规范开展现场封闭、调查询问、现场勘验、物证提取、检验鉴定、调查实验等各个环节,实地调查了解掌握火场情况。
第十五条 调查取证重点。注重从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消防安全管理漏洞及薄弱环节等方面进行取证。
(一)调查中应当重点关注火灾事故责任人涉及重大责任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失火罪,消防责任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等刑事犯罪问题;
(二)对火灾事故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取证。重点调查火灾发生单位直接责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履行消防安全法定职责和工作职责的情况;对政府和相关监管部门及公职人员的调查取证,由调查组内纪委监委相关人员牵头负责。
第十六条 专业技术支撑保障。火灾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或勘验、检测、试验的,调查组可以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或者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或勘验、检测、试验,相关单位、专家应当出具书面技术鉴定或勘验、检测、试验结论,并盖章签名。
第五章 火灾原因分析与责任调查
第十七条 直接原因。应在火灾现场勘验、调查询问以及物证鉴定等环节取得证据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科学做出火灾原因认定结论。
第十八条 间接原因。在查明起火原因基础上,对火灾发生的诱因、灾害成因以及防火灭火技术等相关因素开展深入调查,分析查找火灾风险、消防安全管理漏洞及薄弱环节,提出针对性的改进意见和措施,推动相关部门、行业和单位整改问题。
第十九条 认定火灾性质。根据查明的火灾原因和火灾事实,依法依规做出火灾事故性质分析认定。
第二十条 火灾事故责任调查。应围绕火灾发生的诱因和导致火灾蔓延扩大的成因,查实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无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的行为和问题,分析厘清火灾事故各方责任。
第六章 责任划分和追究
第二十一条 责任划分和提出处理意见。根据调查情况,管理组负责对发生火灾事故的单位、相关责任人分别提出刑事责任追究、行政处罚、联合惩戒等处罚、处理的初步意见;火灾事故调查中发现有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对火灾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需要问责追责的,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问题线索移交有管理权限的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涉嫌犯罪的司法移送。对火灾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消防安全犯罪的,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书及材料清单、火灾事故调查报告、获取的涉案证据清单及其他有关涉案材料移交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等部门依法处理。
第七章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三条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技术组、管理组通过调查取证和分析、认定,在规定时间内形成小组调查报告。综合组在各小组报告的基础上,汇总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初稿,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有:
(一)火灾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单位、事故类别、事故性质及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事故基本情况概述,火灾事故调查组成立依据,火灾事故调查组人员的组成情况;
(二)起火单位和相关单位概况;
(三)火灾事故发生、抢救及政府应急行动情况;
(四)火灾事故原因及性质;
(五)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六)总结火灾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第八章 调查时限及批复结案
第二十四条 调查时限。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向负责火灾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请示结案;特殊情况下,经负责火灾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第二十五条 报送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由火灾事故调查组向批准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的人民政府报送,应附火灾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及签名。火灾事故调查组成员对调查报告有不同意见的,不得拒绝签名,应在签名后,附专页说明不同意见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批复时限。负责组织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复。
第二十七条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结案。一般由火灾事故调查牵头部门负责代拟起草结案批复,报请负责火灾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以正式公函批复。结案批复中要对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提出具体要求,较大火灾事故结案批复应明确结案一年内开展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的要求。批复主送火灾事故调查组牵头部门和火灾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抄送有关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火灾事故调查组有关成员单位、事故发生单位。
作出批复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批复意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对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督促对涉嫌犯罪的事故责任人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火灾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包括直接责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等)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火灾事故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处分,对涉嫌犯罪的火灾事故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公开火灾事故调查报告。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由火灾事故调查牵头部门按规定公布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是否需要公开,由组织调查的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
第二十九条 资料归档。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结束,由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将火灾事故调查组成立的文件、火灾事故调查报告、调查组人员签字名册、政府对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文件、调查取证材料、技术鉴定报告等资料装订归档。
第九章 整改评估
第三十条 评估内容。较大火灾事故批复结案后一年内,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或委托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评估工作。评估内容应包括:
(一)火灾事故相关企业及同类企业、火灾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采取的具体举措以及取得的效果;
(二)火灾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受到行政处罚、处分的落实情况,刑事责任定罪量刑情况;
(三)火灾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汲取事故教训,强化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第三十一条 撰写评估报告。评估工作结束后,评估组应当向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提交评估报告,并报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二条 问题整改。对火灾事故整改措施未落实或落实不力的,按程序下发督办函,对逾期仍未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予以通报并严肃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对有关公职人员党纪政务责任追究不落实的,对拟追究刑事责任人员审判拖延滞后的,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向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通报情况,商情督促落实。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依照本规定参照县级人民政府权限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本办法中15日以内(包括15日)期限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二)本办法中15日以上期限是指自然日,包含法定节假日。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如试行期间国家和河南省对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出台有新规定的,则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