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对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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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对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

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通知

 

委内各科室,二级机构: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决策部署,落实《关于印发 <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 > 的通知》(国市监反垄规〔 2021 〕 2 号),进一步提高我 委 公平竞争审查质量,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根据省市公平竞争有关会议精神及工作要求,结合我 委 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 规范我委公平竞争审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公平竞争审查的职责

在严格落实 “ 谁制定、谁审查 ”“ 谁起草、谁审查 ” 原则的基础上,建立由机关各起草科室自我审查后进行 集中 复核的公平竞争审查机制。

机关各科室负责对各自起草的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开展公平竞争自我审查工作。

体制改革 科负责督促指导全委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并负责公平竞争审查的集中复核工作。

办公室负责在拟订主任办公会议程、发文管理、用印管理时,对起草科室是否已通过公平竞争审查进行程序审核。

二、进一步明确公平竞争审查的范围

凡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及提请人大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等相关文件,包括合作协议、谅解备忘录、 “ 一事一议 ” 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均应当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以下四类文件不纳入审查范围:

(一)内部管理性文件,如涉及人事、机构、编制、财务、外事、保卫、保密、内部工作制度、程序性规则等;

(二)一般事务性文件,如工作报告、工作总结、职责分工、会议通知、领导讲话、情况通报等;

(三)过程性文件,如不涉及出台具体政策措施的请示、征求意见函、回复意见函等;

(四)常规性的具体行政行为,如依法作出的行政 处 罚、行政许可,常规性的项目核准、批复、备案等。

涉密文件暂不纳入审查范围。

三、进一步完善公平竞争审查的流程

在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起草科室应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审查,填写《 焦作 市发展改革委 公平竞争审查表》一式三份,一份存档备查,一份随文流转,一份交 体制改革 科留存。

起草科室完成公平竞争自我审查后,应将起草的政策措施文本及起草说明、公平竞争审查表等材料提交 体制改革 科复核, 体制改革 科自收到复核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情况复杂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复核完毕的,应当报经分管领导同意延长。 体制改革 科在复核过程中,根据需要可以要求起草科室提供出台政策措施的原因和依据等相关材料。

体制改革 科经复核后认为不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定的,应当签署不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定的复核意见;经复核后认为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定的,应当签署具体复核意见,建议调整或不予出台。起草科室对复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与 体制改革 科协调达成一致;经协调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提交主任办公会决定。

四、进一步明确公平竞争审查的要求

各科室在起草涉及 市 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时,均需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形成书面审查结论。未形成书面审查结论出台政策措施的,视为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或提交审议。

各科室起草的由我委出台的政策措施,起草科室在文件起草过程中开展公平竞争自我审查,经复核形成审查结论后与文稿一并提交审议。

多个科室联合起草的政策措施,由牵头科室负责公平竞争自我审查和报送复核,其他起草科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公平竞争审查。

我委牵头的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起草科室负责公平竞争自我审查工作,经复核后将审查结论与文稿一并送至其他部门联合会签。

我委与其他部门会签的政策措施,承办科室在职责范围内严格把关,对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定的,不予会签。

我委为 市 政府代拟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政府文件草案等相关政策措施,起草科室在起草过程中开展公平竞争自我审查,经复核形成审查结论与文稿一并提交 市 政府审议。

五、有关要求

(一)深化思想认识

各科室要从深化 “ 放管服 ” 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重要意义,确保新出台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全部通过公平竞争审查。

(二)建立全委政策名录库

体制改革 科负责建立全委政策名录库。起草科室应于政策措施印发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政策名录库要求将政策措施名称、文号、起草部门、印发时间、有效期、涉及行业领域、是否经过公平竞争审查、是否适用例外规定等情况提交 体制改革 科,由 体制改革 科建立统一规范的全委现行有效的政策名录库,并做好名录库的维护和动态调整。

我委作为 市 政府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实施部门或者牵头实施部门的,该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纳入我委政策名录库,由相关科室按要求提交 体制改革和法规 科。

(三)强化定期评估清理

结合政策措施实施效果的评估情况,委公平竞争审查领导小组每 三 年组织开展一次现行有效的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政策措施清理工作 (或根据实际情况决定评估时限) ,发现并纠正政策措施在实际执行中产生的排除、限制竞争问题。法律法规或国务院规定发生变化时,要及时对相关政策措施予以清理、评估、调整。

2022 年 11 月 2 日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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