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 3 月 12 日
焦作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科技管理体制改革,提升焦作市科技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建设管理水平,优化科技专家的遴选和使用,加快打造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河南实践先行区,奋力谱写新时代新征程中原更加出彩焦作新篇章提供有力智力支撑,依据《国家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国科办创〔 2017 〕 25 号)《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 加快人才强市建设的实施意见》(焦发〔 2017 〕 20 号)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使用专家库进行科技发展战略、规划、政策的咨询论证,科技计划项目及各类创新载体、平台、人才的咨询论证、评审评价、结题验收等科技管理活动。
第三条 专家库按照“常态申报、定期入库、管用分离、动态管理”的原则建设和运行。
第四条 市科技局负责专家库的总体规划和统筹协调,根据科技创新工作的需要,不断丰富和完善专家库。科技人才与基础研究科(以下简称“人才科”)为专家库的管理科室,主要负责专家的入(出)库、抽(选)取及日常维护等。
第二章 专家入(出)库管理
第五条 专家组成及分类。专家主要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机构)、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和社会团体中,具有较强专业知识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员组成。入库专家分为专业技术类和综合管理类两类。
(一)专业技术类专家在氢能与储能、新材料、电子信息、生物医药、绿色休闲健康食品、高端智能装备、汽车模块总成等全市重点产业链领域内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等工作的专家。
(二)综合管理类专家在科技管理、科技咨询、政策研究、企业管理、金融财会、投融资、创新创业等领域的专家。
第六条 遴选条件。入库专家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和专业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职业道德和行业操守。
2.具备参加评审评估评价工作的业务能力,熟悉所属领域或行业最新科技发展动态,熟悉相关政策、标准和法律法规。
3.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能够客观、公正、公平、实事求是地提出评审评估评价意见。
4.身体健康,有充沛的精力和体力完成评审评估评价等工作,年龄原则上不超过 65 周岁(国家级人才、中原学者、中原科技创新领军人才、中原科技创业领军人才、中原科技创新青年拔尖人才、焦作市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团队)负责人不受此限)。
5.无不良科研诚信和社会信用记录。
(二)专业条件。
1.专业技术类专家。主要是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机构)、科技型企业以及具有科技创新能力等单位的任职任教、科技开发人员。
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 1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机构)、事业单位等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执业资格);
( 2 )企业负责科技开发的主管,或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综合管理类专家。主要是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机构)、企业、科技园区、双创载体、科技服务机构等工作懂产业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
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 1 )企业管理专家。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机构)中懂产业的高层管理人员;科技型企业中懂产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对成果转化、产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人员。
( 2 )财务金融专家。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机构)、企事业单位等专业财务(审计)人员和金融机构管理人员,具体包括:熟悉科技经费审计的注册会计师 , 具有会计、审计、经济专业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银行、证券、担保、创业投资等金融机构中高级管理人员。
( 3 )双创专家。省级及以上科技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双创载体中懂产业的高级管理人员。
( 4 )其他专家。具备丰富经验的法律专家、知识产权专家等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第七条 选取入库。按照公开征集、审查与公示的流程选取专家。
(一)公开征集。采取公开遴选、定向邀请、行业推荐三种方式征集。
1.公开遴选。专家库征集实行常态化受理,符合条件的个人可登录焦作市科技局官方网站( http://kjj.jiaozuo.gov.cn/ ),在“通知、公告公示”模块查寻“焦作市科技专家库征集工作”的相关通知,下载填报“焦作市科技专家库申请入库信息表”,经所在单位审核后,提交到市科技局。
2.定向邀请。当专家库专家的产业领域不能满足科技活动要求时,由市科技局紧急邀请市内外相关领域的专家参加科技活动,待活动结束后,由业务科室填写“焦作市科技专家库邀请入库信息表”,按程序充实到专家库。市外专家可定向邀请当地科技管理部门推荐、信息共享,直接入库。
3.行业推荐。对照专家入库条件,按照自愿原则,由专家向所在的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提出申请,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审核后填写“焦作市科技专家库××行业推荐入库汇总表”,并将加盖公章的汇总表提交至市科技局。
参加公开征集的专家应如实填报个人信息,不得弄虚作假。
(二)审核与公示。
按照“达标即入库”的原则,由市科技局不定期组织对专家库申报人选进行汇总、审核,符合一批公示一批。拟入库专家名单在市科技局网站公示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专家正式进入专家库。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专家开展复审,确保入库的专家符合要求。
第八条 市科技局网站公示专家信息内容为:专家姓名、所在单位、最高学历、职称/职级等。
第九条 动态管理。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核实相关情况并经市科技局审议同意后予以出库:
(一)本人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
(二)年龄超过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的;
(三)个人重要信息发生变更未及时更新而无法联系的;
(四)违反职业道德和行业操守,存在严重科研失信行为的;
(五)违反保密规定,擅自披露科技活动所涉及的内容、过程和结果等重要信息的;
(六)不公正的履行专家职责,存在徇私舞弊或接受不正当利益行为的;
(七)触犯法律法规被追究责任的;
(八)其他不适宜履行专家职责情形的。
第十条 具有第九条(一)(四)(五)所列情形的,自发生之日起 5 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入库。具有第九条(六)(七)所列情形的,终身不得再次申请入库。
第三章 专家抽(选)取
第十一条 专家抽(选)取程序。按照提出申请、筛选名单、联系确定、专家接送、参加活动、存档计数的程序进行:
(一)提出申请。承办科室(单位)依据科技活动实施方案,提前 3 个工作日向人才科书面提交专家需求,包括专业领域、所属地域、具体数量、回避单位(人员)等。
(二)筛选名单。人才科按照承办科室(单位)提交的专家需求,至少扩大 3 倍人数从专家库中筛选出符合条件的专家人员初步名单。
(三)联系确定。人才科按照筛选出的专家初步名单指定专人进行联系。若第一次专家初步名单全部通知完毕,仍未达到所需专家人员数量,则对差额部分按程序组织第二次筛选,直至联系到足够数量的专家为止。如库内专家的专业领域不能满足科技活动时,按邀请入库的方式落实所需的专家数量。
(四)专家接送。人才科将最终参加科技活动的专家名单反馈给承办科室(单位),由承办科室(单位)负责对接并接送专家。
(五)参加活动。承办科室(单位)按照科技活动实施方案所明确的方式、程序、规定和要求,组织专家开展科技活动。
(六)存档计数。最终参与科技活动的专家名单由人才科存档计数。因特殊要求,承办科室(单位)指定某领域、某专家参加科技活动时,需提请局长办公会研究,审议通过后,将专家名单提交人才科存档计数。
第十二条 轮换原则。原则上每位专家每年参与科技活动不超过 10 次,尽量避免同一专家重复多次参加各类科技活动。
第十三条 回避原则。专家在参加科技活动中,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家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一)被评审项目的负责人或参与人员;
(二)被评审项目负责人或参与人员为其配偶、近亲属或为师生关系(硕士、博士期间);
(三) 24 个月内与被评审项目单位有过聘用关系,包括担任过该单位的董事、监事、咨询或顾问等;
(四)与被评审项目申报单位或负责人存在经济利益关系;
(五)与评审项目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活动的。
第四章 专家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 专家权利。专家应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邀请,参加各类科技活动;
(二)依法依规,独立、客观、公正不受任何外界因素干扰提出科技活动的意见;
(三)对不适宜参加的活动可以申明并向市科技局说明原因;
(四)按焦作市有关规定,接受联系单位支付的劳务报酬;
(五)主动抵制和检举科技活动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六)书面、电话、短信等提出辞去专家库专家资格。
第十五条 专家义务。专家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科学道德和职业操守,公正、公平、客观和科学地参加科技活动;
(二)遵守科技活动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项目承担(参与)单位,不得收受项目承担(参与)单位、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或其他好处;
(三)参与科技活动时,自觉接受市科技局和相关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对所提出的科技活动意见和建议承担个人责任;
(四)严守规定要求,不得泄露科技活动的文件、意见、结果,以及在科技活动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保护科技活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知识产权;
(五)未经允许,不得以焦作市科技专家库专家的名义从事其他活动。
第五章 专家评价
第十六条 专家评价。承办科室(单位)在每次科技活动结束后,从工作态度、政策水平、职业操守、执行纪律、信用记录等方面,按照“优、良、一般、差”四个等级进行单项评价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提交人才科记录存档,作为后续科技活动专家抽(选)取的依据。
第十七条 评价结果运用。综合评价为优的专家,下次同类领域的科技活动优先选取使用。一个年度内综合评价 3 次“一般”和 2 次为“差”的的专家,进行出库处理,分别 2 年内和 5 年内不得申请再次入库。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执纪监督。市纪委监委驻市工信局纪检监察组(局党的建设工作办公室配合)对专家筛选名单、科技活动过程、专家履职情况等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审核反馈。专家所在单位要认真履行法人主体责任,加强对专家信息的审核把关;及时向市科技局反馈本单位专家学术失范、违法违纪等重大事项。如因单位审核不严谨、反馈不及时,给科技活动造成重大影响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单位推荐资格等处理。
第二十条 落实要求。科技活动的承办科室(单位)、参加人员负有责任和义务保障专家个人信息的安全,严格控制知悉范围,严禁私自复制、泄露专家的个人信息和专家的科技活动意见,不得干扰专家正常履职,不得干预专家独立提出科技活动意见,不得发表影响科技活动意见的言行。专家在科技活动前签署“科技活动专家承诺书”,严守保密纪律和规定要求,因专家个人违法违规等行为造成损失的,由专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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