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区发改委、解放区财政局: <?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根据解放区发改委、解放区财政局申请及行业主管部门意见,按照《河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豫发改收费 〔 20 12 〕 2061 号)和《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 (豫发改价调〔 2022 〕 612 号)相关要求 ,结合《焦作市解放区第二幼儿园保教费成本调查报告》,在召开座谈会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集体审议研究等工作的基础上,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解放区第二幼儿园 保教费标准, 并报市政府审定同意 。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解放区第二 幼儿园保教费 标准 为 310 元 / 生 · 月 。 该费 用主要包括保育教育服务费,以及为幼儿提供必备的生活用品、冷暖设备、安全设施等费用。 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午休所发生的 费用在保教费中列支 ,不得收取住宿费 。 幼儿园对入园幼儿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保教费,不得跨学期预收。 对低保、特困和家庭确有困难的幼儿,要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实行减免照顾。
二、 幼儿园应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幼儿因故退(转)园的,幼儿园应当根据幼儿实际在园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保教费。不足半个月按半个月退费,超过半个月的,不退费。
三、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将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督促幼儿园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
四、此标准自 4月1日 起执行,试行期一年。
五、其他相关事宜按照 《河南省 幼儿园 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豫发改收费 〔 20 12 〕 2061 号 )文件精神执行。
焦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焦作市财政局
202 4 年 4 月 7 日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