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国家高新区管委会科创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组织好我市 2024 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推荐工作,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 2016 〕 32 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 2016 〕 195 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有关规定和《关于组织开展 2024 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豫高企〔 2024 〕 1 号)要求,现就我市 2024 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和推荐工作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一)申报范围。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一年( 365 个日历天数)以上的居民企业。
2021 年认定通过的高企,至 2024 年高企资格有效期满。根据《认定办法》的规定,企业如需再次提出认定申请,按本通知要求办理。企业发生更名与重大变化的,必须先完成高企名称变更流程,再提出认定申请。高企资格已失效的,不再办理更名手续。
(二)申报条件。符合《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中有关规定。
(三)申报时间。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拟定于 7 月 25 日、 10 月 10 日前 , 分两批次集中受理各地报送的企业申报材料。我市按要求计划 7 月 24 日前 ( 第一批 ) 、 10 月 9 日前 ( 第二批 ) 分两次向省科技厅推荐。我市企业向所在地科技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分别定于 7 月 10 日前 ( 第一批 ) 、 9 月 15 日前 ( 第二批 ) ,县市区科技部门向市科技局系统提交和推荐材料备案的截止时间分别定于 7 月 16 日前 ( 第一批 ) 、 9 月 26 日前 ( 第二批 ) 。
(四)工作程序
1. 自我评价。企业对照《认定办法》、《工作指引》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条件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准备申报材料。
2. 注册登记。企业登录 “ 工业和信息化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 ” (网址: http://www.ctp.gov.cn/ ,简称 “ 工信部火炬中心 ” )选择 “ 在线服务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 等栏目进行法人注册后申报。
3. 提交材料。企业依照网站指引登录高企认定申报系统后,按要求逐一上传相关申报材料(评审是以系统填报材料为准)。附件材料要清晰可辨,不可漏传、错传等,确认无误后,及时提交到各地高企认定管理账号下 ( 资料上传后提交 , 及时按属地原则选择对应的当地科技部门 : 六县市企业分别选择所属县市科技部门,示范区企业选择示范区科创中心,四城区企业选择焦作市科技局 ) 。企业通过申报系统自动生成并打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提供相关支撑材料,将申报材料纸质版(具体内容及要求见附件 1 )和电子版(模板见附件 2 )连同纸质材料一并递交至县市区科技部门进行形式审核推荐。
4. 审核推荐。县市区科技部门按照《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内容及要求》(附件 1 )对企业申报材料完备性进行形式审核,主要包括:企业是否真实存在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相关支撑材料是否与原件一致、是否符合申报通知要求,知识产权是否真实有效,支撑主要产品(服务)的软件著作权是否切实发挥支撑作用等。审核结果形成高企申报材料审核情况汇总表(附件 3 )和高企推荐情况汇总表(附件 4 )。高企推荐情况汇总表要汇总所有申报企业,审核后不予推荐的企业要在 “ 不推荐原因 ” 栏内予以客观描述不推荐的具体原因。推荐结果应及时反馈企业。
5. 汇总上报。六县市科技部门、示范区科创中心登录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 ” ( http://www.innocom.gov.cn/ )点击 “ 机构管理 ” 进入,将本批次推荐的企业网上申报材料进行完备性形式审核后(系统资料必须与电子版、纸质版材料保持一致)提交至 “ 河南省认定机构办公室 ” 账号下(网上申报材料 , 六县市分别负责提交本域内企业、焦作市科技局负责提交四城区企业)。焦作市、六县市和示范区科技部门将所负责的辖区内企业申报材料电子版汇总后,将拟推荐的所有企业申报材料电子版拷贝至 U 盘,将内含企业申报材料的 U 盘与报送文件(两份)、高企申报材料审核情况汇总表、高企推荐情况汇总表(两份)以及知识产权审核情况汇总表、科技成果转化情况汇总表电子版一并寄送至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材料受理单位——河南省科技创新促进中心,其中“高企申报材料审核情况汇总表和高企推荐情况汇总表”提前发至指定邮箱。省科技厅将上述材料分送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纸质申报材料由当地科技部门备案存档,保存期为 5 年(有争议的除外)。
各县市区报送文件、高企申报材料审核情况汇总表和高企推荐情况汇总表、企业申报材料电子版须同时抄送同级财政、税务管理部门。六县市和示范区的上报文件、高企申报材料审核情况汇总表和高企推荐情况汇总表、企业申报材料电子版须同时报送焦作市科技局备案 , 焦作市科技局负责抄送同级财政、税务管理部门。
(五)中介机构
申报企业自主选择中介机构。凡符合《工作指引》要求的中介机构,均可参与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依法出具相关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中介机构须向企业提供其符合相关规定的证明材料(如网站截图)和承诺书(附件 1 附 7 ),会计师事务所相关信息可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https://www.cicpa.org.cn/ )查询,税务师事务所相关信息可在国家税务总局网( https://www.chinatax.gov.cn )及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网站( https://henan.chinatax.gov.cn )查询。
二、高新技术企业更名和重大变化报告
(一)报告范围
1. 更名,即企业仅发生名称变更,不涉及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
2. 重大变化,即企业发生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无论名称变更与否)。
(二)时间安排
高企名称变更和重大变化审核采取常年受理、定期集中审核推荐上报的方式。企业向当地科技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 6 月 25 日、 9 月 10 日前,科技部门推荐时间应比省科技厅要求提前 20 天以上。
1. 企业申请。高企发生名称变更或者重大变化后,应在发生之日起 3 个月内向当地科技部门报告,并提交网上变更申请材料(附件 9 )。在 “ 在线服务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 办理入口进入,仅发生更名的高企在 “ 高企更名 ” 栏目在线填报申请书;发生重大变化的高企在 “ 企业注册信息管理 ”--“ 核心信息修改(更名) ” 栏目在线填报申请表,完成网上更名操作。
2. 汇总上报。当地科技部门对企业变更类型进行判断,指导企业组织变更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出具报告并填写《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情况汇总表》(附件 9 附 6 ),报送变更推荐文件一份和企业变更申请材料电子版并拷贝至 U 盘 , 由焦作各推荐部门寄送至省科技创新促进中心。纸质申报材料按照高企认定申报材料要求由当地科技部门备案存档,保存期为 3 年。
3. 集中审核。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分批次对高企变更类型进行确认并对变更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变更后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按照有关程序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变更后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终止其高企资格,并在 “ 高企认定网 ” 上公告。
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综合审查
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要求,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发布综合审查通知,组织开展综合审查。各县市区科技、财政、税务部门根据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的综合审查通知要求,要加强沟通与互相配合,并依据各自职能开展审查,进行现场核查,填写现场核查情况表(附件 5 ),对于审查不通过的企业附详细审查报告。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进行核查,对查出违反高企认定条件的企业不予通过。
综合审查通过的企业在河南省科技厅网站公示 5 个工作日,无异议的,向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领导小组报备;有异议的,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核实处理。
四、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后备库(培育库)
各县市区科技部门要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后备企业梯次培育力度,快速壮大高新技术企业规模。同时要根据企业创新发展实际,建立本地高新技术企业后备库 ( 培育库 ) ,加强在库企业培育指导和政策支持。各县市区科技部门须于当年 4 月 6 日前将本地入库培育企业名单(附件 8 )纸质版报送至焦作市科技局高新科。
五、有关要求
(一)强化认定服务。企业所在地科技、财政、税务部门要加强联动协同,严把审核推荐关,持续提升高企认定申报质量。审核推荐、综合审查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口径、标准要统一,不得以《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规定之外的理由阻止、拒绝企业申报、否定高新技术企业。要充分利用线上、线下多种手段进行高新技术企业政策解读和宣贯,面向科技企业持续推送、解读最新科技惠企信息和政策。要加强跟踪服务工作,充分利用科技服务综合体及时处理企业需求,精准发现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企业及时入库培育。
(二)强化主体责任。申报企业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主体责任,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并查实,将按照《认定办法》的相关规定取消其资格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
(三)强化中介管理。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应严格按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的规定,据实出具审计(鉴证)报告,对企业的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情况及相关编制说明给予明确的意见。中介机构不符合《工作指引》规定条件的,其出具的审计(鉴证)报告在认定过程中将不予采信。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若存在严重失误、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将按照《工作指引》要求,取消其参与高企认定专项审计或鉴证工作资格,在国家“高企认定管理工作网”、“省高企认定管理工作网”及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各门户网站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参与高企认定相关工作,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
(四)强化审核推荐。各县市区科技、财政、税务部门要严把审核推荐关,材料存在缺项、漏项,与原件不一致且无法提供合理解释说明的,不得推荐。同时,也不得以《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规定之外的理由阻止企业申报,否定企业推荐资格。
(五)强化综合审查。各县市区科技、财政、税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严格开展综合审查,做到审核口径、标准统一,持续提升高企申报质量。科技部门对评审通过企业做到现场核查全覆盖;财政、税务部门通过案头分析、材料比对,发现疑点进行现场核查。科技、财政、税务部门要加强协作和联动协同,要按时反馈综合审查结果,不得影响高企认定进程。
六、其他事项
(一)告知承诺制。按照《科技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国科发火〔 2021 〕 362 号)要求,对营业执照等企业注册登记证件、专利证书等企业知识产权证件两项高企认定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附件 6 、 7 )。申请企业可以自主选择是否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
(二)市成员单位联系方式
市科技局高新科联系人及电话: 顿志强 3569836
市财政局税政科联系人及电话: 皇甫喆堃 8866650
市税务局所得税科联系人及电话:刘 兵 18839119168
高企申报工作邮箱: jzskjjgyk@126.com
(三)省认定服务联系方式
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省科技创新促进中心负责此通知内相关材料的受理、申报网络系统问题的解答等。
省科技创新促进中心地址:郑州市政七街与纬五路交叉口南 80 米路东金岸大厦六楼 618 室
材料受理咨询电话: 0371-69151867 、 69151869
网络系统技术支持电话: 0371-65721369
电子邮箱: hnsgqrd@126.com
附件:
1. 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内容及要求
2. 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电子版模板
3. 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审核情况汇总表
4. 高新技术企业推荐情况汇总表
5. 高新技术企业现场核实情况表
6.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7.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办理指南
8. 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名单(模板)
9. 高新技术企业变更申报材料内容及要求
(附件 1-7 具体见豫高企〔 2024 〕 1 号文件)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