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区发改委: <?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关于焦作朝阳实验学校延续收费标准的请示》(焦解发改〔 2024 〕 22 号 ) 收悉。按照 《关于印发 < 河南省定价目录 > 的通知》(豫发改价调〔 2022 〕 612 号) 、《河南省民办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 豫发改收费〔 2005 〕 1055 号 ) 文件精神,在开展成本监审、集体审议等工作程序基础上,参考我市其他同类民办学校收费标准,市发改委印发了《关于调整焦作朝阳实验学校收费标准的批复》(焦发改价格〔 2022 〕 236 号)。结合二年来试行情况,以及教育部门的审核意见,经研究同意延续现行收费标准。现就收费标准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焦作朝阳实验学校小学学费标准为不超过 6600 元 / 生·年(不含生均公用经费补助 650 元),初中学费标准为不超过 7500 元 / 生·年(不含生均公用经费补助 850 元),住宿费标准为不超过 1000 元 / 生·年(不含生均公用经费补助 200 元)。学校应严格按照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确保学生 住宿条件及生均面积达标。 学费、住宿费按学期或学年收取,并实行 “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收费制度。
二、学校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 “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学费、住宿费一并统一收取。
三、 学校应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学校取得的合法收费收入应主要用于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不得挪作他用。
四 、你委接文后,应督促学校认真做好收费标准的宣传解释工作,落实收费公示制度,使用合法的票据,自觉接受价格、教育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 、 该文件有效期三年。 延续执行期间如有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发改委、教育局;如有新政策,按新的文件规定执行。
202 4 年 6 月 20 日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