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封市城区巡游出租车运价调整及建立运价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
市城区各巡游出租车公司: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国家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道路运输价格改革的意见》(交运规〔2019〕17号)精神,为加快健全运价形成机制,建立完善运价动态调整机制,综合考虑出租汽车运营成本、居民和驾驶员收入水平、交通状况、服务质量等因素,结合我市城区巡游出租汽车运营市场实际,在对巡游出租汽车运营成本调查的基础上,参照省内其他城市巡游出租汽车运价水平及国内先进城市巡游出租车运价动态调整机制,经依法履行定价程序并报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我市城区巡游出租汽车运价及建立运价动态调整机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城区巡游出租车运价水平
(一)基本运价为起程2公里,起租金额由6元(含燃料附加费1元)调整为7元,基本单价每公里租金由1.3元调整为1.6元。
(二)计程超过9公里后,每公里租金调整为2.5元。
(三)载客运营时速低于12公里及以下时,执行时距并计收费,5分钟内免费,5分钟后按每5分钟为计量单位加收1公里租价计费。
(四)二十二时至次日五时为夜间行驶,按车运价加收20%的夜间行驶费。
(五)取消春节期间(农历除夕至正月初六)按车运价可加收50%行驶费。
(六)取消燃料附加费每车次1元。
(七)出租车计价器外实际发生的过路过桥等通行费用由驾驶员与乘客在乘坐前协商议定。
(八)巡游出租汽车执行明码标价,以元为计费单位,租金尾数四舍五入。
(九)巡游出租车计价器应符合调价后的计价标准要求。
二、建立运价动态调整机制
以此次调整运价标准为基准价格,运价与我市经济发展、社会人均收入、物价指数、出租车辆更新成本、动力成本、市场需求等数据建立联动关系,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定期监测,根据运营成本、市场需求等条件的变化,相应进行运价调整,不再实行价格听证。具体办法如下:
(一)运价动态调整公式
P n =P (n-1) ×K 其中:
Pn:第n年开封市城区巡游出租车理论平均运价;
P (n-1) :第n-1年开封市城区巡游出租车实际平均运价;
K:调价系数
调价系数K=C1×L C2×E C3×CPI-D
其中:
C1:驾驶员工资在运价成本中所占权重;
C2:动力费用在运价成本中所占权重;
C3:其他运营费用在运价成本中所占权重;
L:开封市统计局公布的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变化率;
E:巡游出租车动力能源价格变化率;
CPI:国家统计局开封调查队公布的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D:劳动生产率,以巡游出租车行业生产率变化为参数,为巡游出租车日均载客里程变化率与日均载客次数变化率的平均值(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
上述C1、C2、C3成本权重相加为1,具体权重以成本监审或调查得出的巡游出租车运价成本数据为准。
(二)实行年度评估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行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根据动态调整公式,综合考虑司机工资变化率、动力价格变化率、其他运营费用变化率(以CPI指数为准)和劳动生产率变化率(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每年对市城区巡游出租车运价成本变化率进行评估。
(三)运价动态调整程序
1、启动条件。当评估周期相对于基期的运价成本变化幅度达到15%时,启动运价调整程序;未达到启动条件时,当年不调整,纳入下一周期累计。
2、调整方案制定实施。当达到市区巡游出租车运价调整启动条件后,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调价建议,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征求社会意见的基础上,综合考虑运营成本、驾驶员收入、市民承受能力、市场供求等情况,在不高于调整公式测算的调价幅度且不高于本市城镇在岗职工工资增长幅度的范围内拟定运价调整方案,经市政府同意并公示后对外公布实施。
三、有关事项要求
各出租车公司要认真搞好宣传解释工作,加强经营管理,及时做好出租车明码标价更新及计价器租价标准校验工作,禁止使用不符合运价调整要求的计价器,逐步增加和完善出租车车载机打发票等软硬件设施,坚决预防管理服务不到位引发过激行为和各种不良现象发生。出租车经营者要进一步提高自身素养,提升服务水平,规范执行收费行为,争做文明服务标兵,为开封交通服务行业增光添彩。
四、执行时间
此通知自2021年6月1日零时起执行,原开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封市出租车汽车运价调整的通知》(汴发改价管〔2012〕272号)、《关于转发<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河南省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交价格的通知>的通知》(汴发改价管〔2013〕545号)同时废止。
开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开封市交通运输局
2021年5月24日
汴发改价管〔2021〕163号 关于开封市城区巡游出租车运价调整及建立运价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