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开封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的政策解读

《开封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于2020年9月列入修订,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及我市机构改革实际,对部分条文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具体情况做如下说明。

     一、修订背景及依据

    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最大量的日常行政活动,是实施法律法规、依法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主要途径,是实现政府职能的重要方式。行政执法是否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直接体现着各级政府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的水平。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根据《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的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的修订和我市机构改革的实际,我市2015年出台的《开封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汴政〔2015〕76号)有关内容已不符合目前工作需要,为进一步做好我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工作,拟对《办法》中的部分条文进行修改。

     二、修订内容

    (一)《办法》第一条中的“《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修改为“《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

    修改理由:《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已废止。

    (二)《办法》第三条中的“责令停产停业;吊销企业许可证或者企业营业执照;”修改为“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修改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已进行修改,增加了“降低资质等级、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的内容,并取消了“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内容,修改后与法律规定一致。

    (三)《办法》第四条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是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部门”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是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部门”。

    修改理由:机构重组,职能划转,已不存在政府法制机构。

    (四)《办法》第四条中“行政处罚决定机关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经其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修改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经其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后,由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修改理由:《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经行政执法机关法制机构审核后,由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其中,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影响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执法事项,应当经过专家论证。”

    (五)《办法》第七条第二款中的“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修改为“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修改理由:机构重组,职能划转,已不存在政府法制机构。

    (六)《办法》第十四条中的一处“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第十五条中的两处“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均修改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修改理由:机构重组,职能划转,已不存在政府法制机构。

    (七)《办法》第十九条中的“《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河南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试行办法》”修改为“《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和《河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修改理由:“《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河南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已废止。“《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虽然未明确废止,但因《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的废止应自动失效,原则上不能再使用。

    (八)《办法》第二十条中的“本办法发布之日起施行。2009年公布的《开封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办法》(市政府令第28号)同时废止。”修改为“本办法发布之日起施行。2015年公布的《开封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汴政〔2015〕76 号)同时废止。”

    修改理由:根据本次修改实际确定。

     三、征求意见情况

    《开封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草案)》征求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各部门意见后,经认真核实,形成了目前的《办法(草案)》。

    市司法局根据审核情况对《办法(草案)》做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已经市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建议以市政府名义印发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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