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规划监督科
汴科文〔2021〕50号
各县(区)科技管理部门、财政局、税务局、统计局、工信局、发改委、住建局,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研发费用归集上报,准确反映我市研发投入水平,推动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企业研发费用归集
按照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附件1),以及相关文件要求,企业利润表须列“研发费用”项目,并在财务账中设立“研发费用”为一级科目;在“固定资产”科目下设置用于研发的固定资产科目,反映企业进行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化支出。
二、规范企业研发项目名称
企业在财务账中设立“研发费用”科目,同时必须要有“研发项目”科目。研发项目名称需规范填报,名称中要有“研究开发”或“研发”等关键词。研发项目名称中有“提高”“升级”“改造”“研究”“更新”“技改”“提升”“改进”“评价”等的项目均不认定为研发投入项目。
三、按时合规上报研发报表
按照国家统计局企业(单位)研发活动统计报表制度规定,企业要根据有关研究开发会计科目或向税务部门提供的有关研发支出辅助账,每年1月20日-3月10日在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平台填报《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及相关情况》(样表见附件2,3),如企业无法提供上述资料,则视为企业无研究开发活动。
四、有关要求
各县(区)科技、财政、税务、统计、工信、发改、住建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指导企业做好研发费用数据归集。各有关企业要高度重视,做到研发费用数据应报尽报。市里将建立企业研发活动数据库,将有研发活动企业报送研发报表情况,作为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和企业研发财政补助,及企业资质认定、科研平台认定、项目申报、科技创新奖补的重要依据。
附件: 1:财会〔2019〕6号 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doc
2021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