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创新合作科
汴科委办〔202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各高校、科研院所,各有关单位:
现将《开封市中试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开封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2月16日
开封市中试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全省创新高地的战略部署,打造一流创新生态,引导和规范开封市中试基地建设发展,有效发挥中试基地在科技、生产之间的桥梁作用,促进科技成果就地转化,支撑引领产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试基地,是指以高校、科研机构、龙头企业、各类开发区等为依托,为科技成果进行中试熟化及二次开发试验,建立完善技术规范 (包括产品标准、产品工艺规程、质量标准)、质量管理体系和相应的行业准入资质,为企业规模生产提供成熟、适用、成套技术而开展中间试验的开放共享平台。
第三条 中试基地定位于创新链中下游,致力于实现 “基础研究—技术攻关—技术应用—成果产业化” 全过程无缝衔接,是从研到产的“中间站”和紧密连接创新链上下游的重要桥梁。
第二章 管理与职责
第四条 市科技创新委员会负责统筹总体规划和布局。
第五条 市科技局、财政局负责全市中试基地的建设工作。市科技局负责中试基地的过程管理和服务工作,主要包括:
(一)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支持中试基地建设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推动相关政策措施落实。
(二)对已命名的中试基地进行过程管理和服务,包括年度报告、绩效考核等工作。
(三)对重大变革调整事项批复。
第六条 各县(区)科技、财政管理部门和市直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或本部门中试基地的建设、推荐工作,主要包括:
(一)组织开展中试基地的培育、初审等管理工作。
(二)制定本地或部门扶持政策,推进相关政策措施落实。
(三)指导中试基地建设和运行,统筹资源支持中试基地建设和发展。
(四)协助市科技局、财政局做好中试基地年度报告、绩效考核、过程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 中试基地依托单位负责中试基地的建设与运行,主要包括:
(一)为中试基地所服务领域科研成果提供中间试验服务。
(二)建设专职从事中试验证总体方案设计、工艺设计、生产运营的专业人才队伍,配备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管理人员。
(三)建立灵活高效的管理运营机制,制定和完善租赁收费标准、对外服务程序、收益分配制度,并向社会公布中试服务清单。
(四)多元化筹措建设运行经费,按规定管理和使用经费。
第三章 条件与程序
第八条 对申请命名的市中试基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我市发展规划确定的重点产业和重点产业集群,能形成具有明显的区位优势和技术优势。
(二)中试基地依托单位必须是在我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研发机构以及各类开发区建设的具有中试能力的单位。
(三)拥有核心服务能力。具备独立的场地,中试场地及配套设施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拥有承担中试任务必需的专用设备、检验检测设备,设备原值在2000万元以上;至少拥有2条以上能够提供数据模拟、应用场景、工艺改进、样品试制、临床应用、产品示范等的中试线,或至少已开展中试项目5项,其中至少成功实现3项成果的样品化、产品化。
(四)拥有结构合理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能组织制定科学合理的中试熟化方案和规程。至少拥有10名以上从事技术、管理和一线中试熟化的专业化人才队伍,能够完成中试验证的总体方案设计、工艺设计、中试熟化等工作。
(五)具有对外服务意愿。愿意发挥中试基地作用,能为高校、科研院所、行业内企业等提供开放共享中试服务,对外发布中试服务清单。衍生孵化、中试服务成效显著。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已创办或孵化1家以上企业,企业累计估值达1000万元以上,或累计营业收入达500万元以上。
2.技术成果转化合同额在1000万元以上或收入到账额在500万元以上。
(六)具有健全、高效的管理运营体系。内部管理制度健全,有必需的安全、环保设施设备及制度条件。有合理的场地设备等租赁收费标准、明晰的对外服务程序、完善的收益分配制度等。
(七)有清晰的发展规划和目标,具有可持续发展的潜力。
(八)近三年内,未发生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第九条 命名程序
(一)申报。采用常态化,实时受理的方式组织申报。申报单位提出申请,由各县(区)科技管理部门会同财政管理部门、市直有关部门向市科技局、财政局推荐。
(二)论证。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进行形式审查、评审论证和实地考察,形成综合论证意见,提出拟命名名单。
(三)命名。将通过专家论证的拟命名名单经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审定后,在市科技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科技局、财政局批复命名。
第四章 考核与服务
第十条 对已命名的市中试基地采取“动态管理,优胜劣汰”的考核管理机制。中试基地命名后,应按要求报送平台年度运行报告。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对中试基地进行考核,重点考核中试基地中试熟化情况。
第十一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对考核优秀的中试基地,将择优推荐申报省级中试基地;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限期一年进行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撤销市中试基地资格。
第十二条 已批准命名的中试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资格:
(一)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有不良信用记录的;
(三)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四)因管理不善导致严重服务质量事故、安全事故或环保事故的;
(五)不能按时保质提交相关材料的。
对因本条第(一)至第(四)款原因取消市中试基地资格的单位,记入市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市中试基地统一命名为“开封市xxx中试基地”,经正式公布后使用。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