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开封市重大科技专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展规划监督科

汴科委办〔2022〕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开封市重大科技专项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2年3月28日

 

开封市重大科技专项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优化创新生态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汴发〔2022〕5号)、《开封市科技创新“六个一流”实施方案》(汴政〔2021〕43号),发挥科技创新引领和支撑作用,科学规范布局市级重大科技专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面向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需求,加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研究,聚焦智能装备、新材料、新能源、生命健康、生物育种等领域,着力突破核心关键技术瓶颈,提升传统产业、培育新兴产业、布局未来产业。

  第三条  按照“主动布局、聚焦重点、联动协同、开放合作”的原则,重大科技专项与其他科技创新专项错位联动实施,成熟一项,启动一项,对主导产业发展提供支撑。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项目申报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应严格按照市重大科技专项指南发布的专题进行申报,围绕国家、省重大战略需求、开封转型发展需要,聚焦产业发展和服务民生公益,不在指南范围内的项目不予受理。

  (二)项目申请单位应为在开封市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注册时间一年以上,运行管理规范,具备承担项目实施的基础和能力。

  (三)项目申请单位为企业的,应为高新技术企业、规模以上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等,或者建有省级(含省级)以上研发平台;新型研发机构须经市级备案。企业上年末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资金的3倍,资产负债率合理,能够保证项目配套资金的落实且资金来源符合要求;上年度经审计核准的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大中型企业不低于1.5%,其它企业不低于3%。

  (四)项目申请单位为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的,应建有相关研发市级(含市级)以上研发平台;有良好的产业合作基础,具备实现项目产业化的能力。省属高校应与开封市的合作单位签订合作研发、合作转化协议。

  (五)项目申请单位诚信状况良好,项目申请单位和团队成员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项目申请单位为企业的,未被记入“信用中国(河南、开封)”黑名单。企业(事业单位项目负责人)近5年内承担市级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存在逾期未能结项或验收的,不得申报。

  (六)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3年,单个项目财政支持资金不低于100万元。项目申请单位为企业的,投入项目研发的自筹资金不低于申请财政资金的3倍。支持骨干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组建创新联合体联合申报。

第三章  申报组织与立项

  第五条  建立面向产业需求的科技项目形成机制,完善“企业出题、政府立题”的科研攻关模式,主要通过项目公开征集申报和竞争择优实施。

  第六条  项目申报立项程序为:凝练指南、发布通知、受理公示、形式审查、项目评审、立项审批、签订合同。

  第七条  凝练指南。市科技局做好年度专项任务设计,多渠道多方式征集项目需求和申报指南建议,聚焦核心领域重大技术突破,凝练一批制约产业发展的共性关键技术重大创新需求,专家论证后,研究出台重大科技专项申报指南。申报指南应明确研究内容、考核指标以及拟立项项目数量、资助额度和实施周期等。

  第八条  发布通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发布申报通知,申报通知应明确项目申报、预算编制、组织方式、申报流程、申报时限等要求。

  第九条  受理公示。项目申报截止后,市科技局汇总项目申报情况,发布受理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市科技局对存在异议项目进行核查处理,并公示处理结果。

  第十条  形式审查。受理公示结束后,市科技局(可委托第三方机构或聘请专家)根据第三条和申报指南、申报通知要求,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形式审查存在问题的项目,通知项目申请单位限期补充完善,限期未补充完善或补充完善后仍存在问题的项目予以淘汰;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进入下一环节。

  第十一条  项目评审。项目评审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采取会议答辩和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聘请行业领域技术专家和熟悉预算评估的财务专家组成专家组,实行专家负责制。技术评审和预算评估分别出具独立的评审意见,预算评估结果具有一票否决权。

  第十二条  立项审批。综合分析技术评审和预算评估专家评审结果,市科技局研究确定拟立项项目和资金安排建议,并进行立项公示。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报市科技创新委审定后,下达立项通知。

  第十三条  签订合同。项目立项后,市科技局根据项目实施计划,向市财政局报送项目资金分配方案建议(项目经费分期拨付),市财政局审核下达项目资金。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绩效目标表,市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主管部门签订资助合同,合同考核指标以项目申报书为依据,原则上不得变更和调整。

  第十四条  对重大原创性、颠覆性、交叉学科等创新项目,或目标导向明确、技术路线清晰、组织程度较高、优势承担单位集中的项目,可采取定向择优或定向委托等方式确定承担单位。

  第十五条  为应对各类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启动的应急响应科研攻关,可适当简化立项程序和资金拨付方式。

第四章  中期评估与验收

  第十六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视情况(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技术、财务专家开展1-2次中期评估。中期评估的结论视项目考核指标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以及经费落实和使用情况,分为“合格”“不合格”“终止实施”三类。

  第十七条  中期评估结论“合格”的项目,正常拨付后续支持资金;“不合格”的项目,市科技局责成项目承担单位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合格和“终止实施”的项目,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通报批评、收回剩余财政资金等措施,并将有关结果向社会公告,按有关要求纳入科研诚信记录。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具有自主选择和调整技术路线的权利,可以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考核指标的前提下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如有相关事项发生变更,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说明变更事项类型及原因,按项目申请渠道报批。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中遇到重大执行风险,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项目终止申请或建议,经主管部门研究提出意见后,报请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审核批复。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完成或基本达到预期目标,项目承担单位应在不晚于项目执行期满后3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项目验收申请正式受理后,一般在3个月内完成验收组织工作。   

  第二十一条  项目验收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采取会议验收与现场查看相结合等方式进行,夯实专家责任。验收专家组以项目资助合同和绩效目标表为主要依据,对项目使用的科研经费、实施的技术路线、攻克的关键技术、取得的科研成果、获得的知识产权等作出客观评价,形成验收结论。

  第二十二条  验收结果实行网上公示,分为“通过”“暂缓”“不通过”三类。验收结果为“暂缓”的,市科技局责成项目承担单位进行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能达到验收要求和“不通过”的项目,通报批评项目承担单位、取消项目单位今后3年内申报资格,并向社会公告,按有关要求纳入科研诚信记录。

  第二十三条  验收结果为“通过”的项目,结余财政资金在验收完成起2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不通过”的项目,收回结余财政资金。对于因非正当理由导致项目验收“不通过”或“终止实施”的,经调查核实报市科技局批准后,纳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记录,追缴财政资金。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落实科技报告与成果登记制度,推广项目产生的重大创新产品,促进技术交易和成果转化。市科创基金优先投向市重大科技专项项目成果,推动关键核心技术成果落地转化。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二十五条  强化监督管理。建立全流程监督工作机制,对项目的申报立项、资金分配及评估验收等环节进行全程监督。

  第二十六条  加强信息公开。除涉密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项目通过“开封政务服务网”申报,项目受理、立项和验收等信息通过“开封市科技局官网”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第二十七条  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及主管部门应及时报告项目实施取得的明显进展和重大成效,加强成果宣传;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实施中需要进行调整的重大问题,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请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批准。

  第二十八条  强化科研诚信建设。参与申报、评审、评估等工作的相关申请单位、申请人员、评审专家应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对项目实施各类责任主体的不良信用行为如实记录,对于列入不良信用行为记录的责任主体,按照有关规定在一定期限内限制或取消其申请市科技计划项目或参与项目实施与管理的资格。

  第二十九条  建立重大创新容错机制。对受市场风险影响、技术路线选择失误或其他不可预见原因,未实现预期目标或失败的项目,承担人已尽到勤勉和忠实义务的,经组织专家评议,确有重大探索价值和应用价值的,可继续支持其选择不同技术路线开展相关研究,对不可预见等因素造成的未实现预期目标的项目给予宽容认可。

  第三十条  建立风险防控机制。相关工作人员在项目立项评审、评估验收、资金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复核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市科技创新委研究确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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