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进国外智力与科技人才管理科
各县(区)科工信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等文件精神以及市委、市政府有关“双减”工作的部署,进一步规范全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监管工作,促进科技类校外培训市场有序发展,现将《河南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指南(试行)》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所称的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经由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在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登记,面向义务阶段中小学生,围绕科学探索和技术创新,在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从事编程、机器人、创客、科学探索等科技培训服务的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从事学科类培训。
二、审核登记
(一)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核登记实行属地管理。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培训机构准入审核和监管工作;县(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培训机构的日常管理和监管。
(二)举办者自主申报机构名称后向县(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县(区)科技主管部门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出具审核意见。举办者持审核意见书及其他法定登记材料,到注册地市场监管或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市场监管部门、民政部门依法核发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最后,培训机构须入驻“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https://xwpx.eduyun.cn/bmp-web/)。
三、申报材料
举办者应向所在县(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一)《开封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申请登记表》(附件2);
(二)办学投入的有效证明材料;
(三)培训场所房产权属证明;租赁场地的,提交租赁期不少于2年的租赁合同(协议),消防验收(备案)合格证明;
(四)培训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五)《开封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明细表》(附件3),从业人员身份证、健康证明、从业资质证明、诚实守信和无犯罪记录承诺书,以及举办者、法人、行政负责人社会信用证明;
(六)《开封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教材备案表》(附件4)培训计划、教学大纲和培训教材以及培训内容合法合规承诺书;
(七)培训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标明实际用于教学的区域、面积,以及教学设施设备清单;
(八)联合举办培训机构的,应当提交联合办学协议;
(九)新设立的机构提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市场主体自主申报名称预留告知书》或民政部门出具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登记通知书》,变更的机构还需额外提供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
联系科室: 引进国外智力与科技人才管理科
联系电话:0371-25957359
附件1:关于印发《河南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豫科〔2022〕126号)
2022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