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央宏观调控政策加强土地管理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土地宏观调控政策,依法合理利用土地,加强土地管理,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土地管理的重要意义
  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近年来,我市积极顺应国家宏观调控,认真贯彻严格土地管理的各项政策措施,在加强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保障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一些地方依法管地、依法用地意识仍比较淡薄,粗放利用和闲置浪费土地的现象比较突出,未批先占、“以租代征”、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侵害群众土地合法权益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我市正常的土地管理秩序。
  我市人多地少,土地资源十分紧缺,实施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加强土地管理,具有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各级各部门一定要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部署要求上来,充分认识加强土地管理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严格土地管理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把加强土地调控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二、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严格保护基本农田和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符合法定条件,确需改变和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依法按程序报批。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修改或调整、建设占用等导致基本农田减少的,要及时进行补划和验收。禁止占用基本农田挖鱼塘、种树和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活动,严禁借农业结构调整等名义,占用耕地变相从事房地产开发或建设永久性建筑。各类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必须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不能自行补充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实行异地补充。
  严格按照省政府确定的期限禁止生产和使用实心黏土砖,按期完成关停砖瓦窑的目标任务。大力推行新型墙体材料,制定并严格执行墙材生产企业的技术标准和规模标准。扎实推进“空心村、砖瓦窑、工矿废弃地”三项整治(以下简称“三项整治”)和土地整理工作。市、县(区)财政要从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土地净收益中列出一部分资金,专项用于基本农田保护、土地整理和“三项整治”。
  三、做好科学、合理用地工作
  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各类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手续,严格执行各类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和定额标准,减少企业非生产性用地,严禁过量占用土地建设“花园式”企业。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特别是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没有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批准用地。禁止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或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对违规减免和欠缴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要进行清理并限期追缴。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建设用地审批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05〕32号)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期限的规定,2004年以来欠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要在2006年年底前全部缴清;2004年以前欠缴的,要制定具体的还款计划,于2007年年底前全部缴清。逾期未缴的,暂不办理用地报批手续。
  鼓励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盘活存量土地,有效利用闲置土地。工业园区、工业聚集区要严格执行单位土地面积投资强度标准和建筑容积率,凡能够使用多层标准厂房的项目不再单独供地。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改变土地用途,变相搞房地产开发。房地产开发供地计划要向社会公布,优先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土地供应,严格限制低密度、大套型住房的土地供应。停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供应,并对已批准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停止对机关楼堂馆所及集资建房的土地供应,凡是现在没有依法批准的,一律停止建设。
  进一步加强土地市场管理,严格执行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严肃查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中的弄虚作假行为。今后工业用地也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公布的最低价标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总价款全额纳入市、县财政预算,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土地出让总价款必须首先按规定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的不足,其余资金应逐步提高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比重,以及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和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
  切实加强村镇建设用地管理。要按照控制总量、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耕地的原则,结合新农村建设,尽快编制村镇建设规划。落实“一户一宅”法律制度,加强宅基地管理。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要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禁止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必须符合规划并严格限定在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范围内。
  四、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
  合理确定征地补偿标准,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精神,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要保证依法足额和及时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按有关规定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足部分由市、县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市国土、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尽快研究制定我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具体措施。
  五、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用地行为
  加强土地执法监察,对越权批地、以租代征、未批先用等用地行为进行全面清理,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的,整改期间暂停该地区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建立国土资源、监察、公安等部门联合办案和案件移送制度,既要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又要查处违法责任人。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对典型案件依法予以公开曝光。
  六、进一步明确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的责任
  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事关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大局。从2007年开始,市与县区、县区与乡镇要逐级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将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等列入目标考核内容,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对没有完成责任目标的,或辖区内发生违法违规占用基本农田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领导和土地管理部门的责任。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进一步严格管理、改进服务,加强对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积极引导和指导用地单位合理利用土地,严肃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我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可靠的用地保障。各级农业、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要与国土资源部门密切配合,大力转变用地方式,不断提高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各级新闻媒体要进一步加大正面宣传力度,为我市土地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利用提供良好的舆论环境。
  

二○○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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