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2007年漯河市重点流域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及驻漯有关单位:
  市环保局制定的《2007年漯河市重点流域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四月三日
  2007年漯河市重点流域区域环境综合整治
  实 施 方 案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2007年河南省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07〕2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2007年,重点开展黑河、黄龙渠2个流域,化工(化肥)、医药(原料药)、食品加工(屠宰及肉食品)和规模化畜禽养殖等4个行业及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环境综合整治,巩固三里河、颍河流域环境综合整治成果,努力完成省政府与我市政府签定的水环境质量目标和水污染物(COD)减排指标,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
  二、工作任务和工作责任
  (一)黑河、黄龙渠等重点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
  1.工作目标
  2007年,黑河―漯邓桥、黄龙渠―临颍北关断面水质COD浓度分别控制在100mg/L、120mg/L以下,氨氮浓度分别控制在15mg/L、25mg/L。三里河―栗园桥断面水质COD浓度控制在140mg/L以下、氨氮浓度控制在15mg/L以下,水质达标率达到90%以上;颍河―西华址坊断面水质COD浓度控制在40mg/L以下、氨氮浓度控制在5mg/L以下,水质达标率达到95%以上。
  2.主要任务
  (1)进一步深化工业污染防治。
  工作任务:黑河和黄龙渠流域漯河泰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漯河南街村药业集团制药有限公司等4家企业要进一步改进治污工艺,提高治污水平,限期完成废水深度(限期)治理任务(深化工业污染防治任务见附件1)。
  两流域16家重点污染源必须稳定达标,废水排放满足市定控制指标要求(黑河、黄龙渠流域重点监控企业名单见附件2)。
  深度治理企业必须按期完成治理任务,并经省、市环保局组织验收。逾期未完成任务的,市政府将责令企业停产治理。省环境综合整治下达的漯河泰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漯河南街村药业集团制药有限公司2家企业治理技术方案须经省环保局组织审查,治理工程完成后通过省环保局组织验收。其他企业治理技术方案由市环保局组织审查,治理工程完成后由市环保局组织验收。
  工作责任:该项工作由企业负责,企业法人为第一责任人,市区企业由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监督,临颍县企业由临颍县环保局负责监督。
  (2)严格控制新污染。
  工作任务:所有新、改、扩建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获得环保审批部门同意建设的批复,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运,符合环境功能区划或环境质量目标及总量控制要求。环评审批要认真落实“四个不批”,即不符合环境法律法规、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一律不批;选址、选线与规划不符,布局不合理的项目,一律不批;对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地区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群众反应强烈的项目,一律不批;在超过污染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区,对增加排污总量和严重影响生态环境的建设项目,一律不批。
  凡废水不进城市污水处理厂直接排入黑河、三里河的新建工业类项目,出水水质COD浓度不得超过80mg/L,氨氮浓度不得超过15mg/L;废水直接排入黄龙渠的新建工业类项目,出水水质COD浓度不得超过80mg/L,氨氮浓度不得超过20mg/L;废水直接排入柳支河的新建工业类项目,出水水质COD浓度不得超过80mg/L,氨氮浓度不得超过15mg/L。
  工作责任:各县区新、改、扩建项目污染控制工作由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县区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副县区长为具体责任人。
  凡发现两起“未批先建”的新开工工业类项目、发现一起新开工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或一起严重违反“三同时”制度(指擅自进行试生产、环保设施未与主体工程配套建设或未同时投入运行、出现严重超标排污和污染纠纷或污染事件)的建设项目,除对县政府进行通报批评外,将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0号)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对该县区实施“区域限批”。(3)加快城市环保基础设施建设。
  工作任务:2007年11月底前,市污水净化中心二期工程建成投运。
  我市已建成投运的市污水净化中心一期工程和临颍县、舞阳县污水处理厂氨氮排放浓度必须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标准(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见附件3)。
  工作责任:该项工作由市、县城建部门负责,市建委主任、所辖县县长为第一责任人,市、县城建分管副主任、市污水净化中心主任、副县长为具体责任人。(4)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严防污染反弹。
  工作任务:对污染严重、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实施关闭。凡属“十五小”、“新五小”污染企业,按照“清除原料、拆除设备、断水断电、吊销执照”的关闭标准,发现一起关闭、取缔一起。
  工作标准:对不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的落后生产设备必须彻底拆除,移离生产车间或原生产安装位置;对死灰复燃或新建“十五小”、“新五小”污染企业必须按照“清除原料、拆除设备、断水断电、吊销执照”的关闭标准恢复环境原状。
  工作责任:该项工作由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县区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副县区长为具体责任人。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关闭、取缔设备,电力部门负责停止生产供电,工商部门负责吊销工商营业执照或责令其限期变更或注销手续。凡市以上环保部门发现辖区内2起及以下“十五小”、“新五小”污染企业、应淘汰而未淘汰的落后生产线及生产设备以及逾期未按标准关闭到位的,对所在县区政府进行通报批评,并由市财政直接从县区财政扣缴10万元;2起以上的,除对所在县区政府通报批评、由市财政直接从县区财政扣缴30万元外,还将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0号)的有关规定,追究所辖县区政府分管副县区长的责任,同时追究辖区内乡镇长的责任。严禁电力部门向“十五小”、“新五小”污染企业供应生产用电,严禁行政机关向“十五小”、“新五小”污染企业颁发行政许可证,否则将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5)加强市污水净化中心和县污水处理厂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
  工作任务:市污水净化中心和临颍县、舞阳县污水处理厂处理设施稳定连续运行。
  工作标准:市污水净化中心和临颍县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COD浓度≤60mg/L,氨氮浓度≤5(8)mg/L;舞阳县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COD浓度≤70mg/L,氨氮浓度≤5(8)mg/L。
  工作责任:该项工作由市建委和各县政府负责。
  凡市以上环保部门发现市污水净化中心和县污水处理厂有2次及以下出水水质COD、氨氮排放浓度高出控制指标的,对其主管部门通报批评;2次以上的,除对其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外,将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0号)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6)积极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任务:2007年8月30日前,市汇通集团等6家企业必须按要求完成清洁生产审核(清洁生产审核任务见附件4)。
  工作责任:县区企业由所辖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县区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副县区长为具体责任人。
  (二)全市制药(原料药和中成药)、化肥、食品加工(屠宰及肉食品)行业环境综合整治
  工作任务:2007年,全市制药(原料药和中成药)、化肥、食品加工(屠宰及肉食品)行业9家企业必须实现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主要污染物COD、氨氮排放浓度达到省、市控制指标要求。凡已于上年度完成废水深度治理任务的企业,治理工程必须通过市环保局组织验收。对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依法予以停产治理或关闭(化肥、医药、食品加工行业重点污染源名单及控制指标见附件5)。
  工作责任:该项工作由企业负责,企业法人为第一责任人,市环境监察支队和所辖县区环保局负责监督。
  (三)畜禽养殖业环境综合整治
  工作目标:2007年,北徐集团生猪养殖场等7家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须按期完成限期治理任务,并经市环保局组织验收。逾期未完成任务的,市政府责令企业停产治理(畜禽养殖企业污染治理任务见附件6)。
  工作责任:该项工作由所辖区域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完成。县区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县区长、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
  (四)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环境综合整治
  1.工作任务。2007年,完成我市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定及申报工作,并依法拆除一级保护区内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企业和设施,拆除或搬迁已设置的排污口;依法关闭、拆除二级保护区内的违法建设项目,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和不能满足总量控制要求、影响水源水质安全的排污企业实施停产治理或限期治理。2.完成时限和责任。
  按照省政府要求,完成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定和调整。该项工作由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具体组织实施。2007年8月底前,依法拆除一级保护区内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企业和设施,拆除或搬迁已设置的排污口;依法关闭、拆除二级保护区内的违法建设项目。2007年11月底前督促不能稳定达标排放和不能满足总量控制要求、影响水源水质安全的排污企业完成停产治理或限期治理任务。该项工作由所辖区域县区政府负责完成。县区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县区长、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重点流域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是市政府2007年重点工作之一,各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负总责。各县区要建立健全环保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组织对重点流域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召开专题工作会议。把重点流域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体系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严格责任追究,采取经济、行政、法律等综合措施,严格执法,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确保重点流域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顺利推进。
  (二)强化监管。县区环保部门要加强现场监督检查,派专人分包乡镇,建立巡查记录,严防已关闭的污染企业和“十五小”、“新五小”企业死灰复燃;加强对重点污染企业的监控,向重点排污企业派驻环境监管人员,建立监管记录,督促企业按期完成治理任务。深度治理企业和重点监控源必须在废水总排口安装特征污染物(COD、氨氮等)总量和浓度在线监测设备,并具备与市环保部门联网的条件。
  所有工业企业必须实现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凡是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一律停产治理或关闭。凡违法超标排污企业,超标1倍及以下的,发现一次停产治理,予以经济处罚,加倍征收超标排污费并没收非法所得;发现二次立即关闭、取缔。超标1倍以上排污的立即予以关闭。私设暗道偷排的,一经发现,立即关闭、取缔,同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企业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罚。
  环境监管人员不履行职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撤职或开除处分。
  (三)严格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严格实行水质断面目标考核。目标断面水质浓度1次超过目标值的0.5倍及以上的,按2次不达标计算扣分;目标断面水质连续2次超标,向县区政府出示黄牌警告,并向全市通报;连续3次超标则确定该县区未完成当年水环境质量责任目标,暂停所有排放水污染物建设项目审批,直至水质达标。同时,对各责任目标断面水质出现超标的,参照《河南省水环境责任目标与财政挂钩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负有责任的县区政府处以不同程度的经济处罚。并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0号)的有关规定,追究所辖县区政府分管副县区长的责任。
  (四)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所有重点排放水污染的企业(含投运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必须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废水排放达到排污许可证允许的排放浓度和总量控制要求。禁止无证排污。
  (五)加强部门协作。环保工作牵涉面广,各有关部门必须明确职责,强化监管,统力协作。发展改革部门:加快工业结构调整,加大对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工业废水深度治理等环保重点工程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和投资工作力度,对未经环保审批的项目,不予立项和办理有关手续。督促淘汰、关闭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工艺技术落后、资源能源消耗高、环境污染严重的落后企业(生产线)。财政部门:确保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工业废水深度治理等环保重点工程项目的国债和财政专项资金足额、及时到位。对县区须扣缴的财政款项按时扣除,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环保部门:对水污染综合整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加大监管力度,实行严格的环保目标考核,依法严肃查处违法排污企业,对超标排污企业实施停产治理或限期治理并组织达标验收,颁发排污许可证。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加大建设项目清查和处罚力度,严格控制新污染源产生。工商部门:根据市政府决定和环保部门的处罚决定和通报,对关闭企业依法责令其限期变更、注销或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对新建项目未经环保审批的企业,不予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电力部门:对依法取缔关闭的违法企业和停产治理的企业,停止供应生产用电。不得向“十五小”、“新五小”污染企业及其它不符合环保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企业供应生产用电。对新建项目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企业,不予供电。建设部门:督促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和脱氮设施建设,确保污水处理厂达到规定运行负荷要求。督促城市污水处理厂完成企业化改制,实现市场化运营。督促市污水净化中心处理设施连续稳定运行,出水水质满足省、市环保控制指标要求。对新建项目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企业,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不组织招标,不进行工程设计。水利部门:对依法取缔关闭的违法企业,吊销取水许可证,停止生产用水供应。搞好境内颍河闸坝调控及沙河入尧河水量调配,保证枯水期颍河生态流量。监察部门: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或制定有悖于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党纪、政纪和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六)定期组织新闻发布。市环保局定期发布各县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进展情况、环境质量状况和重大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1.深化工业污染防治任务汇总表
  2.黑河、黄龙渠流域重点监控企业名单
  3.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一览表
  4.清洁生产审核任务汇总表
  5.化肥、医药、食品加工行业重点污染源名单及控制指标
  6.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任务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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