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县区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廉租住房制度是城市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政府为解决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一项重要举措。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廉租住房工作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6〕204号)、省房改领导小组《关于转发建设部建住房〔2006〕204号城镇廉租住房工作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房改〔2006〕3号)精神,建立和完善我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制度,现就加强县区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
  各县区要站在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工作的领导。要尽快成立以主管副县区长任组长、各有关部门领导为成员的廉租住房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各县区房管局)。市房管局及各县区房管局要加强对城镇廉租住房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强化职能,配备专门人员,明确职责,完善廉租住房管理各项制度,逐步实现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规范化管理。
  二、制定完善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各县要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6〕37号文件做好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06〕71号)要求,依据《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0号)和《漯河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漯政〔2003〕9号),结合本县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尽快制定完善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并建立相关配套政策,出台配套文件,开展实质性工作。
  三、认真编制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各县区要依照豫政办〔2006〕7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尽快制定本县区廉租住房保障中长期规划、“十一五”规划和2007年度计划,并于2007年底前报送市廉租住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四、加强廉租住房资金管理
  各县区要严格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漯河市财政局房产管理局国土资源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落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通知〉的通知》(漯财综〔2006〕22号)等文件要求,建立以财政拨付为主、政策融资为辅、广泛吸纳社会捐助的综合性资金归集模式,逐步壮大廉租住房资金实力,不断扩大救助受益面。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拿出5%用于城镇廉租住房建设资金,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费用等后的余额用作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补充资金。
  各县区要切实加强对廉租住房工作的投入,提供正常办公必需的设置和经费,配备办公用微机管理系统。
  五、建立健全城镇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和情况通报制度
  各县区要在2005年开展低保家庭住房状况调查的基础上,建立并不断完善本辖区内的城镇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在2007年底前全部建立城镇廉租住房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实现城镇廉租住房信息化管理。要不断规范统计报表和情况通报制度,明确专人负责统计工作。并于每季度结束后10天内将《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情况统计报表》报送市房改办。
  六、加强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
  为加强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市政府将把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纳入县区人民政府责任目标。各县区要站在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加强城镇廉租住房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市房改办将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县区廉租住房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并按照建设部《城镇廉租住房工作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加强对各县区此项工作的考核,及时将考核结果统一上报省建设厅备案和确认。要建立定期抽查制度,对工作质量不高、规范化管理不达标的县区,限期整改,并进行通报批评。


  二○○七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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