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医疗机构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河南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加大对市区医疗市场的宏观调控力度,规范市区医疗机构的审批管理,促进市区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市区医疗机构审批管理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规范市区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市区内医疗机构不分类别、所有制形式、隶属关系、服务对象,其设置必须符合《2006年-2010年漯河市市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市区内有关单位和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所在区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设置申请,并获得市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设置批准书》后方可筹建医疗机构;需要报省卫生行政部门的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批。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医疗机构设置批准书》核准的类别、规模、选址和诊疗科目等内容进行筹建。任何单位和个人未获得《医疗机构设置批准书》,不得设置医疗机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得为未获得《医疗机构设置批准书》的医疗机构进行执业登记注册。
  按照《2006年-2010年漯河市市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今后,市区内一级医疗机构原则上不再设立分院或独立的门诊部。现有一级医院的分院或门诊部,应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转变,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应予停办。
  二、强化对市区医疗机构审批的监督管理。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河南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及《河南省医疗机构审批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严格医疗机构的准入,凡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一律不得进行审批。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各区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审批工作的监督指导,确保医疗机构的审批质量。
  三、实行医疗机构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度。对未依法进行审批、违反程序进行审批及擅自降低审批标准进行审批医疗机构的行为,市卫生行政部门应依法进行纠正,如造成严重后果,按照“谁许可、谁负责”的原则,追究有关行政部门主要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加大对市区非法行医的打击力度。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部署,制订周密的工作方案,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严厉打击市区内各种非法行医行为,坚决取缔无证行医和非法医疗广告,净化市区医疗市场,保障人民群众就医安全。
  五、加强医疗机构审批档案的管理。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医疗机构审批档案的管理,确保医疗机构档案资料齐全。各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将在扩权之后及本通知下发之前审批的医疗机构的有关材料上报市卫生局进行审查备案。
  六、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的规定,以本《通知》为准。


  二○○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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