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对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和适用税额标准进行调整的批复

市地税局:
  你局《关于上报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的请示》(漯地税发〔2007〕89号)收悉。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件》、《河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你局提出的对漯河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和适用税额标准的调整意见,具体如下:
  一、调整的土地等级和税额标准
  同意我市市区范围内土地划分为四个等级,其中一级土地年税额标准调整为12元/平方米,二级土地年税额标准调整为9元/平方米,三级土地年税额标准调整为6元/平方米,四级土地年税额标准调整为3元/平方米。具体的土地等级范围是:
  (一)一级土地范围:包括沙河以南、解放路以西、嵩山路以东、澧河-湘江西路以北的区域;沙河以北、京广铁路以西、嵩山路以东、海河路以南的区域。
  (二)二级土地范围:包括淞江路以南、107国道以东、东环路以西、南环路以北除一级地段以外的区域。
  (三)三级土地范围:包括不在一、二级地段范围内的建成区及其毗邻区域。
  (四)四级土地范围:包括建成区以外市区所辖的建制镇、各类园区及其它应税区域。
  以道路为各地段分界线的,道路两侧按走向划分,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统一按该路段最高等级标准执行。
  十字路口、丁字路口各走向的第一个应税单位或个人,按该路口最高税额标准执行。
  二、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额标准从2007年7月1日执行,原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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