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节能减排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节能减排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07〕46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节能减排工作,确保实现“十一五”期间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市政府制定了《漯河市节能减排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县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节能减排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关于节能减排的决策和部署上来,把节能减排任务完成情况作为检验科学发展观是否落实的重要标准,正确处理节能减排与经济增长的关系,坚持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努力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为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是:部署和监督全市节能减排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其中有关污染减排方面的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各县区政府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抓紧建立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机制,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
  

二○○七年八月六日
  

漯河市节能减排实施方案

  一、进一步明确节能减排的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
  (一)主要目标。能源利用效率显著提高,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明显降低。到2010年,全市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比“十五”末降低18%左右,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30%;化学需氧量(COD)排放总量比“十五”末下降14.8%,二氧化硫排放总量下降5%,市区污水处理率达到90%以上,县城污水处理率达到70%以上,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80%。
  (二)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基本国策,以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为突破口,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大力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加快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和重点工程建设,强化政府公共管理和企业自身管理,加强宣传和组织领导,动员全社会力量,加快形成节约环保型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确保完成我市“十一五”时期节能减排目标。
  二、着力加强重点领域节能减排
  (三)强化工业节能。突出抓好“4540节能行动计划”,即在我市食品、电力、化工、建材、纺织、造纸等能源消费量较大的行业中,通过抓好40家年综合能耗5000吨标准煤以上企业节能降耗工作,达到节能40万吨标准煤的目标,推动全市工业实现“十一五”期间节能56万吨标准煤。
  (四)积极推进建筑节能。大力发展节能省地型建筑,推动新建公共建筑严格实施节能50%、民用建筑严格实施节能65%的设计标准。自2007年8月1日起,新建商品房销售时必须在买卖合同等文件中标识所采用的节能标准和采取的节能措施等内容。对达不到能耗设计标准的建筑,不得办理开工和竣工备案手续,不准销售使用。加快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大力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型门窗、供热制冷、照明等建筑节能技术。加快淘汰实心粘土砖,全面完成“禁实”任务。稳步推进太阳能、浅层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的应用。到2010年,建筑领域单位增加值能耗下降20%,实现建筑节能21万吨标准煤。
  (五)加强交通领域节能减排。提高交通运输信息化水平,调整优化运力结构,降低车辆空载率。加速淘汰高耗能的老旧汽车,严厉打击报废旧机动车违法交易活动。引导消费者购买小排量、低油耗、低污染汽车,加强汽车尾气排放监督和治理。加大车用乙醇汽油推广力度,鼓励开发利用纤维乙醇、生物柴油等石油代用技术。
  (六)实施重点流域和重点区域污染治理。按照《2007年漯河市重点流域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完成对黑河、黄龙渠2个流域,化工(化肥)、医药(原料药)、食品加工(屠宰及肉制品)和规模化养殖等4个行业及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环境综合整治。
  (七)引导商业和民用节能。在公用设施、宾馆商厦等服务业、居民住宅中全面推广使用高效节能办公设备、照明产品、家用电器,降低待机能耗。严格执行公共建筑室内空调温度夏季不低于26摄氏度、冬季不高于20摄氏度。
  (八)加快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2007年年底前市区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和舞阳、临颍两县污水处理厂要建成投运,舞阳、临颍两县垃圾处理场要建成投运。2007年新增污水处理能力10.5万吨/日。2010年前沙北污水处理厂要建成投运。2010年新增污水处理能力8万吨/日。加快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加强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确保污水处理厂建成1年内负荷达到合理设计能力的60%,3年内达到正常运行。强化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在入口和出口均加装水流量计和水质自动在线监控系统,并与市环保和建设主管部门实现联网。对未按规定要求运行的污水处理厂公开通报,限期整改。2010年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70%以上。
  (九)抓好农业节能和农村面源污染治理。把农村和农业节能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加快淘汰和更新高耗能落后农用机械,发展节能型农用机械。加快农业提水排灌机电设施更新改造,推广节水灌溉技术。全面实施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加强农业生产污染防治,大力开展测土配方施肥工作,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推广物理防治、生物防治,使用生物农药。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新建规模化养殖场要配套建设无害化处理设施,继续推广综合利用工程建设,发展循环经济模式,进一步提高养殖废物综合利用。2008年6月底前现有规模化养殖场必须建成污染治理设施。大力发展农村户用沼气和大中型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争取到2010年在全市农村发展户用沼气20万户,沼气用户普及率达到40%;建成5个大、中型沼气治污示范项目。推广秸秆成型燃料、秸杆饲料、秸杆墙体材料等农作物秸杆的综合利用,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70%以上。
  (十)推动机关节能。各级各部门和领导干部要从自身做起,厉行节约,在节能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重点抓好各级国家机关建筑物和采暖、空调、照明系统节能改造以及办公设备节能,大力推动政府节能采购,稳步推进公务用车改革,建设节约型机关。
  三、狠抓重点行业节能减排
  (十一)食品行业。突出产业升级,不断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积极推动科技创新,依托骨干肉食加工企业,以生猪胰腺等生物活性组织为原料,发展生物酶制剂、生物医药和生物诊断试剂、基因工程药物和疫苗等生物化工产业,实现资源综合利用。加强对食品行业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管理,进一步削减污染负荷。
  (十二)造纸行业。引进先进技术和工艺,向宽幅、高速、高效、低能耗方向发展,巩固扩大中高档生活用纸、文化用纸和包装纸,发展高档新闻纸、胶印书刊纸、信息用纸和食品医疗用纸。积极推进林浆纸一体化,提高木浆比重,扩大废纸脱墨生产能力,开发高附加值的新型纸、纳米纸等特种纸。加强技术改造,造纸机采用全封闭式气罩、热泵、热回收技术,以及制浆、造纸工艺过程及管理系统计算机控制等技术。“十一五”末,吨纸和纸板综合能耗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严格控制新建化学制浆项目,改建、扩建木浆项目生产规模不得低于15万吨/年,废纸造纸项目生产规模不得低于10万吨/年,包装用纸和文化用纸造纸项目生产规模不得低于10万吨/年。2010年前,造纸行业通过实施深度治理,降低排放标准,年减排COD0.22万吨。
  (十三)电力行业。优化发展煤电,提高电力占终端能耗消费比重。鼓励发展热电联产、余热余压发电,积极推进2×30万千瓦燃煤机组建设,加快关停煤耗高、污染重的小火电机组,“十一五”期间要关闭淘汰小火电机组5.8万千瓦,实现节约能源6.96万吨标准煤,减排二氧化硫0.174万吨。加强电厂附机系统节能改造,降低电厂自用电率。加快电网升级改造,淘汰能耗高的老旧设备,降低输电、变电、配电损耗。
  (十四)化工行业。采用先进工艺技术,实施系统节能改造。改进原料结构,改造低效率的燃煤锅炉,开展余热回收利用。积极推进化肥行业能量梯级利用和综合利用,实施污染深度治理。加快淘汰烧碱行业石墨阳极隔膜法烧碱,提高离子膜法烧碱比重。运用氯化法生产钛白粉高新技术及深加工技术,扩大钛白粉生产规模。实施盐矿资源高起点有序开发和深度加工,拉伸产业链,提高资源的利用率。在煤化工行业,按照大型化、规模化的要求,依托骨干企业,推进煤炭气化、液化,延长产业链,实现副产品的集中深加工和综合利用。
  (十五)建材行业。2007年底前依法关闭淘汰普通机立窑及其他落后窑型,淘汰落后水泥产能57万吨,实现节约能源4.56万吨标准煤,减少二氧化硫排放0.08万吨。2007年年底前,治理整治232座粘土砖瓦窑厂,减排二氧化硫0.1万吨。推广大型节能粉磨系统,今后凡新建日产4500吨及以上的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必须配套建设余热发电装置。鼓励综合利用低热值燃料、建筑垃圾、工业废渣等废弃物生产建材产品。积极开发和生产新型墙体材料以及优质环保节能的绝热隔音材料、防水材料和密封材料,提高高性能混凝土的应用比重。到2010年新型墙体材料比例达到80%以上。
  四、大力推进节能技术进步
  (十六)加强节能科技攻关。积极推进产学研结合,发挥高校科研单位、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的研发优势,集中突破一批关键节能技术,研发一批先进节能技术和产品,鼓励推广余热余压回收利用技术。高效利用生物质能、风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技术。加快研发建筑保温材料、优质新型墙体材料,新型照明器材等节能产品。鼓励高效节能产品生产企业做大做强。
  (十七)加快实施十大重点节能工程。认真组织实施燃煤工业锅炉改造、热电联产、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改造、能量系统优化、节约和替代石油、建筑节能、绿色照明、政府机构节能和节能监测服务体系建设等重点节能工程,市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做好重点工程、重大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十八)加快节能服务体系建设,积极开展节能培训。推行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自愿协议等节能新机制。加快开展能源审计、能量平衡测试、节能评估和技术咨询等中介服务活动。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节能技术服务机构和科研机构等作用,为企业实施节能改造提供诊断、设计、改造、管理一条龙服务,推进节能的市场化运作。
  五、完善节能减排激励约束机制
  (十九)建立能耗指标公报制度。各县区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将万元生产总值能耗、万元生产总值电耗和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等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体系,及时向市政府统计部门报送有关统计数据和报表。市统计局、发展改革委每年公布一次各县区能耗指标。
  (二十)强化重点用能单位节能减排管理。重点用能单位要编制节能规划,开展能源审计、能源平衡测试,建立节能减排责任制;建立和完善能源计量、统计、用能定额考核、节奖超罚等管理制度。采用检查、通报交流等方式,加强对企业用能状况的跟踪、指导和监督。各县区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将节能减排指标按年度分解到重点企业,签订节能减排目标责任书,加强跟踪、指导和考核,对未按要求完成任务的企业,强制实行能源审计,并向社会公布结果。重点企业要设立专门的节能减排机构,开展能源利用状况监测、能源审计和清洁生产审核,将节能减排目标和责任落实到车间、班组,实行“节奖超罚”。开展与国际国内同行业能耗、物耗和排放先进水平“对标”活动,提高企业节能减排管理水平。强化清洁生产审核,每年2月由市环保局、发展改革委在主要媒体上公布当年应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接受公众监督。
  (二十一)加快淘汰高耗能、重污染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健全落后产能的淘汰机制。进一步完善高耗能、重污染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淘汰制度,制订发布鼓励生产和使用的节能产品名录及淘汰的高耗能、重污染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名录。各有关部门要督促用能单位加快淘汰列入名录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要抓住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契机,加快化工、建材、电力等高耗能行业落后生产能力、工艺装备和产品的调整,抓好落后生产设备、工艺的淘汰和技术改造。2008年底前,市区的各类燃煤锅炉要通过改变燃料结构实现达标排放,具备热电联供集中供热条件的要全部淘汰10吨/时以下直接燃煤锅炉。各县区要建立淘汰落后产能公布制度,明确淘汰内容、进度和主要责任单位,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淘汰落后企业(生产线)名单等信息,接受公众监督。对列入国家和省政府明令淘汰关停的落后设备一律不得出租、转让、出售或异地转移生产。完善差别电量计划和发电计划指标交易政策,鼓励落后产能提前退出,加强对淘汰落后产能的分类指导。
  (二十二)提高高耗能、高污染和产能过剩行业的准入标准,为先进产能腾出发展空间。认真执行产业政策、市场准入标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节能评估审查等六项必要条件,把好新上项目准入关。把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作为项目核准、审批和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把污染物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性条件。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项目责任追究制度。建立新开工项目信息披露制度,凡新建、改建、扩建高耗能、高排放的项目,在开工前应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建设内容、资源消耗量、污染物种类及排放量等信息。禁止在招商引资和承接产业转移过程中引进高耗能、高污染项目。
  (二十三)稳步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加大阶梯水价的实施力度,对国家产业政策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高耗水企业实施惩罚性水价;适时提高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强化收费征管,确保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积极推进农业供水价格改革试点工作,逐步建立农业用水计量收费制度。推进热力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实行热力价格与煤炭价格联动。按照补偿治理成本原则,提高排污单位排污费征收标准,将二氧化硫排污费分3年提高到1.26元/公斤,适当提高COD排污费征收标准。加快推进电力价格改革,尽快把小火电机组上网电价降低至标杆电价;实施有利于烟气脱硫的电价政策,对已安装脱硫设施、达标排放且正常运行的燃煤电厂上网电量给予脱硫加价;对可再生能源发电高出标杆上网电价部分,在销售电量中均摊,禁止收取上网管理费;加大对高耗能行业实行差别电价政策的力度,开展能耗超限额加价试点工作,对超过能源效率、能耗限额标准使用能源的企业实行超耗收费。
  (二十四)加大节能减排的投入力度。加快建立政府引导、企业为主和社会参与的节能减排投入机制。根据《河南省节能条例》规定,市财政部门在编制年度预算时要安排节能专项资金,用于支持能源的合理利用以及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和清洁高效能源的开发、示范、推广以及节能检验测试。积极争取国家节能重大项目、示范项目及节能产品推广的补贴资金,按规定落实地方财政配套资金。通过直接投资、资金补助、贷款贴息等多种形式,推动节能瓶颈技术的研发推广,支持重大示范项目,对节能示范试点、宣传培训、信息服务、能源评估、审计和检验测试、表彰奖励等工作给予支持,市政府每年安排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用于对节能减排工作的支持。县区政府要在财政预算内安排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支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高效节能产品和节能新技术推广、节能管理能力建设及污染减排监管体系建设等。引导金融机构和社会资金加大对节能减排项目的支持力度。加强资本市场融资工作,鼓励和支持各地及企业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对节能减排的投入,加快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步伐。政府投资主体要加大对节能减排重大项目和产业化示范工程的投入。企业开展资源节约、综合利用、污染治理等获得的优惠资金和减免税(费)要专项用于节能减排的再投入。
  (二十五)完善支持节能减排的政策。政府加征的差别电价费、差别排污费和高耗能产品超耗加价费等要专项用于节能减排。加强和改进新型墙体材料和散装水泥专项基金(资金)征收管理。税务部门对企业使用符合国家鼓励发展的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和环保国产设备,要及时办理所得税抵免和加速折旧手续,切实落实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用于能源审计、清洁生产审核和培训的费用,可以列入企业经营成本或其他相关科目。认真落实《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加大节能环保产品的政府采购力度。
  六、加强节能减排监督管理和组织领导
  (二十六)加大节能环保执法力度。继续组织节能减排专项执法检查,清理纠正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在电价、地价、税费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严厉查处各类违反国家能源资源管理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市环保局要会同市监察局等部门,对社会影响较大、群众反映强烈的典型案件分批实施挂牌督办,处理结果要向社会公布;将严重违反国家有关能源节约和环境保护规定的企业列入“黑名单”,给予经济处罚、停止生产供电等制裁;对恶意排污行为要实行重罚,并追究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建立节能环保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力、徇私枉法、权钱交易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责任人的责任。
  强化节能环保执法,完善监察、监测和应急体系,着力提高节能减排监管能力。2007年年底前,所有废水、废气等重点污染源必须安装在线监测装置,并与市环保部门实现信息联网。加快节能监察、监测及环境监测、环保监察等机构监测设备和仪器更新步伐,开展人员培训。加强能源计量和统计执法,充实统计力量。搞好污染源普查工作。
  (二十七)建立健全节能减排工作责任制。各级政府对本辖区节能减排指标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市发展改革委、环保局等部门要把节能减排目标和任务逐级分解到各县区和重点企业。强化节能减排政策措施的执行力,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进展情况的考核和监督,定期公布各地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要把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一票否决”制。各县区每年要向市政府报告节能减排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节能减排工作,自觉接受监督。
  (二十八)建立节能减排部门联动机制。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协调推进节能减排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综合协调节能减排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节能、循环经济等方面的工作;环保部门负责减排方面的工作;监察部门要对不认真履行节能减排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单位和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财政部门要及时、足额拨付节能减排重点工程项目的专项资金和各类配套资金;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各类建设用地审批,抓好节约集约用地措施的落实;建设部门要和发展改革、环保等部门相互配合,督促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建设和脱氮设施建设,确保污水处理厂达到规定运行负荷要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国有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的监督和考核,督促其在节能减排工作中发挥示范和带头作用;工商部门要根据企业所在地政府的决定,对被关闭企业依法责令其限期变更、注销或吊销工商营业执照;电力(监管)部门要对被依法关闭的企业(或生产线)和停产治理企业停止供电,落实节能环保发电调度措施。
  (二十九)强化节能减排宣传工作。各县区、各部门要将节能减排宣传纳入重大主题宣传活动,制定节能减排宣传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政府机关要率先垂范,开展创建节约型机关活动。教育部门要把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内容纳入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中,从小培养儿童的节约和环保意识。企事业单位、社区等要组织开展经常性的节能环保宣传,广泛宣传节能减排的重要性、紧迫性。要组织好每年一度的节能宣传月、节水宣传周及世界环境日等宣传活动,使全社会形成“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良好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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