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为做好我市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26号)精神和全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紧迫性和责任感
  高校毕业生是宝贵的人才资源和经济社会建设的生力军。当前,我市正处于经济快速发展的历史机遇期,加快实现我市打造“两个名城”、推进“三大建设”、“两个率先”的目标,迫切需要大量高素质的劳动者。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促使广大高校毕业生及时就业,改善我市从业人员素质和结构,对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城乡协调发展,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积极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是党和政府执政为民、解决民生问题的重要措施,对于保持社会的长治久安,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关系到广大毕业生的长远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的和谐与稳定,需要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需要全社会的关心和支持。
  2007年我市将有6000余名大中专毕业生面临就业,就业形势严峻,任务艰巨。各县区、各有关单位、各高校要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认真分析研究存在的困难和问题,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切实做好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二、认真落实政策,切实做好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促进就业是政府的重要职责和任务,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作为就业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健全市、县区两级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机构和协调机制,加强就业工作体系建设,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确保今年高校毕业生就业率水平的基本稳定,实现全市就业人数进一步增长,并使未就业毕业生在离校后得到较为完善的就业服务和基本的社会保障。
  各级政府要通过积极发展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增加就业岗位,积极开发和创造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公益性岗位,鼓励各行各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提高从业人员素质。综合运用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支持各类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大力扶持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要进一步加强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积极培育并规范就业市场。要大力完善并落实高校毕业生的社会保障政策,特别是落实失业登记、临时救助和就业后社会保险参保等政策。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安排适当资金用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三、拓宽就业渠道,大力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多种形式就业
  (一)各级机关特别是县、乡两级机关要严格按照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加大从高校毕业生中考试录用公务员的力度;国有企事业单位补充其新增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要优先面向大中专毕业生公开招聘;政府组织的各类重点建设工程和项目所需人员要优先从高校毕业生中录用;还可采取政府购买就业岗位的方式,加强社会服务工作并促进大学生就业。
  (二)积极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专项计划。各级政府、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中办发〔2005〕18号)精神,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各类计划和项目。对参加项目的高校毕业生,要严格落实有关政策,充分发挥项目的带动作用,引导更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要高度重视并关心已经在基层工作的毕业生,帮助他们在基层学以致用、建功立业。重点落实好代偿助学贷款、考研究生考公务员、生活补贴、户档迁转、权益保障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做好管理和后续服务工作。高等学校要制订和完善鼓励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具体办法,与毕业生的服务地建立长期、稳定的对口支援关系。
  (三)积极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要为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各级政府部门要对自主创业有贷款需求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小额贷款担保或贴息补贴;对自主创业和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于从事自由职业、短期职业、个体经营等方式灵活就业的,各级政府部门要提供必要的人事代理和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
  (四)大力支持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对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专家选拔、人才流动、人员培训、户籍管理、职称评聘、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等方面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视同仁。从事科技工作的,在按规定程序申请国家和地方科研项目和经费、申报有关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时,要根据情况给予重视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在企业工作、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并参加了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今后考录或招聘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其缴费年限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退休时按机关事业单位的办法计发养老金。高校毕业生曾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原在机关事业单位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按企业的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四、优化就业环境,提升毕业生就业工作服务水平
  (一)放宽入户限制与延长择业期。国家计划内统一招收的普通中专以上毕业生,不受生源和专业限制,在全市范围内可以通过双向选择的方式落实就业单位。已经落实就业单位的,公安部门凭《户口迁移证》、《就业报到证》、大中专毕业生介绍信等相关手续为毕业生办理落户手续;国家规定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择业期为两年,为使毕业生能够充分就业,在我市所辖区域内,将毕业生择业期延长至三年。择业期内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其户口和档案可保留在原就读学校,也可将档案转至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两年内免收档案管理费。
  (二)积极开展就业信息服务。要把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就业信息服务工作作为重点内容,积极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全面服务年”的各项活动,通过丰富网络招聘活动、完善网络服务功能、提高信息发布质量,尽快使网络招聘成为毕业生求职择业的主渠道。要建立并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网络平台,积极整合部门和市县区的各类招聘信息资源,定期开展相应的网上求职招聘活动;政府举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应向高校毕业生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上述机构举办的就业招聘会,对应届高校毕业生免收门票。
  (三)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各有关单位要积极行动,配合联动,为我市毕业生就业见习搭建平台,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力促毕业生充分就业。
  (四)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为到基层就业的毕业生参加社会保险提供方便,并对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和接续等方面提供保障。要加大劳动和社会保障执法监察力度,经常开展企业用工情况检查,对各类用人单位招聘毕业生不签订劳动合同、滥用试用期、拖欠和克扣工资、拒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切实维护到基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五)做好离校后未就业毕业生的就业服务工作。对我市离校后回到原籍的未就业毕业生,有关部门要使他们充分了解政府的有关支持政策,为他们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服务,并有计划地组织其参加就业见习,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和政府财政部门提供基本生活补助。要进一步完善对9月1日后未就业应届毕业生的失业登记制度,对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专门台帐,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并组织他们参加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或就业见习、创业培训;对失业时间较长的毕业生要重点援助。
  (六)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对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工作纳入政府援助困难群体就业的政策体系。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对离校后回原籍的“零就业”家庭未就业毕业生进行逐户逐人登记,优先安排进入本地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给予见习补贴,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帮助。民政部门要按照有关政策和规定,对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或临时救助。
  (七)以就业和社会需求为导向,进一步深化高等教育改革。高等学校要加强市场需求调研,找准办学定位,明确培养目标,主动及时调整学科专业结构;改革教学内容和人才培养模式,加强学生的实习实训,大力提高毕业生的实践能力、创造能力、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加强就业指导教师队伍建设,将就业指导课程纳入教学计划;要加强对毕业生的思想教育,通过多种有效教育形式引导毕业生转变就业观念,合理调整就业预期,促使毕业生积极主动就业。
  五、加强组织领导,推动毕业生就业工作再上新台阶
  毕业生就业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社会的高度关注。一要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切实把毕业生就业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列入议事日程,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特别是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整体规划。政府主要领导要负总责,分管领导要亲自抓,切实负起责任,经常听取汇报,定期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建立完善毕业生就业工作组织机构,加强统筹协调,落实工作责任,层层抓落实。各大中专院校要继续把毕业生就业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实行书记、校长负责制,明确目标任务,完善有关措施,进一步健全领导主抓、部门统筹、院系为主、全员参与的工作体系;二要加强协调配合。各部门、各有关方面要根据各自职责,研究制定具体政策措施,共同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人事部门要充分发挥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当好政府的参谋助手,协调制定促进毕业生就业工作方案,加强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负责做好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人事、劳动部门要健全毕业生公共网络服务体系,抓好毕业生就业市场监察,开展集中专项治理活动,净化毕业生就业环境。公安部门要为毕业生落户提供便利。财政部门要为毕业生就业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民政部门要为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或临时救助。工商、税务、银行、中小企业服务局等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为自主创业的毕业生提供资金贷款服务。新闻宣传部门要加强舆论引导,营造有利于毕业生就业的社会环境。其他部门也要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的强大合力。三要强化督查落实。各县区、各部门要加强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督促检查力度,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要进一步完善毕业生就业报告制度,健全毕业生就业监测体系,及时准确掌握毕业生就业工作动态,定期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要建立毕业生就业评估机制,对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开展全面的评估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毕业生就业工作顺利进行。
  

二○○七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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