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环保局漯河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及驻漯有关单位:
  市环保局制定的《漯河市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十三日


  漯河市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实施方案
  (市环保局 二○○七年六月四日)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切实解决当前突出的环境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按照国务院召开的2007年全国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决定继续在全市组织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现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豫政〔2006〕36号),围绕影响群众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类违法排污、违法开工建设项目等行为,解决威胁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遏制污染事故的发生,保障群众环境权益,推进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顺利实施,为建设和谐漯河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
  在对前四年环保专项行动清理整顿进行“回头看”的基础上,深入开展以下集中整治:
  (一)深入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区整治
  一是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2007年河南省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07〕20号)规定的时间完成饮用水源环境保护划定和调整,设立规范化的保护区标志,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工作制度化、长效化。二是8月底前依法拆除一级保护区内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企业和设施,拆除或搬迁已设置的排污口。三是对影响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水质的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问题进行集中整治,8月底前对2000年3月20日以来在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新、扩建的建设项目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规定予以停业(产)或关闭;对2000年3月20日以前建设的项目,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和不能满足总量控制要求、影响水源水质安全的排污企业实施停产治理或关闭;对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进行全面清理。四是完善饮用水源应急预案和重点排污单位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环保总局《关于督促化工企业切实做好几项安全环保重点工作的紧急通知》的要求,对重点流域及沿河化工企业和化工园区进行全面检查,完善应急措施。对未建设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收集、处置设施的,要停产整治;对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尾矿库进行清理,消除隐患。五是加大对农村饮用水污染问题的整治力度,切实保障群众饮水安全。
  (二)深入开展工业园区环境违法问题整治
  在2006年对工业园区全面清查的基础上,重点整治工业园区内未经环评审批擅自开工建设和不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的违法建设项目。集中解决园区内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引入高耗能、重污染项目的违法违规问题。一是彻底清理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制定的政策,尤其是制定出台的阻碍环境执法、降低环境保护准入条件和违反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一律予以废止和纠正。二是在环境质量未达到要求的工业园区不得批准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督促加快开展工业园区区域环境影响评价。三是对未经环评审批入园项目应立即停止建设或生产,依法处罚并限期补办环评手续,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严重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应依法予以关闭和取缔;对引进的高耗能、重污染项目应符合国家准入条件,满足区域主要污染物减排的要求,对达不到控制要求的应依法予以关停。四是对未执行环保“三同时”规定,违法擅自试生产或长期以试生产名义违法排污的企业,立即停产整改,依法处罚和加倍征收排污费。五是对废弃危险化学品随意弃置或不处置的,责令改正并处罚;对造成环境污染的,依法限期治理,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是对园区内配套建设的集中式污水治理设施不能稳定达标的,责令限期治理,并对园区内企业实行限产限排。
  (三)开展影响群众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的重点行业整治
  1.对全市制药(原料药和中成药)、化肥、食品加工(屠宰及肉食品)行业进行综合整治。2007年,全市制药(原料药和中成药)、化肥、食品加工(屠宰及肉食品)行业必须实现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主要污染物COD、氨氮排放浓度达到省、市控制指标要求;凡已于上年度完成废水深度治理任务的企业,治理工程必须通过市环保局组织验收;对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依法予以停产治理或关闭。
  2.对造纸企业进行全面核查清理。一是对辖区内造纸企业的规模、原料、能耗、物耗、水耗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排放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市环保局统一组织核查。二是对非法建设的造纸企业按照断水断电、拆除设备、清除原料、吊销执照的标准予以取缔,并恢复环境现状。三是对治污设施不规范、不完善,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造纸企业,一律停产治理。
  3.对畜禽养殖业环境进行综合整治。加大对畜禽养殖业环境综合整治力度,2007年10月底前,北徐集团生猪养殖场、中原祥基养牛厂、三农牧业有限公司、九鑫牧业有限公司、漯河市联华养殖有限公司、南街村养殖场7家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须按期完成限期治理任务,并经市环保局组织验收。逾期未完成任务的,一律停产治理或关闭。
  4.整治规范排污口。2007年6月10日前全市所有市控(包括国控、省控)重点废水污染源的污水排放口必须进行规范化整治,安装废水自动在线监控系统并于省、市环境监控网联网;2007年10月20日前全市所有市控(包括国控、省控)重点废气污染源的废气排污口必须安装废气自动在线监控系统并于省、市环境监控网联网。对未按要求安装自动在线监控系统或于省、市环境监控网联网的,一律停产治理。
  三、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从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高度,将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完善工作机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务求取得明显成效。市政府成立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环保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和政策指导,领导小组下设由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监察局、市司法局、市工商局、市安监局、供电公司组成的市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环保专项行动的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各县区政府负责本辖区环保专项行动的组织实施,要将环保专项行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实行目标管理。要逐级建立健全有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各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环保专项行动领导机构。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逐级制定工作方案,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并给予经费保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履行各自的监管职能,切实加大监管力度。发展改革部门要监督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监察机关要依法依纪追究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政府及部门的行政责任;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大环境保护法制宣传和法律援助力度;工商部门要及时注销、吊销被依法关闭企业的营业执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监管;电力监管机构要监督电力企业按照政府决定对违法排污企业采取停电、限电措施。各部门要继续加强协调配合,不断完善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充分发挥部门联动优势,切实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合行动、公众广泛参与,共同解决环境问题的工作格局。
  (二)加大惩治力度
  各县区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行政等手段,切实加大对违法排污企业的惩治力度。对存在严重破坏环境问题,涉及公私财产损失、人员伤亡和危害人体健康等,涉嫌构成犯罪的,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的企业有关负责人员,凡由各级行政机关任命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要充分用足用好现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加大惩罚力度。对前四年专项行动中查处的企业中仍未整改到位的企业,视情节轻重依法予以高限处罚、停产整顿、列入“黑名单”、直至关闭等处罚。
  (三)实行挂牌督办和区域限批
  将群众反映强烈、污染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典型环境违法问题作为重点,分级分批进行挂牌督办,落实相关责任,做到处理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对基层政府拒不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企业违法排污屡禁不止、屡查屡犯,群众反复投诉长期得不到解决等问题,实行挂牌督办和区域限批,明确挂牌督办要求和解决时限,将挂牌督办结果向社会公布,做到件件有结果,件件有回音。凡逾期未完成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四)严格奖惩和责任追究
  市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将对专项行动中组织有力、区域环境质量改善明显、群众反映的突出环境问题得到彻底解决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进行表彰(评选表彰方案另发),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对各县区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加强考核,配合全国和省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做好评选表彰活动。并及时将考核结果上报省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要求,依据《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推动整治行动深入开展。各级监察机关和环保部门要强化监督检查,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依照规定客观公正地做出处理决定。凡是地方各级政府制定或者采取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环境保护政策相抵触的规定或者措施,经指出仍不改正的,各级职能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应该追究责任而未追究或者追究不到位的,都要严格追究责任。
  (五)强化督查
  市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分别组织对全市重点行业、饮用水源地和工业园区整治情况集中督查,并集中力量对重点地区进行全面检查。各级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也要层层落实督查督办,提前组织对重点流域、区域进行督查。对督查发现专项行动开展不力、问题突出,对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隐瞒不报的,对“三项整治”重点存在薄弱环节,对上报相关整治进展缓慢的,要责令其查找原因、说明情况,重新部署开展工作。对于顶着不办、问题严重的,要公开曝光,追究责任。要通过层层督查,将专项行动的各项要求切实落实到基层,确保完成这次专项行动的目标任务。
  (六)搞好宣传
  要认真组织开展好宣传报道工作,确定宣传重点,依托“中原环保世纪行活动”,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做好专项行动和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报道,进一步增强全民的环境保护和法律意识,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公开曝光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屡查屡犯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采取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公布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保障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典型案件的曝光要列入宣传计划,深度报道,形成声势。各地要在9月10日前将本级查处的10起典型环境违法案件上报市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
  四、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6月)
  各县区要根据本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确定本地区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完成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各地要于6月18日前将本辖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和实施方案及阶段情况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调查摸底和集中整治阶段(6月-10月)
  各县区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辖区重点行业、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工业园区进行全面调查摸底,集中力量进行专项整治,严厉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严肃追究一批责任人。各县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重点行业、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工业园区整治情况分别于7月、8月和9月10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
  (三)总结考核阶段(11月)
  各县区对本辖区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要进行认真考核,总结专项行动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各地将考核结果和《2007年专项行动工作总结》,于2007年11月10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
  市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将对各地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及考核结果进行考核和复核。  

  附件:漯河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 件


  漯河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组长:市环保局局长
  成 员:市环保局副局长
      市发展改革委分管副主任
      市监察局分管副局长
      市司法局分管副局长
      市工商局分管副局长
      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分管副局长
      漯河供电公司分管副经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市环保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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