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及驻漯有关单位:
《漯河市社会事业部门统计报表(资料)报告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月十六日
漯河市社会事业部门统计报表(资料)报告制度
为了充分发挥政府统计的整体功能,反映和掌握政府部门(行业)管理或运行情况和社会事业发展情况,满足政府宏观决策管理的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1.本制度的实施范围为市级国家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经政府授权具有一定行政职能的人民团体等。
2.部门统计是政府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职责是:完成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负责本部门及管辖系统内的统计工作。在统计业务上受同级政府综合统计部门的指导。
3.准确及时向统计主管部门提供单位年度或者半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统计提要》、《统计年鉴》所需部门统计资料,以及政府临时所需其他数据资料。
4.落实统计法律责任。部门统计负责人和统计人员对上报数据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部门领导承担行政领导责任。认真开展统计执法检查,支持和维护部门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的职权。
5.明确责任人,理顺资料来源渠道。各有关部门将本单位、本系统统计机构、统计负责人、统计人员和联系电话,报送市统计局社会科;人员如有变更,请及时与统计部门联系,确保统计工作的连续性。
6.漯河市统计局社会科具体承担社会事业部门统计工作的具体实施。联系电话:0395-3134746;联系人:邢晓志